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解讀

本市實施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解讀

日期:2007-03-30 15:47    來源:

分享:
列印
字號:        

  2006年11月3日,北京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並將於2007年3月1日起實施行。這是北京市為了貫徹落實《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促進北京民辦教育事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的一部地方性法規。

  一、制定《實施辦法》的必要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於2003年9月1日起實施,2004年3月,國務院又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實施條例對民辦教育事業發展的方針原則、國家的扶持與獎勵政策、民辦學校教師與受教育者的平等待遇、規範民辦學校的辦學行為、提高教育教學品質等方面都做出了規定。民促法和實施條例的頒佈實施,是我國民辦教育事業發展中的一件大事,標誌着我國民辦教育進入了一個促進發展、規範管理的新時期,同時也為地方民辦教育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據。

  北京民辦教育在全國起步較早,1978年出現了社會力量舉辦的文化補習班,1982年成立了標誌我國民辦高等教育開端的第一所民辦大學中華社會大學,從此,本市的民辦教育開始逐步發展起來。截止2006年底,全市共有547所民辦學校,佔各級學校總數的15.1%;民辦學校在校生278726名,佔全市在校生總數的12.4%;民辦學校教職工29248名,佔全市教職工總數的9.5%,其中專任教師14405名,佔全市專任教師總數的8.1%;此外,在教育行政部門註冊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1798所,註冊學生140余萬名。經過二十多年的發展,民辦教育已經成為首都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為推動首都的教育體制改革、滿足社會多樣化的教育需求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同時,民辦教育在發展過程中,也存在着許多需要解決的問題:本市民辦教育的發展方向需要進一步明確,政府鼓勵支援的導向性需要加強;民辦學校的辦學行為需要進一步規範;學校的管理水準和教學品質有待提高;民辦學校及其教職員工的平等待遇應當得到有效保障;政府對民辦教育的鼓勵、扶持政策需要進一步落實到位等等。民促法及實施條例雖然對這些方面存在的問題有所規定,但具體到本市的實際情況,仍有一些具體問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沒有涉及,另外民促法和實施條例中的一些規定還需要通過本市地方立法來具體化,增強可操作性。所以,為了落實、完善、細化民促法和實施條例的規定,針對本市民辦教育發展現狀和問題提出有針對性的措施,以促進本市民辦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儘快出臺本市促進民辦教育的法規是十分必要的。

  二、立法工作情況

  在市人大常委會2003年2007年五年立法規劃中,民促法實施辦法被列為2006年的立法項目。從2000年開始,市教委就委託北京教育科學研究院對本市民辦教育發展思路、民辦學校特色發展等課題進行了專門研究,做了大量的基礎性工作,為本市民辦教育地方性法規的起草提供了豐富、真實的資料。2003年初,市教委正式開始進行立法調研,並委託北京教育科學研究院進行專門的立法課題研究,通過研究國內外的相關法律、方方面面徵詢意見,形成了比較清晰的立法思路。為了切實保證立法品質,2005年市教委、市政府法制辦專門成立了起草小組,市人大教科文衛體辦公室和法制辦也提前介入,對立法工作給予了具體指導。起草小組認真總結了首都民辦教育發展的成功經驗和存在的問題,研究借鑒了陜西、廣東等外省市民辦教育立法的經驗,參考了國外民辦教育的立法做法,在此基礎上形成了初稿,以後又多次召開座談會、研討會,廣泛聽取各區縣政府、市政府相關部門的意見,並多次聽取民辦學校及師生的意見;同時就立法的主要內容和比較重要的問題聽取了國家教育部的意見;草案還通過政府網站徵求了市民的意見。

  在充分調研、聽取和吸收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經過反覆修改,形成了草案送審稿,並於2006年6月6日市政府第5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報送市人大常委會審議。2006年7月和11月,經市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和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後通過。

  三、立法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內容

  立法基本思路:我市的《實施辦法》以國家法律法規為依據,認真貫徹民辦教育促進法和實施辦法的精神,結合本市民辦教育發展的實際提出有針對性的解決問題的措施,把握促進與規範並重的原則,進一步明確本市民辦教育發展方向、加強政府支援鼓勵的導向性、進一步完善政府各項扶持和獎勵政策,落實平等待遇。同時明確政府加強對民辦學校的規範管理,提高民辦學校的辦學水準和教學品質,增強民辦學校對首都經濟社會發展的服務貢獻能力。為本市民辦教育的健康發展和規範管理工作,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實施辦法》的主要內容:

  (一)《實施辦法》首先明確了首都民辦教育的發展方向

  在強調政府鼓勵、支援、引導民辦教育事業健康發展的同時,進一步明確了本市民辦教育要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力實施首都教育發展戰略。堅持內涵式發展,堅持適應需求、適度規模、優化結構、提高品質的原則,增強民辦教育對首都社會經濟發展的服務貢獻能力;推進辦學體制改革,逐步形成以政府辦學為主、公辦教育與民辦教育共同發展的格局。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依法以多種形式舉辦符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教育需求的民辦教育,提供多樣化的服務;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民辦教育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列入教育發展專項規劃。對符合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辦學品質高、信譽好、有發展潛力的民辦學校,給予資助或者其他政策扶持。

  在保障和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同時,還要重視規範和管理。政府對現有的民辦教育要加強規範管理,重在提高本市民辦教育的品質。

  (二)《實施辦法》補充完善了政府鼓勵支援政策、措施

  鼓勵、支援政策主要體現在:對符合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辦學品質高、信譽好、有發展潛力的民辦學校,給予資助或者其他政策扶持;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本市建立對民辦學校的獎勵制度,對捐資舉辦民辦學校表現突出或者為發展本市民辦教育事業做出其他突出貢獻的組織或者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區縣政府委託民辦學校承擔義務教育任務,應當撥付相應的教育經費。

  支援措施體現在:政府有關部門在土地、能源供給、稅收方面保障民辦學校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政策待遇。新建、擴建民辦學校,有關部門要按照公益事業用地及建設的有關規定給予優惠;有關部門要保障民辦學校在水、電、氣等供給方面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政策待遇;捐資舉辦的民辦學校和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依法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以及其他優惠政策。

  (三)《實施辦法》進一步落實了民辦教育與公辦教育平等的待遇

  針對多年來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在政策待遇方面存在的差異,就民辦學校的教師職稱評審、教師培訓、教職工與學校糾紛的解決途徑等內容,進一步作出了具體規定。《實施辦法》明確了教育、勞動、人事等行政部門應當將民辦學校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工作納入其組織的專業技術職務評審範圍。將民辦學校的教師培訓納入教師培訓規劃。具有民辦非企業法人資格的民辦學校應當與其聘任的教師、職員以及其他工作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通過勞動仲裁解決糾紛。通過立法解決了民辦學校與其教師爭議的法律救濟途徑問題,更好地保障民辦學校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實施辦法》對民辦學校辦學行為不規範和學校內部管理等問題也作出了明確的規範

  例如:對於民辦學校變更學校地址或者在審批機關批准的區域外增設教學地點的,應當重新辦理審批、登記手續。民辦學校在審批機關批准的區域內增設教學地點的,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未備案的,由審批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對於民辦學校內部管理制度不完善,管理水準低,影響教學品質的問題,《實施辦法》規定了要求學校建立健全內部管理、教職工民主參與、爭議協調等制度;建立教學培養方案、教學運作管理、教學品質監控等教學管理制度,保證教學品質;建立學籍管理、學生註冊登記制度和學業成績檔案,規範辦學;針對民辦學校財務管理混亂的現象,明確要求民辦學校要加強財務管理,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産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責任,保證校內安全。

  (五)《實施辦法》從政府監督管理的角度,重點加強了對民辦學校的監督管理

  制定了教育督導、品質評估和資訊公告制度。例如: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等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民辦學校辦學資訊公告制度,並將民辦學校的基本情況、教育教學品質評估情況、財務審計情況、學校受獎懲情況等定期向社會公佈。通過建立這些制度來監督民辦學校規範辦學。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