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醫保發〔2020〕22號
各區醫療保障局、衛生健康委員會、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財政審計局,各有關醫療機構:
按照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結合京津冀新型冠狀病毒相關檢測試劑聯合採購情況,經認真研究,現將本市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相關政策調整情況通知如下:
一、調整“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價格項目,具體標准詳見附件。該項目價格為最高指導價格,不得上浮,下浮幅度不限。此前價格政策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相關部門將綜合考慮檢驗技術發展進步和相關成本變化等因素,對項目價格進行動態調整。
二、相關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報銷政策仍按京醫保發〔2020〕19號文件第二條執行。疾控中心和其他相關單位的補償標準按照本通知相應調整,其他財政保障政策仍按京醫保發〔2020〕19號文件第二條執行。
三、各有關醫療機構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向患者提供服務並收取費用,規範自身價格行為,及時做好資訊系統更新維護和價格公示等相關工作。
四、市、區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做好臺賬統計及時結算,落實責任,確保政策平穩實施,並密切關注政策執行情況,跟蹤政策實施效果。
五、本通知自2020年6月25日起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價格項目表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0年6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