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為什麼要對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進行調整?
李:住房公積金制度是解決職工基本住房問題的一項涉及全體職工的住房政策安排。首先要體現公平,即職工繳存了住房公積金,就應當享受相應的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優惠安排,這也包括住房公積金的低利率貸款。第二,確定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應考慮多方面因素,尤其是有關因素隨社會經濟發展産生的變化,並且要結合北京實際。2003年以來,北京住房公積金繳存狀況和城市住房消費特點已發生了很大的變化,而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卻一直未做調整。比如,北京職工平均年工資由24045元升至36097元,住房公積金職均年繳存額由4284元升至6540元,職均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由10600元升至15900元,從責權對等而言,現行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已經不適應現時。第三,越來越多的職工要求調整最高額度。根據媒體和網站的調查,近八成的接受調查者認為應提高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基於上述原因,管委會決定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
問:確定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的原則是什麼?
李: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根據責權對等、貸款普遍性、滿足職工基本住房需求和資金充分運用四項原則,綜合平衡分析並結合北京實際確定。
問:請您具體解釋一下這四項原則?
李:首先是責權對等原則,是指職工應得到與其繳存額相對等的貸款額度。比如:一個職工按2007年住房公積金最高繳存額2166元/月繳存住房公積金,假定他用2166元/月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其可申請貸款的最高額度為41萬元。由於貸款以家庭為單位,按照每個家庭1.5個繳存職工計算,家庭月繳存額為3249元,則貸款最高額度可以達到60萬元左右。
其次是貸款普遍性原則,是指要普遍滿足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的貸款需求。
第三是滿足職工基本住房需求原則,是指住房公積金貸款應滿足全體繳存人購買中低價位、中小戶型的基本住房需求。
最後是資金充分運用原則,是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留足備付金後,應盡可能多發放貸款,使更多的職工能夠享受到貸款的低利率優惠,在短時期內解決更多職工的基本住房問題。
問:您認為這次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調整會産生什麼樣的影響?
李:首先,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的確定原則和方法的建立,對今後具有重大意義,它符合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根本要求,符合管理規律,更具科學性,它形成了動態調控機制,有利於更好地保障職工權益,體現依法、科學管理。
第二,體現了公平,即職工繳存多少住房公積金,能得到相應住房公積金低利率貸款。更有效地促進職工儘早解決基本住房問題,更好地保障了職工的權益。
第三,有利於提高資金的使用率,同時,通過資金的使用,創造更多的增值收益,可以更多地解決低收入職工的住房保障問題。從而進一步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