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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市規劃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財政局
  4. [實施日期] 2020-09-22
  5. [成文日期] 2020-09-22
  6. [發文字號] 京規自發〔2020〕349號
  7. [廢止日期] 2025-09-21
  8. [發佈日期] 2020-10-16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0年 第46期(總第682期)

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北京市沒收違法建築物處置辦法(試行)》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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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規自發〔2020〕349號

各區人民政府,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委、辦、局: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北京市沒收違法建築物處置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各區(含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認真遵照執行,並結合本區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2020年9月22日  


北京市沒收違法建築物處置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北京城市總體規劃的嚴肅性和權威性,提高國土空間規劃治理能力,遏制和查處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行為,妥善處置依法沒收的建築物,消除其違法狀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沒收違法建築物的處置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沒收的違法建築物(以下簡稱沒收建築物),是指違反城鄉規劃、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規進行建設,由執法機關進行查處並作出沒收行政處罰決定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第三條 沒收建築物堅持依法從嚴處置、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 沒收建築物實行屬地管理,沒收建築物所在地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沒收建築物的處置工作,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處置沒收建築物適用本辦法。區政府指定的接收單位(以下簡稱接收單位)負責處置工作的具體執行,負責辦理沒收建築物接收、管理、處置等相關手續。接收單位可由各區政府依據實際情況指定。

  處置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屬地財政預算。處置所得款項按照權屬上繳同級國庫。

  第五條 自沒收建築物行政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沒收建築物歸國家所有。

第二章 移交程式和處置方式

  第六條 依法沒收的建築物,執法機關作出沒收決定後,應當同時函告或報告區政府。區政府應在收到執法機關文件後30日內指定接收單位並會同執法機關同步制定處置方案。具體程式如下:

  (一)執法機關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時效期滿後90日內向接收單位辦理沒收建築物移交手續;行政處罰決定經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的,應當在維持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復議決定或者法院的裁定、判決法律文書生效後90日內向接收單位辦理沒收建築物移交手續。

  (二)執法機關移交沒收建築物時,執法機關、接收單位應共同進行現場勘察,留存影像資料及書面材料。書面材料包括《行政處罰決定書》《非法財物移交書》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非法財物移交書》由執法機關、財政部門、接收單位共同簽署並分別保管。

  (三)接收單位在接收移交的沒收建築物後,應當實際控制建築物。違法當事人仍拒不騰退沒收建築物的,接收單位告知其限期騰退。

  (四)移交工作完成後,接收單位應當組織相關部門進行房屋品質安全和地質災害檢測、安全隱患檢查和整改,同時做好處置全過程安全穩定等工作。

  第七條 對沒收建築物按照下列方式進行處置:

  (一)不符合完善行政審批手續條件的,應堅持從嚴處置原則,由區政府責成沒收建築物所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予以拆除。

  (二)符合完善行政審批手續條件的,由區政府確定具體完善手續方式後,報本市“多規合一”協同平臺審定,相關部門為沒收建築物提供審批服務。

  第八條 沒收建築物需要拆除的,實施拆除前,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制定工作方案、應急預案。公安機關、屬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市政公用服務部門等單位配合做好拆除工作。

第三章 完善手續方式

  第九條 沒收建築物需要完善手續的,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土地産權明晰、無權屬爭議;

  (二)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規劃要求;

  (三)符合建設項目規劃使用性質正面清單要求;

  (四)具備開發建設所需基礎設施配套等基本條件;

  (五)經房屋安全鑒定合格;

  (六)符合消防安全及地質災害安全條件;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國有土地上的沒收建築物,符合完善行政審批手續條件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市場公開交易。

  具有經營性功能的沒收建築物,具備市場公開交易條件的,由區政府依法組織對沒收建築物進行評估,作價後計入公開交易底價。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市場公開交易後,由接收單位協助買受人辦理土地使用權手續和不動産權登記手續。

  (二)政府調撥使用。

  用於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或公益事業的沒收建築物,經區政府審定同意後,由接收單位調撥給使用人使用,並協助辦理土地使用權及不動産權登記手續。使用人未經批准不得轉讓、變賣接收建築物,不得擅自改變使用用途,不得進行不動産産權抵押和轉讓。

  涉及國有農用地的,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 集體土地上的沒收建築物,符合完善行政審批手續條件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市場公開交易。

  具有經營性功能的沒收建築物,接收單位按以下方式辦理土地審批手續。

  1.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依法實施徵收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依法辦理土地徵收手續。

  2.作為集體建設用地使用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佔地審批手續。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集體經濟組織所屬的全資公司(以下簡稱全資公司)經授權後作為集體土地使用權人,負責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市場公開交易相關工作。

  具備市場公開交易條件後,由區政府依法組織對沒收建築物進行評估,作價後計入公開交易底價,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市場公開交易。

  交易完成後,辦理土地徵收手續的,參照國有建設用地方式由接收單位協助買受人辦理土地使用權及不動産權登記手續。辦理佔地手續的,全資公司同買受人簽訂土地使用權書面合同,接收單位同買受人簽訂房屋所有權書面合同,全資公司、接收單位協助買受人辦理土地使用權及不動産權登記手續。涉及繳納土地收益增值調節金的,由全資公司按照政府標準及時繳納。

  (二)政府調撥使用。

  用於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或公益事業的沒收建築物,經區政府審定同意後,由接收單位調撥給使用人使用,並協助辦理土地使用權及不動産權登記手續。使用人未經批准不得轉讓、變賣接收建築物,不得擅自改變使用用途,不得進行不動産産權抵押和轉讓。

  第十二條 區政府應當自沒收建築物移交後一年內完成相關處置工作。因正當事由不能按期完成相關處置工作的,區政府可以向本市“多規合一”協同平臺申請延期,延期原則上不超過一年。在規定時限內無法完善相關手續的,由區政府責成沒收建築物所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拆除沒收建築物。

第四章 歷史遺留沒收建築物的處置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歷史遺留沒收建築物,是指本辦法頒行之前執法機關已作出沒收決定但未完成處置的沒收建築物。

  第十四條 自本辦法頒行之日起,區政府負責組織相關部門按照本辦法處置歷史遺留沒收建築物。

  第十五條 違法當事人佔有歷史遺留沒收建築物的,由接收單位告知其限期騰退。

  違法當事人存在不當得利的,接收單位應要求其返還不當得利並按照權屬上繳同級國庫。

  第十六條 接收單位根據歷史遺留沒收建築物的實際情況合理確定違法當事人利用沒收建築物産生的不當得利數額。

  不當得利數額,依據違法當事人提供的租賃合同、租金收據、轉讓合同等確定。不當得利無法確定的,接收單位應當委託專業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十七條 接收單位應當書面告知違法當事人返還不當得利的金額、種類、方式及期限,並附處置費用證明和清單,一併送達違法當事人。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在沒收建築物處置過程中,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區政府及執法機關負責沒收建築物相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執法機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及時、準確公開有關違法建築物的沒收情況,區政府公開處置方式、公開處置程式、公開處置結果,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條 各區紀檢監察機關加強對依法沒收建築物處置工作的監督,發現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依規依紀依法處理。各區政府及相關部門加強沒收建築物處置的財政、審計監督。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執法機關或者沒收建築物的違法主體不得作為沒收建築物的接收單位。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會同北京市財政局聯合解釋。各區政府依照本辦法,結合本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試用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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