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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經濟、交通/公路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財政局
  4. [實施日期] 2011-06-08
  5. [成文日期] 2011-06-08
  6. [發文字號] 京交財發〔2011〕192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1-06-08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城市道路停車佔道費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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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交財發〔2011〕192號

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我市城市道路停車佔道費徵收管理,提高城市道路維護管理水準,特製定《北京市城市道路停車佔道費徵收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

北京市城市道路停車佔道費徵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城市道路停車佔道費徵收管理,提高城市道路維護管理水準,根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國務院1996年第198號令)、《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辦法》(北京市政府2005年第156號令)、《北京市機動車公共停車場管理辦法》(北京市政府2001年第75號令)和北京市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範圍內經營佔道停車的單位,均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城市道路佔用費(簡稱停車佔道費)。

  第三條 各區縣停車管理部門是本市城市道路停車佔道費的徵收單位。市屬道路和區屬道路的停車佔道費均由道路所在區的停車管理部門負責徵收。

  第四條 徵收單位應持《收費許可證》,按照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批准的停車佔道費收費標準收取。

  第五條 停車佔道費已納入非稅收入收繳改革的單位,按照非稅改革有關規定執行。

  未納入非稅收繳改革的單位,佔道費收取採用“部門開票、銀行收款、資金直接上繳同級國庫”的票款分離管理辦法。徵收單位到轄區財政部門領取《一般繳款書》,按照收費項目、標準,填開《一般繳款書》交繳費單位。繳費單位持《一般繳款書》到開戶銀行以轉賬方式繳費。繳費單位到銀行繳費後,將銀行受理繳費的“收據聯”的複印件,報徵收單位留存。

  第六條 各徵收單位應建立停車佔道費收費臺帳,並負責與各級財政部門對賬。

  第七條 各徵收單位應嚴格按照規定的徵收範圍、標準組織徵收,不得自行調整徵收範圍和標準。

  第八條 各繳費單位應嚴格按照規定繳納佔道費,逾期未繳或未按規定足額繳費的,徵收單位除追繳欠款外,按照與繳費單位簽訂的《委託經營協議》中約定的內容處理。

  第九條 停車佔道費實行市、區兩級“2:8分成”,收入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用於道路設施維修養護、停車管理和交通管理,具體使用按照財政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本辦法由市交通委、市財政局根據許可權對具體問題進行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2年8月2日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員會、北京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城市道路佔用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京政管字【2002】261號)中與本辦法不一致的規定,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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