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名詞

危險廢物

釋義:

  (一)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固體廢物;(二)未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按照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鑒別方法和鑒別程式,經鑒別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三)未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危險廢物鑒別標準無法鑒別,經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認定,可能對人體健康或者生態環境造成有害影響的固體廢物。

發佈時間
2020-06-05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來源出處
北京市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
北京市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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