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服務 > 規範性文件 > 市級
  1. [主題分類] 衛生、體育/衛生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4. [實施日期] 2020-06-25
  5. [成文日期] 2020-06-24
  6. [發文字號] 京醫保發〔2020〕22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0-06-24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0年 第27期(總第663期)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調整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相關政策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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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醫保發〔2020〕22號

各區醫療保障局、衛生健康委員會、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財政審計局,各有關醫療機構:

  按照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結合京津冀新型冠狀病毒相關檢測試劑聯合採購情況,經認真研究,現將本市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相關政策調整情況通知如下:

  一、調整“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價格項目,具體標准詳見附件。該項目價格為最高指導價格,不得上浮,下浮幅度不限。此前價格政策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相關部門將綜合考慮檢驗技術發展進步和相關成本變化等因素,對項目價格進行動態調整。

  二、相關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報銷政策仍按京醫保發〔2020〕19號文件第二條執行。疾控中心和其他相關單位的補償標準按照本通知相應調整,其他財政保障政策仍按京醫保發〔2020〕19號文件第二條執行。

  三、各有關醫療機構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向患者提供服務並收取費用,規範自身價格行為,及時做好資訊系統更新維護和價格公示等相關工作。

  四、市、區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做好臺賬統計及時結算,落實責任,確保政策平穩實施,並密切關注政策執行情況,跟蹤政策實施效果。

  五、本通知自2020年6月25日起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價格項目表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0年6月24日

27-附件: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價格項目表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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