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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講排場比闊氣揮霍公款鋪張浪費——解讀《中國共産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之六

日期:2010-10-18 09:14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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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廉政準則》頒佈實施以來,全市各級黨員領導幹部認真學習準則中提出的八項“禁止”和五十二個“不準”,並貫徹到實際行動中。為使廣大讀者更好地理解《廉政準則》的精髓,本刊根據中央紀委法規室編寫的《〈中國共産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釋義》中的相關內容,對準則中的內容進行了解讀。本期解讀第六條領導幹部禁止講排場、比闊氣、揮霍公款、鋪張浪費。

  不準在公務活動中提供或者接受超過規定標準的接待,或者超過規定標準報銷招待費、差旅費等相關費用

  【解讀】

  本項是關於超標準提供或者接受超標準接待、超標準報銷相關費用行為的禁止性規定。

  部分黨員領導幹部在公務活動中用公款大吃大喝、請客送禮,肆意揮霍浪費的問題,至今屢禁不止。每年用公款吃喝玩樂浪費的錢財數量驚人。群眾對此反映十分強烈,可以説是深惡痛絕。

  1994年4月28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中食宿標準不準超過當地接待標準的通知》,要求:“一、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中,包括上級到下級檢查指導工作、調查研究,地區之間公務往來、參觀學習,食宿不準超過當地接待標準。當地接待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和地、市財政部門分別參照當地會議標準提出,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二、制定當地接待標準,要從本地區經濟、財政的實際狀況出發,堅持有利公務、節儉實在、杜絕浪費的原則,不搞互相攀比。當地接待標準要便於操作,切實可行,可隨着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化進行調整。當地接待標準可以在接待住所公佈。三、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中,應住內部指定的賓館、招待所,不準住非指定的豪華賓館、涉外旅游飯店。用餐由各地接待部門按當地接待標準安排,確因工作需要陪餐的,要嚴格控制人數,減少次數。用餐和陪餐要堅決杜絕浪費,不準上名貴菜肴,更不準上當地不出産的名貴菜肴和酒水。四、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中,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向接待部門主動交納食宿費用,接待部門要按規定收取。五、凡搞超標準接待的,超出標準的費用,不得用公款報銷。對嚴重浪費、在群眾中造成惡劣影響的有關責任人員,要嚴肅處理。”

  本項所稱“國內公務活動”,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內進行的與履行職務有關的一切活動,包括上級到下級檢查指導工作、調查研究,地區和部門之間的公務往來、參觀學習,等等。本項所稱“規定標準”,是指各地區各部門根據中辦、國辦規定的精神制定的公務活動中的具體接待標準。凡是在規定標準範圍之內的接待都屬正常的、允許的,這是出於工作需要,超出這個範圍的,都是違反黨的紀律的行為。

  黨員領導幹部在國內公務活動中接受超過規定標準接待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處理。《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揮霍浪費公共財産,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一)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學習、培訓、研討、招商、參展等名義用公款出國(境)旅游的;(二)違反規定參與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的;(三)購買、更換超過規定標準的小轎車或者對所乘坐的小轎車進行豪華裝修的;(四)有其他揮霍浪費公共財産行為的。”

  不準違反規定決定或者批准興建、裝修辦公樓、培訓中心等樓堂館所,超標準配備、使用辦公用房和辦公用品

  【解讀】

  本項是關於違反規定興建樓堂館所、超標準配備使用辦公用房和辦公用品行為的禁止性規定。

  近年來,違反規定修建豪華樓堂館所這股歪風,在少數地方和部門愈刮愈烈。這股歪風,反映的是一些領導幹部憂患意識、公僕意識、節儉意識的淡漠。黨政機關違規修建的樓堂館所,滋生的往往是養尊處優、脫離群眾、鋪張浪費等不良習氣。堅決糾正和查處違規修建樓堂館所問題,對於各級領導幹部帶頭髮揚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密切聯繫群眾的優良傳統,自覺抵制歪風邪氣、弘揚新風正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這股歪風,表現的是一些領導幹部是非和榮辱觀的顛倒。一些領導幹部認為,在自己的任期內,不建個像樣的辦公樓,不修個氣派的培訓中心,就顯得自己沒本事、沒魄力、沒面子。這種想法和做法是錯誤的。違規修建樓堂館所的背後,掩藏的是將個人的榮辱得失放在黨和人民利益之上的錯誤的政績觀。我們黨是全心全意為人民謀利益的,各級領導幹部,要始終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體察民情、了解民意、關注民生,履行好黨和人民賦予的職責,這才能不辱使命,不負重托,才是領導幹部應有的政績和光榮。

  這股歪風,也暴露出一些領導幹部黨紀政紀和制度法規觀念的松弛。黨政機關樓堂館所的建設,從立項、審批、建設到運營管理,都有規可依,有章可循。但有些領導幹部就是視而不見,打“擦邊球”,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更為嚴重的是,在違規的背後,存在着權力尋租、權力濫用、誘發領導幹部職務犯罪、滋生腐敗現象的可能。糾正和查處黨政機關違規修建辦公樓等樓堂館所問題,對於嚴肅黨紀政紀,是十分必要的,對於各級領導幹部引以為戒,更加嚴格地執行廉潔從政的各項規定,也有非常重要的警示作用。

  本項所稱“超標準配備使用辦公用房和辦公用品”,指的是違反《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和相關具體規定,配備使用辦公用房和辦公用品。這一問題和樓堂館所問題一般是併發的。

  對於違反規定決定或者批准興建、裝修辦公樓、培訓中心等樓堂館所,超標準配備使用辦公用房和辦公用品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不準擅自用公款包租、佔用客房供個人使用

  【解讀】

  本項是關於用公款包租、佔用客房供個人使用行為的禁止性規定。

  近些年來,少數黨員領導幹部不注意加強世界觀的改造,淡忘了黨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個人私欲逐漸開始膨脹,追求奢侈豪華的生活方式。其中一些人在國家已經分配了住房和安排了辦公用房的情況下,仍然擅自利用手中權力到一些高級賓館、飯店包租或者佔用客房供個人使用。有的甚至同時在多處賓館、飯店包租或者佔用客房,造成國有資産的大量流失。

  這些被包租或者佔用的客房往往成了這些人進行各種違法亂紀行為的據點,許多權權交易、權錢交易、權色交易就是在這些地方進行的。擅自用公款包租或者佔用客房供個人使用的行為本身就是嚴重的腐敗行為之一,同時又是其他許多消極腐敗行為滋生蔓延的溫床,在群眾中造成了極壞的影響。

  近年來,建設樓堂館所問題、高級賓館飯店公款吃喝玩樂問題屢禁不止,與這種行為也有一定關係。鋻於此類現象的特殊危害性和嚴重性,為嚴肅黨紀政紀,杜絕此類腐敗行為,本項專門就此作出重申和強調。

  本項所稱“擅自”,是指黨員領導幹部未經組織批准,濫用手中權力自行決定用公款包租或者佔用客房供個人使用的行為。在特殊情況下,如到新的地方任職的幹部或者下派挂職的幹部,由於暫時難以安排住宿和辦公用房,暫時用公款包租或者佔用客房供領導幹部個人使用是可以的,但這種特殊情況有三個必備條件:一是按規定組織上應該分配住房和辦公用房而暫時又解決不了的;二是必須經組織按一定的程式批准;三是暫時包租或者佔用,有一定的時間限制。除此之外,領導幹部不得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包租或者佔用客房供個人使用,否則就是違紀行為,應受到紀律追究。

  本項所稱“包租”,是指用公款將某個或者某幾個賓館的一個或多個客房租下來,無論領導幹部住與不住,在包租期間,客房的使用權都屬於領導幹部本人的情形。本項所稱“佔用”,是指黨員領導幹部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佔有和使用賓館飯店客房的行為。在這裡,佔用者屬於無償佔用,所侵害的是賓館飯店的經濟利益,損害的是黨和政府的形象。

  黨員領導幹部擅自用公款包租或者佔用客房供個人使用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不準違反規定配備、購買、更換、裝飾或者使用小汽車

  【解讀】

  本項是關於配備、購買、更換、裝飾或者使用小汽車行為的禁止性規定。

  本項之所以提出“違反規定”,是因為中央和各地區各部門在領導幹部配備、使用小汽車方面已有明確具體規定,黨員領導幹部如果真正按這些規定去做,就能夠有效地防止在車子問題上發生違紀行為,制止馬路上的腐敗。

  “配備和使用”小汽車在《廉政準則(試行)》中已有明確禁止性規定。本次修訂增加了“購買、更換、裝飾”小汽車的禁止性規定,主要是針對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的。

  “購買”主要是針對以公共用車的名義購買小汽車後,固定使用或者變相固定使用,以規避配備小汽車方面的規定,或者在公務用車已經足夠的情況下,再行購買,浪費國有資産;“更換”主要是指小汽車沒有到達更換年限,提前以舊換新或者以劣換優的行為;“裝飾”主要是針對小汽車進行豪華裝修,在已經具備正常使用功能的情況下另行裝飾,追求享受的行為。

  黨員領導幹部違反規定購買、更換超過規定標準的小轎車或者對所乘坐的小轎車進行豪華裝修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處理。《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揮霍浪費公共財産,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不準違反規定決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過攤派方式舉辦各類慶典活動

  【解讀】

  本項是關於違反規定舉辦各類慶祝、典禮活動的禁止性規定。

  近年來,一些地方熱衷於組織節慶慶祝及各類名目繁多的慶典活動。應該看到,這些活動有的是必要的,有利於提高地方的知名度,有的還帶動了當地旅游、招商引資等活動的開展。但應當警惕的是,這些慶典活動中,有相當一部分是在互相攀比,屬於“政績工程”、“形象工程”,既浪費了大量人力物力,又嚴重影響了黨和政府的形象。尤其是一些地方在組織節慶及慶典活動時,動用公款或者通過攤派方式支付高額出場費邀請國內外明星參加的現象時有發生,造成嚴重的鋪張浪費。

  用公款支付慶典費用,嚴重違背了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不符合公共財政來之於民、用之於民、滿足社會公共需要的根本性質,無益於提升節會和慶典活動的實際效果。通過攤派方式舉辦慶典活動,指的是有些地方巧立名目拉贊助,要求或者變相要求、授意當地的企業或者有關單位,支付或者分攤支付慶典費用,給企業和有關單位的生産經營增加了很大的額外負擔,造成了很壞的社會影響。

  針對這種情況,為堅決制止類似違紀行為,一些地方和部門已經作出了相關禁止性規定。總結各地經驗,本項專門就此問題作出禁止性規定。第一,充分體現了科學發展的思想,有利於各級領導幹部牢固樹立和切實踐行科學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第二,通過及時剎住“公款追星”歪風,制止鋪張浪費行為,減少政府不應有的財政開支,增加公益事業的建設投入,這既體現了執政為民的思想,有利於增進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感情,密切黨群幹群關係,又符合公共財政來自於民、用之於民、滿足社會公共需要的工作要求,更好地發揮公共財政的作用。第三,能夠使一些明星演出活動,真正按照市場規律去運轉,這也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的原則。

  黨員領導幹部違反規定決定或者批准用公款舉辦各類慶典活動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處理。黨員領導幹部違反規定通過攤派方式舉辦各類慶典活動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處理。《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違反有關規定,強令他人履行非法定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一)以各種方式亂收費、亂攤派的;(二)擅自向他人徵收、徵用財物的;(三)有其他強令他人履行非法定義務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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