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不再承擔無限制的責任,他們最大的義務是告知承租人應當遵守的房屋安全使用和治安管理規定,並與其簽訂責任書,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新修訂的《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明確規定,租房人不再需要到當地派出所簽訂《出租房屋治安責任保證書》。此外,承租人需要給租房仲介抵押1個月租金、按季度或年度付房租金的“行規”也被禁止,取而代之的是房租“月付制”。
從11月20日開始至12月5日,該意見稿在首都之窗網站徵集市民意見。
法規解讀
租金實行“月付制”
法制辦負責人指出,這部法規的主線是安全,因此對仲介的規範必不可少,這樣才能保證交易安全,所以,新法規中對房屋租賃仲介的規範也做了一些首創性的規定。其中,客戶資金與自有資金分賬戶管理等資金監管制度要求,仲介公司不能把客戶資金設為自己的小金庫,客戶資金必須單獨管理,不能擅自挪用,這有效地維護了交易安全和承租者的利益。相關規定還有,房地産經紀機構與租賃當事人約定直接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每次不得收取超過一個月的租金。
據了解,此前一些仲介向出租者月付房租,而要求承租人按季度或年付租金,造成租金在仲介機構手中“積澱”,從而産生挪用資金的風險。實行“月付租金”,將有效地控制這一現象。
租賃登記備案制取消
在評價這部法規時,法制辦負責人發表,原草案規定,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自房屋租賃合同訂立或者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房屋所在地區、縣國土房管局或房屋租賃服務站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新發佈的法規改為,出租人應當自與承租人訂立房屋租賃合同之日起3日內,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層管理組織辦理房屋租賃登記手續。法制辦負責人解釋説,考慮到出租房屋是出租人對自己物權的處理權力,因此,新法規中取而代之的是出租人到基層管理組織登記,這是出於政府管理城市的需要,無關物權範疇,同時也更加便民。在接受登記的同時,政府還被規定須提供更好的服務,包括介紹勞動技能培訓資訊、維權服務資訊,告知有關人員辦理流動兒童入學、計劃免疫等。
出租人只履行告知義務
原草案規定出租人登記備案後7日內,持《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到當地派出所簽訂《出租房屋治安責任保證書》,該規定在新辦法中也被刪除。“出租人不能承擔無限制的責任,他們最大的義務應該是告知。”法制辦負責人解釋,新辦法規定,出租人應告知承租人應當遵守的房屋安全使用和治安管理規定,並與其簽訂責任書,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
法規細節
每人平均使用面積不低於3平方米
法規規定出租的房屋必須保證無安全隱患;符合治安和消防管理的有關規定;每人平均使用面積不低於3平方米,成套住宅每人平均使用面積不低於6平方米。房屋的出租和承租者不得擅自擴大承重墻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在外墻上開門、窗。違反以上規定將被處以1000元至3萬元的罰款。
出租人應及時辦登記手續
法規規定,出租人應當自與承租人訂立房屋租賃合同之日起3日內,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層管理組織辦理房屋租賃登記手續,包括出租房屋的基本情況、租金和租賃期限;房屋權屬證書或者權屬證明;房屋租賃合同變更或者終止的,出租人應當在3日內,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層管理組織辦理登記變更、登出手續。否則可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當事人要求出具房屋租賃登記證明的,基層管理組織應當出具證明。
租房人不得妨礙他人生活
承租人不得利用承租房屋從事違法活動,不得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使用承租房屋時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出租的居住房屋衛生條件不合格,將由衛生部門責令出租人改正,並可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市民反應
期望新法規震懾租房騙子
上午,在首都之窗網站上看到有市民表示,“非常支援這一項政策,仲介就不應該收三個月押金和房租,這項政策推行對租房人和出租人都有保障。”還有網友表示,“2005年被騙子偽造證件騙去了半年房租1萬多塊錢,希望有關部門叫停‘押1付3’,不給騙子和黑仲介可乘之機。強烈支援該辦法,下個月又要租房了,真怕又遇到騙子。”(賈曉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