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名詞

可回收物

釋義:

  可回收物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産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價值,回收後經過再加工可以成為生産原料或者經過整理可以再利用的物品,主要包括廢紙類、塑膠類、玻璃類、金屬類、電子廢棄物類、織物類等。

發佈時間
2020-09-25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來源出處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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