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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民政、扶貧、救災/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民政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9-01-01
  5. [成文日期] 2018-09-14
  6. [發文字號] 京民兒福發〔2018〕342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8-09-2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18年 第43期(總第583期)

北京市民政局關於印發《北京市收養家庭能力評估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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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民兒福發〔2018〕342號

各區民政局:

  現將《北京市收養家庭能力評估實施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民政局

2018年9月14日

北京市收養家庭能力評估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本市收養登記管理工作,完善收養程式,規範收養行為,科學評估收養家庭撫養教育能力,全面保障被收養兒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民政部關於印發〈收養能力評估工作指引〉的通知》等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明確北京市收養家庭能力評估的模式、指標體系、收養後回訪、隱私保護、監督及保障機制,確保收養評估工作規範、準確。

  第三條收養評估是通過專業人員對收養家庭的收養動機、婚姻狀況、經濟能力、身心狀況及道德品行等進行調查評估,對收養家庭做出客觀、公正的評價。

  第四條收養家庭能力評估結論是各區民政部門審核收養申請家庭是否具備收養條件的重要依據。內地居民在本市申請收養未成年子女,應當依照本細則規定,配合完成調查評估。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繼子女的除外。

  第五條評估應當遵循兒童利益最大化,客觀、公正、科學、便民,尊重隱私和保密的基本原則。

第二章 評估機構與評估人員

  第六條各區民政部門負責能力評估的組織實施工作,宣傳收養相關政策法規,監督評估機構及其專業人員的工作。

  第七條評估工作統一由市民政部門以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服務機構承擔。

  第八條評估人員應當為具有社會工作師、心理諮詢師、婚姻家庭諮詢師等資質的專業人員。

第三章 評估流程和方式

  第九條評估人員進行調查評估時,應當主動出示各區民政部門的委託介紹信、評估機構的工作證和收養申請人的授權書等。

  第十條收養家庭應當積極配合,依照本細則規定接受家庭情況調查評估;辦理收養登記後,收養家庭應當接受評估人員的回訪評估。

  第十一條評估流程包括收養申請人登記備案、評估通知、評估前準備、能力評估、綜合評估、回訪評估等六個環節。

  (一)申請人登記備案。收養申請人在本市申請收養子女的,應向各區民政部門諮詢,填寫《北京市收養登記意願申請表》。各區民政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規定審核收養申請人基本情況,初審符合條件的,完成備案登記。

  (二)評估通知。各區民政部門向已備案登記的收養申請人發出《收養家庭評估通知書》。

  (三)評估前準備。收養申請人持《收養家庭評估通知書》,於5個工作日內與評估機構簽訂《收養評估同意書》,並準備相關書面材料。

  (四)能力評估。評估機構在意向收養家庭材料備齊後10個工作日內,進行實地走訪評估,出具《北京市申請收養家庭能力評估報告》。

  評估內容:收養動機、個人經歷、家庭背景、受教育情況、婚姻狀況及子女情況、職業和經濟狀況、身心健康狀況、道德品行、居住環境、養育準備、養育能力。

  評估方法:約見訪談、入戶調查、心理測評、走訪申請人相關單位和社區等,附以照片佐證。

  (五)綜合評估。收養意向評估合格後,收養申請人與送養人達成收養意向的,被收養人進入收養家庭生活與融入,融合期為90日。

  融合期後15個工作日內,評估機構對收養申請人能力和被收養人意願進行綜合評估,出具《北京市收養家庭綜合評估報告》。

  評估內容:收養申請人的身體、經濟、精神、社會支援狀況變化,親子互動狀況與目前存在的困難;被收養人的生活、心理、社會發展狀況,滿意度和期望等。

  在融合期內,發現收養申請人、被收養人具有以下行為的,應當終止融合:

  1.收養申請人不願意建立收養關係的;

  2.六周歲以上的被收養人不願意與該家庭建立收養關係的;

  3.收養申請人存在忽視、虐待、遺棄、性侵等行為的;

  4.收養申請人發生吸毒、賭博、濫用藥物等不良違法行為的;

  5.收養申請人存在參加非法組織、邪惡教派、敵視政府和仇視社會等行為的;

  6.因其他原因導致收養申請人無法履行監護責任的。

  收養申請家庭在辦理收養登記前發生重大事項變更的,應及時向評估機構反映情況,收養評估員應及時對家庭進行家訪並對報告內容進行補充更新。

  (六)回訪評估。各區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徵求收養人回訪意見,簽署《收養家庭回訪協議》,並在收養登記滿6個月、18個月,評估機構各回訪一次,了解被收養人融入家庭情況和生活成長情況,出具《北京市收養家庭回訪報告》。

  第十二條收養評估員可以運用約見面談、查閱資料、實地走訪、心理測評及部門內部協調調查等形式對收養申請人進行綜合評估。

  (一)約見面談。主要通過聽取個人陳述、深度訪談等形式進行,對象為收養申請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不含被收養人。

  (二)查閱資料。查閱收養申請人按照《收養家庭評估通知書》中提交的各項材料。根據收養申請人的《收養申請家庭情況聲明》和《收養申請人個人授權書》,與收養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鄉鎮或街道計生、民政、公安以及銀行等部門函調核查收養申請人的子女、財産、犯罪記錄和個人徵信記錄等情況。

  (三)實地走訪。到收養申請人家庭住所實地查看居住環境,走訪相關部門、單位、居(村)委會,徵求收養申請人親屬、朋友、同事、鄰里等相關人員意見。

  (四)心理測評。收養申請人應到三甲醫院精神科或心理科等科室進行性格、心理、精神及智力等專業測評,或者由評估機構進行專業測評,費用由收養申請人承擔。

  (五)部門內部調查核實。涉及市政府調整取消的相關證明材料,可以通過內部調查核實的方式取得評估內容。

第四章 評估內容

  第十三條評估機構對收養申請人從以下方面進行調查、評估。

  (一)收養動機。收養申請人能夠從兒童利益優先的角度出發認識收養問題,收養動機純正,了解收養後的權利義務,心理準備充分,承諾不遺棄、不虐待兒童,積極配闔家庭評估。

  (二)家庭情況。收養申請人的年齡、出生地和居住地、個人生活和工作經歷、受教育程度、興趣愛好、家庭關係、人際交往、性格心理、民事行為能力、育兒經驗等。

  (三)婚姻狀況。夫妻雙方共同收養的,收養申請人婚姻家庭關係和諧穩定,對家庭有較強的責任感;單身收養的,收養申請人對家庭有較強的責任感,收養子女的意願獲得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明確支援。再婚的收養申請人,離婚的主要原因及現在的婚姻態度。

  (四)健康狀況。收養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生理和心理健康,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具備撫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無影響撫育的不利因素。

  (五)道德品行。收養申請人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社會公德,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無酗酒、吸毒、賭博、嫖娼、濫用藥物、家庭暴力、虐待兒童、遺棄兒童、不贍養老人等行為記錄。

  (六)職業及經濟狀況。收養申請人有固定職業和穩定的收入,收養子女後家庭每人平均收入可處於當地中等收入水準以上。家庭生活支出合理,收支平衡,無不良負債。無固定職業者,有較好的經濟基礎和穩定的收入來源,已參加社會保險。

  (七)住房條件。收養申請人有固定住所,收養子女後每人平均居住面積達到當地每人平均水準,居住地區有完善的教育機構、衛生醫療機構及公共服務設施等。

  (八)子女情況。收養申請人子女情況,子女對待被收養子女的態度。

  (九)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意見。與收養申請人共同生活的家庭其他成員願意接納被收養人。

  (十)撫育計劃。收養申請人對被收養人有明確的撫育計劃和物質條件方面的準備,如撫育開支計劃,有關教育、個人才能培養的長短期安排,主要生活照料人的安排及撫育能力的情況,以及當收養申請人出現特殊情況無法照顧被收養人時,對被收養人的監護安排。

  (十一)居(村)委會或工作單位意見。走訪居(村)委會或工作單位,與相關負責人進行訪談,了解收養申請人情況及受訪單位建議。

  第十四條收養評估員對收養申請人進行收養能力評估時,應採用指標打分和要素評定相結合的方法,綜合各方面情況,作出全面、科學、公正的評估結論。

  第十五條指標打分法主要用於可量化項目評估,對收養申請人基本情況和撫養教育能力進行客觀評分。收養評估員在實施完調查走訪後,對照《收養能力綜合評分表》對收養申請人雙方分別逐項打分。評估結論為“合格、不合格”兩種,滿分100分,75分及以上為合格,75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十六條要素評定法主要用於可定性評估,對收養申請人的主客觀重要情況(關鍵要素)進行評定,分為優先性指標、否決性指標和減分性指標三類。

  (一)優先性指標:在同等條件下,收養申請人指標打分高於75分且具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可以優先考慮收養。

  1.失獨家庭等特殊群體;

  2.對社會有重大貢獻,獲得過市級及以上榮譽表彰等;

  3.積極參與社會志願活動。

  (二)否定性指標:若收養申請人具有以下情況之一,則不得收養兒童。

  1.收養申請人平均年齡與被收養人年齡相差55周歲以上;

  2.收養申請人子女不贊成收養的;

  3.收養申請家庭收入未達到城鄉最低收入;

  4.收養申請人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5.收養申請人有刑事犯罪記錄;

  6.收養申請人參加非法組織、邪惡教派的。

  (三)減分性指標指若收養申請人具有以下情況之一,則在收養能力綜合評估表減分。

  1.目前的婚姻狀況是未婚、離異、喪偶或其他情況;

  2.夫妻關係經常發生語言及肢體衝突,關係僵化;

  3.存在婚變史;

  4.身心不健康;

  5.有不誠信記錄或者治安處罰記錄;

  6.受教育程度為初中及以下;

  7.家庭每人平均住房面積低於北京市每人平均住房面積或無固定住所的;

  8.每人平均可支配月收入低於北京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水準;

  9.尚未為被收養人的成長做出初步的規劃和安排;

  10.收養申請人有虐待兒童、遺棄兒童、家庭暴力、不贍養老人、酗酒、賭博、吸毒等不良或違法行為;

  11.不願意配合評估機構的工作人員進行家庭調查評估及收養後跟蹤回訪。

  第十七條評估機構對被收養人也應作出相應評估,主要內容包括:

  (一)被收養人的身心健康狀況

  1.被收養人的身體健康狀況;

  2.被收養人的心理健康狀況;

  3.被收養人的氣質類型、性格特徵。

  (二)被收養人的意願

  被收養人年滿6周歲的,應徵詢其被收養意願:

  1.喜歡收養申請人及其家庭;

  2.願意與收養申請人共同生活。

第五章 評估報告

  第十八條收養評估員對申請收養家庭的整體情況作出真實、全面評估後,形成評估材料,由評估機構根據各階段情況,製作書面收養評估報告。

  第十九條《北京市申請收養家庭評估報告》內容包括正文和附件,正文包括收養申請人情況和收養建議,附件包括證明材料原件或者複印件、訪談筆錄、家訪照片、相關單位、居(村)委會、親友的收養推薦信等。

  第二十條《北京市收養家庭綜合評估報告》內容包括正文和附件,正文包括收養申請人與被收養人的情況和評估結論,附件包括證明材料原件或者複印件、訪談筆錄、家訪照片等。

  第二十一條報告結論由進行收養家庭能力評估的工作人員共同簽名,評估機構負責人簽字批准,並加蓋機構公章。

  第二十二條《北京市收養家庭綜合評估報告》應當作為各區民政部門認定當事人是否具有撫養教育子女能力的依據,收養申請人對其評估報告有異議,可向各區民政部門申請復核。

  第二十三條《北京市申請收養家庭能力評估報告》自出具之日起1年內有效,《北京市收養家庭綜合評估報告》自出具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超過期限重新評估。

  第二十四條《北京市申請收養家庭能力評估報告》正本一份,副本兩份,各區民政部門留存正本,收養申請人和評估機構留存副本各一份。《北京市收養家庭綜合評估報告》正副本各一份,各區民政部門留存正本,評估機構留存副本。

第六章 收養家庭回訪

  第二十五條各區民政部門頒發收養登記證、徵得收養人同意後,簽訂《收養家庭回訪協議》,適時開展回訪服務,為收養家庭提供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指導。回訪服務由各區民政部門委託評估機構實施。

  第二十六條評估機構在回訪過程中,可以採取電話回訪、走訪觀察等形式,對被收養人融入家庭情況和生活成長情況進行了解,並提供必要的專業支援和心理輔導。

  第二十七條評估機構應當在完成回訪後10個工作日內出具《北京市收養家庭回訪報告》,提交各區民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收養家庭和被收養人出現撫養或監護問題,或者收養家庭出現重大變故時,評估機構應當及時介入,提供幫助和支援,並及時報告給各區民政部門。

  第二十九條評估機構發現收養人有家庭暴力、虐待等不履行撫養義務、影響被收養兒童正常生活的行為,甚至發生遺棄、吸毒、性侵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向民政部門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收養人由民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等相關部門及時採取有效措施保護。

第七章 評估的監督及保障

  第三十條為保障評估工作客觀、公正,民政部門應當定期對評估工作進行監督。

  民政部門具體負責對評估機構的監管,監控評估全過程,及時處理違反本細則規定的問題。

  第三十一條民政部門和評估機構要嚴格遵守保密規定,確保收養關係當事人的隱私不被洩露。洩露隱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評估工作不得向收養關係當事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民政部門發現評估機構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收受賄賂等行為的,對評估機構給予批評警告,責令其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取消評估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本細則由北京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細則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

  附件:

  1.收養家庭評估通知書(略)

  2.收養評估同意書(略)

  3.收養申請人個人授權書(略)

  4.收養申請家庭情況聲明(略)

  5.收養能力綜合評分表(略)

  6.北京市申請收養家庭能力評估報告(略)

  7.北京市收養家庭綜合評估報告(略)

  8.收養家庭回訪協議(略)

  9.北京市收養家庭回訪評估報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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