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發〔2020〕5號
根據“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工作安排,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以下簡稱“經營性機構”)職業仲介活動行政許可納入第一批告知承諾事項。為順利推進改革試點,為經營性機構提供優質便利的服務,現制定全市統一的職業仲介活動行政許可告知承諾制辦理流程和工作標準。具體要求如下:
一、具體含義
職業仲介活動行政許可告知承諾包含四方面:
一是告知:各區職業仲介活動行政許可審批服務部門(以下簡稱“審批服務部門”)一次性告知經營性機構申請職業仲介活動行政許可的條件和標準,以及違反承諾的懲戒措施等。
二是承諾:經營性機構承諾其符合職業仲介活動行政許可條件,並承擔違反承諾的後果。
三是審批:經營性機構作出承諾,並按照承諾約定向審批服務部門提交相關材料後,審批服務部門准予職業仲介活動行政許可。
四是監管: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法組織對取得《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的經營性機構履行承諾情況進行事後監管。
二、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經營性機構開展職業仲介活動,均可通過告知承諾方式申請行政許可。
三、辦理流程
(一)線上辦理流程
1.提交申請
經營性機構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登錄“北京市人力資源市場管理資訊系統”(以下簡稱“人力資源系統”),選擇“告知承諾”方式的,應按照系統提示提交《北京市職業仲介活動行政許可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附件1,電子文檔)。申請人係委託代理人的,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附件2,電子文檔)。
2.簽署承諾
申請人按系統提示認真閱讀《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申請職業仲介活動行政許可告知承諾書》(以下簡稱《告知承諾書》,附件3)後,須選擇已閱知,承諾已完全知曉審批服務部門告知事項,並願意自行承擔或接受違反承諾的相關懲戒措施。
3.準備材料
申請人具備使用電子印章條件的,可以在網上簽署《申請表》《告知承諾書》《授權委託書》等文書;不具備使用條件的,可以在“人力資源系統”提交申請後,列印《申請表》《告知承諾書》《授權委託書》等文書,簽字加蓋印章後,可在現場領取《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時送交,或郵寄至區職業仲介活動行政許可辦理窗口。
4.作出決定
審批服務部門的工作人員收到申請人線上申請後,確認申請事項在職業仲介活動行政許可範圍內,告知承諾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需在0.5個工作日(工作時間內,不超過提交許可申請後的4個小時)內,在《北京市職業仲介活動行政許可審批表》(以下簡稱《審批表》,附件4)的“受理人員意見”欄錄入准予許可意見,在“備註”欄錄入“告知承諾”,制發《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二)線下辦理流程
1.提交申請
申請人在註冊登記所在區職業仲介活動行政許可辦理窗口提交《申請表》。申請人係委託代理人的,應同時提交《授權委託書》。
2.簽署承諾
申請人在認真閱讀《告知承諾書》後,須簽署承諾書,承諾已完全知曉審批服務部門告知事項,並願意自行承擔或接受違反承諾的相關懲戒措施。《告知承諾書》一式兩份,由申請人和審批服務部門分別保存一份。
3.作出決定
審批服務部門的工作人員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表》和《告知承諾書》後,應按照以下流程辦理:
(1)登錄“人力資源系統”查看已接收申請人的推送資訊,並核實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主要資訊是否一致。
(2)資訊一致的,將相關書面資訊導入“人力資源系統”;確認申請事項符合職業仲介活動行政許可範圍,告知承諾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在“人力資源系統”中《審批表》的“受理人員意見”欄錄入准予許可意見,在“備註”欄錄入“告知承諾”;當場制發《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3)資訊不一致或未推送的,暫不予受理,並以適當形式告知申請人應在完成資訊推送後或主要資訊修改一致時,再次提交申請。
(三)辦理要求
1.審批標準
審批服務部門的工作人員只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不再對申請人的專職工作人員、辦公場所、職業仲介活動管理制度、《人力資源服務台賬》等事項進行審核,不再進行事前現場核查。
2.文書送達
申請人選擇現場領取的,應在《北京市人力資源服務文書材料送達回執記錄單》(附件5)上簽字。選擇郵寄的,審批服務部門的工作人員應在《北京市人力資源服務文書材料送達回執記錄單》上記錄郵寄方式,並粘貼郵寄憑證。選擇電子方式送達的,按照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3.告知事項
審批服務部門的工作人員應以適當形式告知申請人職業仲介活動行政許可辦理結果。對選擇線上辦理但需補送書面材料的申請人,應告知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內當面提交或郵寄送交書面材料。如申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送交的,將被視為未履行承諾。
4.材料歸檔
審批服務部門的工作人員須將每次職業仲介活動行政許可辦理材料歸檔,並標注許可形式為“告知承諾”。歸檔材料包括:《申請表》《告知承諾書》《授權委託書》《審批表》《北京市人力資源服務文書材料送達回執記錄單》。
四、承諾公示
審批服務部門在通過告知承諾方式准予申請人職業仲介活動行政許可後,應在7個工作日內,按照行政許可公示規定,在指定官網公示經營性機構應公示的資訊,並同時公示承諾事項。
五、後續監管
(一)履諾檢查
1.檢查機關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檢查經營性機構履行承諾情況。
2.檢查時限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以告知承諾方式准予職業仲介活動行政許可的經營性機構,應檢查其履行承諾情況;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舉報經營性機構的實際情況與公示承諾內容不符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
3.檢查事項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工作人員應按照下列事項檢查經營性機構履行承諾情況:
(1)是否有與服務範圍相適應的使用面積不少於50平方米的固定場所。
(2)是否有不少於5名具備相應職業資質的符合規定的專職工作人員。開展現場招聘會的,是否有不少於10名具備相應職業資質的符合規定的專職工作人員。
(3)通過網際網路開展職業仲介活動的,是否有電信與資訊服務業經營許可資質。
(4)是否建立了職業仲介活動管理制度(包括服務流程、資訊發佈審查和投訴處理機制等)及《人力資源服務台賬》(包括服務對象、服務過程和服務結果等)。
4.檢查要求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工作人員檢查經營性機構履行承諾情況時,應遵循以下要求:
(1)能夠通過數據共用或通過各類電子文件形式進行核實的,應採取非現場方式檢查。
(2)需要採取現場方式檢查的,應提前告知經營性機構具體時間和備查材料。檢查流程參照《關於貫徹實施〈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做好人力資源服務行政許可備案報告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市場發〔2019〕14號)有關現場核查的規定執行。
(3)經營性機構的檢查結果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舉報的處理結果應歸檔保存。
(二)懲戒標準
1.經營性機構未履行承諾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後仍未達到條件的,撤銷其職業仲介活動行政許可決定。
2.經營性機構作出虛假承諾的,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直接撤銷其職業仲介活動行政許可決定,按照未取得許可決定擅自從事職業仲介活動處理。
(三)懲戒資訊公示和失信修復
經營性機構違諾失信行為資訊納入“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其資訊公示標準和公示時間以及申請信用修復的條件、渠道、方式、期限和程式,按照《北京市政務服務事項告知承諾審批管理辦法》和市經濟和資訊化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四)異議處理
1.信用公示異議處理
經營性機構認為“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的違諾失信資訊與事實不符或者不應公開的,可以向市經濟和資訊化部門書面提出異議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2.履諾檢查異議處理
經營性機構認為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履諾檢查結果與實際不符的,可以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異議申請。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將在收到異議申請後,與經營性機構取得聯繫,及時進行核查,並做出相應處理。
(五)日常監管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將告知承諾方式准予職業仲介活動行政許可的經營性機構納入雙隨機監管。
六、工作要求
(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將此項改革作為激發人力資源市場主體活力、優化人力資源服務行業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和抓手,落實落細相關辦理流程和工作標準,確保改革順利有序推進。要在各區職業仲介活動行政許可辦理窗口公佈告知承諾辦理流程和文本材料,為經營性機構提供便利;要加強業務培訓,確保辦事人員熟知政策和流程,耐心細緻解答經營性機構提出的有關問題;申請職業仲介活動許可業務較多的區,可以提供職業仲介活動管理制度和《人力資源服務台賬》樣本供參考;要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完善監管程式,切實維護人力資源市場秩序。
(二)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辦理職業仲介活動行政許可告知承諾工作中,未依法履行職責或者侵犯經營性機構合法權益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如出現失誤或偏差,但已按照相關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且未牟取非法利益的,不作負面評價,不産生工作失誤責任。
七、其他事宜
(一)本通知未提到的職業仲介活動行政許可其他事宜,按照《關於貫徹實施〈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做好人力資源服務行政許可備案報告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市場發〔2019〕14號)執行。
(二)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推行職業仲介活動告知承諾制中遇到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與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人力資源市場處溝通聯繫。
(三)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件:1.北京市職業仲介活動行政許可申請表(略)
2.授權委託書(略)
3.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申請職業仲介活動行政許可告知承諾書(略)
4.北京市職業仲介活動行政許可審批表(略)
5.北京市人力資源服務文書材料送達回執記錄單(略)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0年6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