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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9-06-10
  5. [成文日期] 2019-06-04
  6. [發文字號] 京管發〔2019〕63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9-06-09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19年 第23期(總第611期)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關於切實落實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範圍內特定施工作業行政許可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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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管發〔2019〕63號

各相關區城市管理委,各油氣管道企業:

  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範圍內特定施工作業行政許可(以下簡稱“特定施工作業許可”)工作將於2019年6月10日起實施。為保障許可工作有效落實,加強許可監管,規範管道企業與施工作業單位施工配合,防範施工作業危及管道運作安全,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促進特定施工作業許可有效實施

  (一)各區城市管理委應加強與區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等部門溝通,及時通報特定施工作業許可實施情況,協調相關部門在審批有關項目、工程許可過程中,提示工程建設單位辦理特定施工作業許可。

  (二)各管道企業在日常工作中,遇到工程建設單位接洽工程配合或在巡線工作中發現以下施工作業行為,應告知工程建設單位需向管道所在地的區城市管理委申請行政許可,經批准後方可施工。

  1.在管道專用隧道中心線兩側各一千米地域範圍內,因修建鐵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確需實施的採石、爆破作業。

  2.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業。

  3.在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各五米至五十米和管道附屬設施(管道的加壓站、加熱站、計量站、集油站、集氣站、輸油站、輸氣站、配氣站、處理場、清管站、閥室、閥井、放空設施、油庫、儲氣庫、裝卸棧橋、裝卸場。下同)周邊一百米地域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鐵路、公路、河渠,架設電力線路,埋設地下電纜、光纜,設置安全接地體、避雷接地體。

  4.在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各二百米和管道附屬設施周邊五百米地域範圍內,進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鑽探、採礦。

  (三)各區城市管理委接到特定施工作業許可申請後,應立即組織工程建設單位與管道企業進行對接。鋻於本許可需在2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各區城市管理委應及時跟進雙方工作進度。如預判的許可審核期內雙方尚不能確定施工作業方案並簽訂管道安全防護協議,應及時與工程建設單位溝通,根據溝通情況適時組織安全評審。

  (四)為減少在許可審核期內工程建設單位與管道企業不能確定施工作業方案並簽訂管道安全防護協議情況的發生,各區城市管理委在日常工作中受理工程建設單位許可諮詢時,可建議其先與管道企業協商確定施工作業方案、簽訂管道安全防護協議後再申報許可,以節約行政資源,減輕企業重復申報的負擔;各管道企業接到工程建設單位工程接洽時,在告知其辦理許可的同時,應主動協助做好施工作業方案的確定、事故應急預案的編制,以及商定安全防護協議等工作。

  (五)各區城市管理委在做出特定施工作業許可決定後,應將行政許可決定抄告區城管執法監察局和管道企業,並錄入“北京市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管理資訊系統”。

  二、加強特定施工作業許可後監管

  (六)各區城市管理委在做出批准作業的《行政許可決定書》中,應明確告知申請單位需在開工前7日以書面方式通知管道企業。

  (七)管道企業在收到書面開工通知後,應提前做好相應準備工作,視情況採取調整管道運作方案、調節管道運作壓力等措施,對施工作業涉及的管道進行重點監護,配合施工作業的進行;要制定並完善施工現場管道事故應急預案或處置方案,落實應急人員、裝備、物資等,必要情況下應提前進行應急演練,切實提高現場應急處置能力。

  (八)施工作業開始前,管道企業應落實以下工作:

  1.派專人對現場進行管道位置定位,設置明顯的管道走向連續標識,在管道中心線兩側設置安全保護帶,並在現場設置醒目的警示牌、提示牌。對不能提供準確管道位置的地段,管道企業應會同工程建設單位採取開挖探坑或儀器探測等方式,精確定位管道位置及走向。

  2.對工程建設單位進場人員進行不少於30分鐘的管道保護知識現場培訓,告知管道保護注意事項,做好控制區域交底並簽字確認。嚴格禁止工程建設單位在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各五米地域範圍內使用機械工具進行挖掘施工。

  3.于施工作業開始前2日,將《油氣管道企業管道保護措施落實情況表》(見附件)報送(傳真)區城市管理委、區城管執法監察局。

  (九)施工作業過程中,管道企業應根據協商一致的施工作業方案、安全防護協議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安排現場監護人員對施工作業現場進行不間斷的管道保護監護和安全指導。發現危及管道安全的行為時,應及時制止,予以糾正。如雙方存在爭議,應要求工程建設單位停止施工,協商一致後方可繼續施工。拒不停止施工的,管道企業應立即向區城市管理委、區城管執法監察局報告。

  (十)施工作業結束後,管道企業應及時將管道運作是否正常等情況報告區城市管理委。

  (十一)區城市管理委應根據工作需要聯合區城管執法監察局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重點檢查管道保護措施落實情況、現場施工作業配合情況等。

  三、做好日常管道保護基礎工作

  (十二)管道企業要認真落實管道保護主體責任,規範管道標誌樁、安全警示牌等標識的設置,並及時進行維護更新;按規定開展管道竣工測量圖備案;切實做好管道日常巡護工作,及時發現和制止管道保護範圍內的違法違規施工行為,對於拒不停止施工的,應按照《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行政執法工作意見(試行)》(京城管發〔2019〕12號)的要求,立即報告城管執法機關。

  (十三)各區城市管理委要認真履行屬地管理職責,會同城管執法機關對管道企業管道標識的設置、日常巡護等安全措施落實情況加強監督檢查;對特定施工作業許可嚴格把關;對未經許可擅自在管道保護範圍內從事施工作業的行為加大執法力度,及時依法查處。

  四、加強黨風廉政建設

  (十四)各區城市管理委在開展特定施工作業許可工作中,要增加服務意識,加強作風建設,嚴防“四風”問題,嚴禁不擔當、不作為、亂作為、假作為;要嚴格遵守廉政紀律,強化自律意識,不得收受任何禮品禮金,嚴禁吃、拿、卡、要,杜絕違紀問題發生。

  (十五)各管道企業在與工程建設單位對接工作過程中,嚴禁因個人或企業私利,故意刁難工程建設單位,甚至不配合製定施工作業方案或簽訂安全防護協議。

  (十六)各單位在特定施工作業許可辦理及後期監管過程發現作風或廉政問題,應及時報告紀檢監察部門。

  特此通知。

  附件:油氣管道企業管道保護措施落實情況表(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2019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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