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知局〔2020〕172號
各有關單位:
為了進一步規範北京市智慧財産權運營試點示範單位認定與管理,根據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市智慧財産權局對《北京市智慧財産權運營試點示範單位認定與管理辦法》(京知局〔2019〕5號)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智慧財産權局
2020年6月17日
北京市智慧財産權運營試點示範單位認定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培育一批智慧財産權運營能力強、成效好、具有示範效應的智慧財産權運營機構,發揮其在我市智慧財産權運營體系建設工作中的支撐作用,促進我市智慧財産權運營市場發展,加快全國科技創新中心和智慧財産權首善之區建設,根據《“十三五”國家智慧財産權保護和運用規劃》和《北京市專利保護和促進條例》,結合我市智慧財産權運營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北京市智慧財産權運營試點單位(以下簡稱“運營試點單位”)和北京市智慧財産權運營示範單位(以下簡稱“運營示範單位”)的認定和管理,遵循市場主導、分類指導、公開公平的原則。
第二章 申報與認定條件
第三條 申報智慧財産權運營試點、示範單位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在本市行政區劃範圍內註冊或登記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重視智慧財産權運營工作,具有針對一個或多個産業或技術領域,開展智慧財産權運營活動的明確目標,或提供智慧財産權運營相關專業服務。
3.智慧財産權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
第四條 申報智慧財産權運營試點單位還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實體企業的註冊資本一般不低於500萬元;專門從事智慧財産權運營相關業務的企業註冊資本一般不低於50萬元,律師事務所除外。
2.智慧財産權工作基礎良好,設置負責智慧財産權運營工作的部門,實體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智慧財産權運營相關工作人員不少於3人;專門從事智慧財産權運營相關業務的企業專職從事智慧財産權運營或相關服務的工作人員不少於10人。
3.申報單位有效專利擁有量或受託運營的有效專利數量一般不低於50件,其中有效發明專利數量一般不低於10件;生物醫藥領域企業累計發明專利申請量不低於10件。
4.已制定明確的智慧財産權運營目標和發展規劃,初步建立了智慧財産權運營工作制度,具備完整的智慧財産權運營工作方案。
5.其他開展智慧財産權運營業務應具備的條件。
第五條 申報智慧財産權運營示範單位還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設立1年以上,原則上應已被認定為北京市智慧財産權運營試點單位;實體企業的註冊資本一般不低於1000萬元;專門從事智慧財産權運營相關業務的企業註冊資本一般不低於300萬元,律師事務所除外。
2.智慧財産權工作基礎良好,設置負責智慧財産權運營工作的部門,實體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智慧財産權運營相關工作人員不少於5人;專門從事智慧財産權運營相關業務的企業專職從事智慧財産權運營或相關服務的工作人員不少於30人。
3.申報單位有效專利擁有量或受託運營的有效專利數量一般不低於200件,其中有效發明專利數量一般不低於50件;生物醫藥領域企業累計發明專利申請量不低於30件。
4.已制定系統的智慧財産權運營工作制度,具備完整的智慧財産權運營工作方案,並開展智慧財産權運營相關實踐。
5.開展智慧財産權運營活動並具有良好成效,實體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近三年智慧財産權交易額達1000萬元以上,或智慧財産權交易項數或項目數達5項以上,專門從事智慧財産權運營相關業務的企業年智慧財産權運營服務收入達100萬元以上。
6.其他加快智慧財産權運營業務發展應具備的條件。
第六條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優先認定為運營試點、示範單位:
1.已被納入國家專利導航或國家智慧財産權運營體系建設相關工作及項目的單位,或已被認定為國家智慧財産權示範企業、優勢企業;
2.我市已通過國家智慧財産權局備案産業智慧財産權聯盟成員單位;
3.北京市智慧財産權示範單位、北京市智慧財産權服務品牌機構;
4.智慧財産權運營模式新穎、成效顯著的其他單位。
第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認定為運營試點、示範單位:
1.申報材料不實,經查證屬實的;
2.違法違規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開展智慧財産權運營活動的;
3.在申報和認定工作中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章 申報與認定程式
第八條 申報單位按照申報通知要求向市智慧財産權局提出申請。鼓勵本市各相關主管部門及各區智慧財産權行政管理部門推薦。
第九條 申報運營試點、示範單位應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北京市智慧財産權運營試點、示範單位申報書;
2.智慧財産權運營工作方案;
3.受託運營專利相關材料;
4.智慧財産權運營交易或服務收入情況相關材料。
第十條 市智慧財産權局組織專家對申報單位進行評審,擇優産生擬認定單位。運營試點單位從智慧財産權運營方案、運營團隊、資源基礎以及工作成效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運營示範單位從智慧財産權運營模式、運營團隊、資源基礎以及運營效益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
第十一條 市智慧財産權局根據專家評審結果進行審議。審議通過的單位在市智慧財産權局官方網站上公示7日,沒有異議的,在市智慧財産權局官方網站上公告認定結果。
第四章 復審與管理
第十二條 運營試點、示範單位資格自公告之日起有效期為兩年。單位應在期滿前兩個月內,根據市智慧財産權局統一安排提出復審申請。
運營試點、示範單位復審須提交近兩年智慧財産權運營工作情況的報告。
第十三條 市智慧財産權局對運營試點、示範單位資格進行復審後,對符合條件的單位進行公示。
第十四條 未按要求提出復審申請、不提出復審申請或復審不合格的,其運營試點、示範單位資格到期自動失效。
第十五條 運營試點、示範單位發生並購、重組、破産、轉業等重大變化的,應及時向市智慧財産權局備案;不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終止運營試點、示範單位資格;符合條件的,運營試點、示範單位資格繼續有效;運營試點、示範單位變更單位名稱的,應及時向市智慧財産權局報告。
第十六條 運營試點、示範單位應積極參加市智慧財産權局組織的運營培育活動;運營試點單位應積極探索智慧財産權運營模式,培養智慧財産權運營團隊,拓展智慧財産權運營業務;運營示範單位應充分發揮示範引領作用,推動智慧財産權運營市場發展。
第十七條 依據本辦法認定的運營試點、示範單位,優先享受市智慧財産權局智慧財産權運營相關項目支援。
第十八條 我市認定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專利運營辦公室建設單位參照運營試點單位管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智慧財産權局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智慧財産權運營試點示範單位認定與管理辦法》(京知局〔2019〕5號)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停止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