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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日期:2006-02-20 12:05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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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日前在首都之窗網上公佈了《北京市實施〈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若干規定》,並將於3月1日起實施。《規定》明確指出,單位合併、分立時,應當為職工補繳未繳和少繳的住房公積金。無力補繳的,應當在辦理有關手續前,明確住房公積金繳存責任主體。單位不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封存和提取等手續的,職工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申請管理中心督促單位辦理,經督促仍不辦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職工申請辦理。

  《規定》擴大了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範圍,除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確定的繳存單位外,《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確定的繳存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及其在職職工,也可以按照雙方自願的原則繳存住房公積金。《規定》明確了5種單位及其在職職工應當繳存住房公積金,分別是: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這是民辦非企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首次被列入繳存範圍。

  按照《規定》要求,單位合併、分立時,應當為職工補繳未繳和少繳的住房公積金。無力補繳的,應當在辦理有關手續前,明確住房公積金繳存責任主體。另外,單位撤銷、解散或者破産時,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清償欠繳的職工住房公積金。

  “鏈家地産”市場人士認為,這一點跟之前實施的政策相比産生了較大的差異。首先,原先的政策中對於單位合併、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産等發生的不同事件並沒有進行分割,而此次的《規定》進行了明確的分類,把單位合併、分立與撤銷、解散或者破産分成兩類進行區別對待;其次,原先的政策對於單位合併、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産的,並沒有對未繳、少繳或欠繳的狀況進行明確的補繳等相關措施,但在此次的《規定》當中,對上述的這些情況進行了明確的補繳措施,特別是對於無力補繳的,也要明確住房公積金繳存的責任主體,以便未來相應權利義務的實現。增值收益為低收入家庭“找”房本市的住房公積金多達百億元,其增值收益部分去哪了?這是百姓關心的問題。《規定》指出,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用於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管理中心管理費用以及按照規定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所需資金。與原先政策不同的就是由“建設城市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改成了“按照規定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所需資金”,從而使得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能夠更直接和快速的應用於住房的解困需求,推進了住房保障體系的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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