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服務 > 規範性文件 > 市級
  1. [主題分類] 國民經濟、國有資産監管/價格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財政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4. [實施日期] 2019-01-01
  5. [成文日期] 2018-12-05
  6. [發文字號] 京財綜〔2018〕2638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8-12-3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財政局和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調整本市道路停車收費有關事項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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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財綜〔2018〕2638號

市交通委:

  你委《關於調整本市道路停車收費有關事項的函》(京交函〔2018〕397號)收悉。為貫徹落實《北京市機動車停車條例》,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經研究,同意調整本市道路停車收費有關事項如下:

  一、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為我市道路停車佔道收費的主管單位,各區停車行政管理部門為本行政區道路停車佔道費的具體執收單位。

  二、我市道路停車佔道費收費對象由原經營佔道停車的單位調整為佔道停車人。

  三、道路停車佔道費(收費編碼:152010003)為行政事業性收費,收費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監)制的財政票據,收入全額上繳區級國庫,納入各區財政預算管理,具體收繳辦法按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四、執收單位不得自行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同時按有關規定做好收費公示工作,將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及收費依據文件等向社會公佈,定期向社會公開道路停車佔道費收費收入,並自覺接受價格、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對違規多徵、減徵、免征或緩徵收費等行為,依照《預演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五、道路停車佔道費收費標準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六、本項目調整政策生效時間,自2019年1月1日起,在東城、西城、通州區實施,2019年7月1日起,在朝陽、海淀、豐臺、石景山區實施,2019年12月1日起,在其他區實施。

  七、各區在實施本政策之前,道路停車佔道費的徵收,仍按《北京市城市道路停車佔道費徵收管理辦法》(京交財發〔2011〕192號)的規定執行,請你委統籌做好安排。

  特此通知。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8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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