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行政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農業、林業、水利/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農業農村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財政局
  4. [實施日期] 2024-10-10
  5. [成文日期] 2024-09-30
  6. [發文字號] 京政農發〔2024〕50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4-10-1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4年 第45期(總第873期)

北京市農業農村局 北京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北京市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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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農發〔2024〕50號

各區農業農村局、農業(農業技術綜合)服務中心,各涉農區財政局:

  為加快推進本市老舊農業機械裝備淘汰更新,優化農業機械結構,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節能環保、安全可靠的農業機械裝備,制定《北京市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實施,《北京市農業農村局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商務局關於印發〈北京市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京政農發〔2022〕136號)同步廢止。

北京市農業農村局    

北京市財政局    

2024年9月30日  

  (此件主動公開)

  

北京市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於加大工作力度持續實施好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政策的通知》(農辦機〔2024〕4號)、《農業農村部辦公廳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於加大工作力度持續實施好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政策的補充通知》(農辦機〔2024〕5號)、《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北京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加力支援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實施方案的通知》(京發改規〔2024〕5號)等通知要求,進一步做好本市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落實加快發展新質生産力要求,按照推動高品質發展的決策部署,堅持“農民自願、政策支援、方便高效、安全環保”的原則,通過政策支援進一步加大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舊農機淘汰力度,加快先進適用、節能環保、安全可靠農業機械的推廣應用,努力優化農機裝備結構,推進本市農業機械化轉型升級和農業綠色發展。

  二、資金安排、實施範圍和補貼對象

  (一)資金安排

  從中央財政撥付本市的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市級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和超長期特別國債中安排資金,支援老舊農機報廢補貼和報廢並購置同種類機具更新補貼的兌付。按照《北京市關於進一步加強惠民惠農財政補貼資金“一卡通”管理的實施意見》(京財監督〔2021〕378號)要求,將農機報廢更新補貼納入一卡通平臺管理。

  (二)實施範圍

  在本市朝陽、海淀、豐臺、門頭溝、房山、通州、順義、大興、昌平、平谷、懷柔、密雲、延慶等13個涉農區組織實施。

  (三)補貼對象

  從事農業生産的農民和農業生産經營組織,農業生産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産經營的組織。

  三、補貼機具種類和報廢條件

  (一)補貼機具種類

  本市農機報廢補貼種類包括拖拉機、播種機、聯合收割機、農用北斗輔助駕駛系統、機動噴霧(粉)機、機動脫粒機、飼料(草)粉碎機、鍘草機、微耕機、田園管理機、卷簾機等。

  (二)報廢條件

  申請補貼的報廢農機發動機等主要部件應齊全,來源清楚合法,機主(指合法擁有機具的從事農業生産的農民和農業生産經營組織,以下統稱“機主”)應就機具來源、歸屬等作出書面承諾。納入牌證管理的農機,需提供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核發的牌證;無牌證或未納入牌證管理的農機,應當具有銘牌或出廠編號、車架號(屬牌證管理的機械)等機具身份資訊。對於未達到報廢年限,但安全隱患大、故障發生率高、損毀嚴重、維修成本高、技術落後的農機,允許申請報廢補貼,報廢條件詳見附件1。

  四、補貼標準

  本市農機報廢更新補貼由報廢補貼與更新補貼兩部分構成,報廢補貼部分實行定額補貼,具體補貼標准詳見附件2。

  (一)報廢更新資金補貼標準

  中央財政資金對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稻麥、玉米)、播種機和農用北斗輔助駕駛系統的報廢補貼額,不超過《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於加大工作力度持續實施好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政策的通知》(農辦機〔2024〕4號)中規定的最高補貼額。農用北斗輔助駕駛系統報廢補貼額原則上不超過800元,報廢補貼申領要以購置新設備為前提。機動噴霧(粉)機、機動脫粒機、飼料(草)粉碎機、鍘草機、微耕機、田園管理機、卷簾機的報廢補貼額,原則上按不超過同類型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額的30%測算,綜合考慮運輸拆解成本和殘值等因素確定,單臺農機報廢補貼額原則上不超過2萬元。

  (二)超長期特別國債資金補貼標準

  超長期特別國債資金實行央地共擔的形式,中央承擔85%,市級配套15%。自2024年6月21日起提交報廢補貼申請的,優先使用超長期特別國債資金,對已領取報廢補貼的,使用超長期特別國債資金補齊差額部分。報廢20馬力以下的拖拉機,單臺報廢補貼額為1500元。報廢聯合收割機(稻麥、玉米)、播種機並新購置同種類機具,補貼標準在中央財政報廢更新補貼標準的基礎上提高50%。其他機具補貼標準與中央財政報廢更新補貼標準一致。超長期特別國債資金執行至2024年12月31日,到期後,原則上各區財政部門將未用完的資金交回市財政局,下一年度根據中央及本市相關政策要求調整和實施。

  五、回收企業

  各區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組織報廢農機的回收工作,並及時向社會公佈報廢農機回收企業(以下簡稱“回收企業”)。具備資質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具有農機回收拆解經營業務的其他企業或合作社均可自願向各區農業農村部門申請開展農機報廢回收工作。對於農用北斗輔助駕駛系統,各區可根據實際對回收企業的申請進行單獨審核,確定回收企業並公佈。回收企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環保的規定,參照《報廢農業機械回收拆解技術規範》(NY/T2900—2022)等文件開展報廢農機回收拆解工作。

  六、操作程式

  (一)提交申請及初審

  1.機主自主自願向所在區農業農村部門提出農機報廢更新補貼申請,提供機主身份證明、機具資訊、《農業機械來源及歸屬承諾書》(詳見附件3)等相關材料。報廢農用北斗輔助駕駛系統的還需提供購置新設備的證明材料,包括發票和支付憑證。申請超長期特別國債資金補貼的播種機和聯合收割機(稻麥、玉米)須提供同種類機具購置發票和支付憑證(購買日期需在2024年1月1日及以後,以發票日期為準),並由本區農業農村部門聯合本區財政部門將審核情況抄送本區發展改革部門。機主對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2.區級農業農村部門對機主提供的身份證明、機具資訊、購置相關材料以及擬報廢農機是否符合報廢條件等內容進行審核,納入牌證管理的農機應提供牌證。無法提供牌證或未納入牌證管理的,應當具有銘牌或出廠編號、車架號(屬牌證管理的機械)等機具身份資訊。

  3.對因購置時間較早等原因,無法提供相關材料的,由區級農業農村部門組織調查,對於來源清楚合法的,經區級農業農村部門集體決策同意後可申請報廢補貼。

  4.區級農業農村部門初審通過後,向回收企業提供擬報廢的機具資訊。

  (二)報廢舊機

  1.機主自願將擬報廢的農機交售給回收企業。

  2.回收企業核對機主和擬報廢的農機資訊,向機主出具《報廢農業機械回收確認表》(詳見附件4)。

  3.回收企業及時對回收的農機進行拆解,向各區農業農村部門提供報廢農機拆解資訊,並建立檔案,對國家禁止生産銷售的發動機等部件進行破壞性處理。拆解檔案應包括銘牌或其他能體現農機身份的原始資料,保存期不少於3年。區級農業農村部門應對回收企業拆解或者銷毀農機進行監督。

  (三)登出登記

  納入牌證管理且在本市牌證管理系統中能查詢到相關資訊的農機,持《報廢農業機械回收確認表》及相關證照等材料,到各區負責農機牌證管理的機構依法辦理牌證登出手續。農機牌證管理機構在《報廢農業機械回收確認表》上簽注“已辦理登出登記”字樣。

  (四)審核兌付補貼

  機主將《報廢農業機械回收確認表》提交至區級農業農村部門,由區級農業農村部門對報廢申請、初審、報廢、登出等情況進行復核,復核後需對報廢補貼申請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後提交區級財政部門;區級財政部門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機主兌付補貼資金。

  各區應結合實際,設置機主年度內享受報廢補貼的農機數量上限,合理確定年度報廢補貼農機數量,報廢補貼機具總量原則上不超過購置補貼機具總量。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農業機械報廢更新工作是本市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工作的組成部分,是促進老舊農機升級換代的重要抓手。各區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的組織領導,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保障必要的工作經費,管好用好支援農業機械報廢更新的超長期特別國債資金和中央、市級財政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資金。要加強政策宣傳,大力推行信息公開,對享受補貼的資訊進行公示,對實施方案、補貼額、操作程式、投訴諮詢方式等資訊全面公開,主動接受監督。要加強補貼業務培訓,提高工作人員素質能力。

  (二)推行便民服務。市級農業農村部門做好報廢更新資訊同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工作資訊平臺的銜接,加快實現回收拆解等資訊同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相關資訊的互聯互通,提高各區補貼申請資料校核效率;積極探索與農機牌證系統互聯互通,以資訊傳輸代替紙質流程,提高補貼辦理的便民程度。各區要強化服務意識,創新工作方式,鼓勵採取“一站式”服務、網上辦理等便民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品質;鼓勵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農機維修企業、農機合作社合作開展農機報廢回收工作,鼓勵回收企業到府回收、辦理業務。

  (三)強化監督管理。將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實施納入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延伸績效管理考核內容,強化結果運用。各區要進一步完善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監管機制,提升信息化監管能力,逐步探索將農機報廢全流程各環節納入信息化監管範圍,通過定期調取回收企業視頻監控等方式實行全鏈條監管,防止機具假報廢、流入二手農機市場。發現回收企業存在違規行為,應視情節輕重,採取警告、通報、暫停參與補貼實施並限期整改、禁止參與補貼實施等措施進行處理。對弄虛作假套取補貼資金的農民和農業生産經營組織,要參照有關規定和原則進行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並將其納入“黑名單”。要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暢通投訴舉報渠道,認真受理、核查、處理群眾舉報投訴。

  (四)及時報送情況。各區要根據本實施方案,結合實際制定印發本區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方案,於10月25日前報市農業農村局、市財政局備案。要加強實施進度統計分析,嚴格執行進度月報制度,做好總結分析,12月5日前報送全年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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