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4-10-29
  5. [成文日期] 2024-10-29
  6. [發文字號] 京發改規〔2024〕7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4-11-0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4年 第45期(總第873期)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服務標準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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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發改規〔2024〕7號

各有關單位:

  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要求,為進一步提升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服務水準,加快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服務標準化建設,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同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工作小組成員單位制定了《北京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服務標準(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執行。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4年10月28日  

  

北京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服務標準(試行)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北京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服務的術語和定義、基本原則與要求、服務內容及流程要求、場所設施及人員要求、信息化建設要求、安全要求、服務品質與監督評價。

  本標準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作服務機構。國家對不同類別公共資源交易的場所設施和服務標準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範性引用而構成本標準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於本標準;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標準。

  GB/T 2893.1 圖形符號 安全色和安全標誌 第1部分:安全標誌和安全標記的設計原則

  GB 2894 安全標誌及其使用導則

  GB/T 10001.1 公共資訊圖形符號 第1部分:通用符號

  GB/T 22081 資訊技術 安全技術 資訊安全控制實踐指南

  GB/T 20269 資訊安全技術 資訊系統安全管理要求

  GB/T 20270 資訊安全技術 網路基礎安全技術要求

  GB/T 20271 資訊安全技術 資訊系統通用安全技術要求

  GB/T 21061 國家電子政務網路技術和運作管理規範

  GB/T 21064 電子政務系統總體設計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産資源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産法》

  《電子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第20號令)

  《企業國有資産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2號)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4部委令第39號)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系統數據規範(V2.0)》(發改辦法規〔2018〕1156號)

  《關於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用的指導意見》(國辦函〔2019〕41號)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服務標準(試行)》(發改辦法規〔2019〕509號)

  《北京市整合建立統一規範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實施方案》(京政辦發〔2016〕9號)

  《關於印發北京市落實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用指導意見工作方案的通知》(京發改〔2019〕1419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公共資源交易

  公共資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資源交易活動。

  3.2 北京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北京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是指實施統一的制度和標準、具備開放共用的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和規範透明的運作機制,為市場主體、社會公眾、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等提供公共資源交易綜合服務的體系。

  3.3 北京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作服務機構

  北京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作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平臺運作服務機構)是為公共資源交易相關市場主體、社會公眾、行政監督部門等提供公共服務、交易服務的機構。

  3.4 北京市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

  北京市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以下簡稱電子服務系統)是指聯通北京市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北京市公共資源交易電子監管系統和其他相關電子系統,實現公共資源交易資訊數據交換共用,並提供公共服務的樞紐。

  3.5 北京市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

  北京市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以下簡稱電子交易系統)是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産權交易、政府採購等各類交易特點,按照有關規定建設、對接和運作,以數據電文形式完成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資訊系統。

  3.6 北京市公共資源交易電子監管系統

  北京市公共資源交易電子監管系統(以下簡稱電子監管系統)是指政府有關部門線上監督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資訊系統。

  4. 基本原則與要求

  4.1 基本原則

  平臺運作服務機構應當立足公共服務職能定位,建立健全電子交易系統,不斷優化見證、場所、資訊、檔案、專家抽取等服務,積極開展交易大數據分析,為宏觀經濟決策、優化營商環境、規範交易市場提供支撐。其建設和運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4.1.1 公開透明,規範運作。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按照規定實行公共資源交易全過程信息公開,保證各類交易行為動態留痕、可追溯,不斷提高業務辦理、交易資訊、交易過程公開透明度。

  4.1.2 服務高效,利企便民。精簡辦事材料,完善辦事指南資訊,優化辦理流程,依法加快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全流程電子化,降低制度性成本,提高公共資源的配置效率和公平性。

  4.1.3 創新機制,強化監督。構建並完善諮詢投訴、服務評價機制,持續優化業務辦理、交易服務流程,廣泛接受社會監督。

  4.2 基本要求

  4.2.1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政策規定。

  4.2.2 具備必要的、功能齊備的場所和設施,以及滿足交易需要的電子交易系統。建立健全網路資訊安全制度,按照統一的技術標準,採取“網際網路+”方式,共用交易資訊、信用資訊等資源,保障平臺數據安全。

  4.2.3 建立健全平臺運作服務制度和內控機制,加強對工作人員的管理,構建高品質、高效率、高品質服務保障體系。

  4.2.4 在電子服務系統和交易服務場所醒目位置向社會公開平臺的服務內容、服務流程、服務規範和監督渠道等,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4.2.5 加強日常安全管理,制定突發性事件應急處理預案,明確並實施突發性情況的應對措施。

  4.2.6 及時向公共資源交易行政監督部門推送交易資訊等。

  4.2.7 積極配合政府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投訴事項和違法違規行為,承擔政府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5. 服務內容及流程要求

  5.1 業務諮詢

  5.1.1 諮詢服務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網上諮詢、電話諮詢和現場諮詢。平臺運作服務機構應當制定諮詢服務制度。

  5.1.2 工作人員應當遵循首問負責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工作人員應向交易相關主體提供以下諮詢服務:

  1)公共資源交易項目涉及的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

  2)介紹交易業務流程、辦事指南、注意事項等;

  3)指引相關主體使用電子交易系統事項辦理流程;

  4)其他諮詢事項等。

  5.1.3.不屬於平臺運作服務機構答復或解決的問題,應解釋清楚,並予引導。

  5.2 項目登記

  5.2.1 納入平臺交易項目的登記方式包括網上登記、現場登記,鼓勵實行網上登記方式。

  5.2.2 工作人員在辦理項目登記服務業務時,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及行政監督部門相關規定進行必要提示,對確需調整、補充材料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一次性告知需調整、補充的材料。

  5.2.3 相關文件資料齊備後,工作人員應根據交易項目的內容、規模及其交易方式,對交易項目的實施主體或其代理機構申請的場所、時間等予以確認,及時辦結項目登記,並告知交易過程中應當注意的事項。

  5.2.4 應為納入平臺交易項目明確具體的服務責任人。

  5.2.5 如交易項目的實施主體或其代理機構提出需求,平臺運作服務機構可為其提供交易文件標準化模板,但不得對交易文件進行審批、核準、備案。

  5.3 場地安排

  5.3.1 應當根據交易項目的實施主體或其代理機構的申請,及時確定符合交易項目需求的交易場地和評標評審場地。場地確定後確需變更的,應及時提供變更服務,並調整相應工作安排。

  5.3.2 應當做好交易過程中的場地各項準備工作,場地及設施應符合本標準第6部分的要求,以滿足交易項目需求。

  5.4 公告和公示信息公開

  5.4.1 公開方式

  應當在項目登記完成後,按照交易項目的交易方式或者交易階段,根據交易項目的實施主體或其代理機構的需求,協助其在法定媒介發佈交易公告和公示資訊。

  5.4.2 協助處理異議或者投訴

  在法定時限內,遇有對公告和公示資訊的形式、內容、期限等提出異議或者投訴的,應按規定及時向交易項目的實施主體或其代理機構,或者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反映,並協助做好有關核查及處理工作。

  5.5 交易過程保障

  5.5.1 在交易實施前,應按照交易項目的特點、流程,做好場所、設施、技術等服務保障的準備工作。同時,宜採用短信、電話或者其他方式通知交易項目的實施主體或其代理機構做好交易實施的相關準備工作。

  5.5.2 交易實施過程中,應按規定的時間準時啟用相關設施、場所,提供必要的技術和其他相關服務,並協助交易項目的實施主體或其代理機構維持交易秩序,確保交易活動按照既定的交易流程順利完成。

  5.5.3 依法需要評標(評審)的,應從北京市評標專家庫抽取,或按照規定從依法組建的評標專家庫中抽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5.5.4 應按規定的時間和方式,有序引導經身份識別後的評標評審專家進入評標(評審)區域,並將其隨身攜帶的通訊及其他相關電子設備妥善保存在規定地點。

  5.5.5 交易實施過程中,遇有異議或者投訴的,應按規定及時向交易項目的實施主體或其代理機構,或者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反映,並依法協助做好有關核查及處理工作。依法應當暫停交易或者終止交易的,應提示並配合交易項目的實施主體或其代理機構按5.4.1的規定進行公告,並採取短信、電話或者其他方式通知所有相關主體。

  5.5.6 應建立公共資源交易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度。如遇不可抗力、交易系統異常等情況,導致交易無法進行的,應當按規定配合交易項目的實施主體及其代理機構暫停交易,如具備條件,可以協助做好交易資料暫存工作。如發現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保留相關證據並及時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報告。

  5.5.7 在交易場所進行交易的,應見證交易過程,對交易活動現場、評標評審情況等進行錄音錄影,做好系統記錄,並按規定確保評標評審過程嚴格保密。

  5.5.8 應建立健全不良交易行為發現處置機制,工作人員在交易服務過程中,對發現的不良交易行為應進行記錄,並及時報送至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處理。

  5.6 資料歸檔

  5.6.1 應建立健全公共資源交易檔案管理制度,按照“一項一檔”的要求,將交易服務過程中産生的電子文檔、紙質資料以及音視頻等按有關規定統一歸檔。

  5.6.2 應設專人負責檔案管理,歸檔案卷應齊全、完整、目錄清晰。

  5.6.3 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檔案,確保檔案存放地點安全、保密。

  5.6.4 按規定保存交易檔案不取代交易項目的實施主體或其代理機構等依法應當承擔的檔案保存責任。

  5.6.5 交易相關主體違反規定拒絕提供歸檔資料的,應及時向公共資源交易行業行政監督部門報告。

  5.7 數據統計

  5.7.1 應按照交易數據統計制度有關要求,保障數據品質,及時向電子服務系統和行業行政監督部門推送統計數據。

  5.7.2 應通過電子服務系統,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各類交易資訊,接受社會監督。

  5.8 檔案查詢和移交

  5.8.1 應建立檔案查詢制度,依法依規提供檔案查詢服務。

  5.8.2 應做好檔案查詢記錄,並確保檔案的保密性、完整性。

  5.8.3 應按規定及時向檔案館移交相關檔案。

  5.9行為規範

  平臺運作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以下活動:

  1)未經授權行使任何審批、備案、監管、處罰等行政監督管理職能。

  2)違法從事或強制指定招標、拍賣、政府採購代理、工程造價等中介服務。

  3)強制非公共資源交易項目進入平臺交易。

  4)干涉市場主體選擇依法建設和運作的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

  5)非法扣押企業和人員的有關證照資料。

  6)通過設置註冊登記、設立分支機構、資質驗證、投標(競買)許可、強制擔保等限制性條件阻礙或者排斥其他地區市場主體進入本地區公共資源交易市場。

  7)違法要求企業法定代表人到場辦理有關手續。

  8)洩露應當保密的公共資源交易資訊。

  9)非法干預評標評審活動。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情形。

  6. 場所、設施及人員要求

  6.1 基本要求

  6.1.1 遵循集約利用、因地制宜、避免重復建設的原則,按相關規定和標準配備必要的服務、辦公設施以及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軟硬體設備。

  6.1.2 公共服務、交易實施、評標評審、辦公等功能區域,應當邊界清晰、標識醒目、設施齊備、乾淨整潔。

  6.1.3 有條件的交易場所,可根據申請,為數字證書、銀行結算、其他商務服務等第三方服務機構提供相應的辦公區域和設施。

  6.2 場所設置

  6.2.1 公共服務區域

  6.2.1.1 應當在顯要位置設置諮詢服務台,有專人提供業務諮詢等服務。

  6.2.1.2 應當設置資訊發佈區域,並配置電子螢幕,及時發佈相關業務資訊和公益宣傳等資訊,並有專人維護、管理和服務。

  6.2.1.3 應根據需求按照各類公共資源交易的基本業務流程設置服務窗口,配備相應的服務人員和辦公設備。應當設置提醒標誌,標明各類公共資源交易行政監督部門及相關電話。

  6.2.1.4 應當設置休息等候區域,並配備必要的設施。

  6.2.1.5 應當設置公共區域電視監控系統,對區域內的實時活動實行監控。

  6.2.2 交易實施區

  6.2.2.1 應當根據公共資源交易的不同類別及其特點,結合平臺場地規模和入場交易項目承載量,設置可供開標、談判、競價、拍賣等活動的功能性區域場所,並配備相應的服務人員和必需的設施設備。

  6.2.2.2 開標室、談判室、競價室、拍賣廳等交易場所,應當設置音頻視頻監控系統,對在現場辦理的交易活動全過程進行錄音錄影。

  6.2.3 評標評審區

  6.2.3.1 評標評審區應當與諮詢、辦事、開標、競價、拍賣等公開場所進行物理隔離,有必要的,可設置專家專用通道。

  6.2.3.2 評標評審區應當設置音頻視頻監控、門禁等系統。門禁系統應當設置在評標評審區域出入口。門禁以內宜設置評標評審室、談判室、磋商室、詢標室、資料轉机室、公共衛生間等,並配置相應的服務人員和必需的設施設備。門禁以外相鄰區域宜設置物品儲存櫃、監督室等。有條件的交易場所,可配備隔夜評標評審場所和設施。

  6.2.3.3 評標評審區入口處宜設置通訊檢測門,並與門禁系統聯動運作。

  6.2.3.4 有條件的交易場所,鼓勵設置遠端異地評標評審等專用交易場地。

  6.3 標識標誌

  6.3.1 交易場所內應當佈局合理,標識清晰,環境整潔,應當在服務場所的醒目位置設置清晰的導向標識、門牌標識、禁止標識和安全標誌。

  6.3.2 在醒目位置應當有樓層導向圖、功能分區平面圖及不同人員的通道標識標誌。

  6.4 監控系統

  6.4.1 監控系統包括公共區域監控系統、開評標區域監控系統。

  6.4.2 公共區域監控系統用於安全保障,應當覆蓋公共區域全範圍,對監控範圍內的一切聲源和圖像全方位角度、全時段音視頻監控,錄音錄影資料保存不少於6個月。

  6.4.3 開評標區域監控系統,開、評標室(涉密用途除外)應當單獨設置無死角的音視頻監控系統,對開、評標活動全程進行現場音視頻監控,對監控範圍內的一切聲源與圖像同步錄取,錄音錄影資料按照國家和本市檔案管理規定進行管理。

  6.4.4 監控錄影系統及有關存儲介質要專人保管,加強安全和保密管理,定期進行檢查。

  6.5 人員要求

  6.5.1 工作人員需具備較高的政治素質和業務能力,廉潔奉公,忠於職守,嚴格遵守國家和本市法律、法規及平臺有關規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洩露依法應當保密的公共資源交易資訊。

  6.5.2 工作人員應當統一佩戴工作牌,舉止得體,儀錶大方,用語文明,禮貌待人;定期接受專業培訓,提高崗位能力和履職能力。

  7. 信息化建設要求

  7.1 電子交易系統建設

  7.1.1 電子交易系統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建設標準、技術規範等要求,為交易相關主體提供線上交易服務,通過對接服務平臺等其他相關電子系統,推動實現公共資源交易資訊數據交換共用。

  7.1.2 電子交易系統應當保障法定交易流程,保持技術中立,與各類需要分離開發的工具軟體相相容對接,不得限制或者排斥符合技術規範規定的工具軟體與其對接。

  7.2 場所信息化建設

  服務場所應配備必要的軟硬體和電子設施設備,對接電子交易系統、電子監管系統及其他相關電子系統,實現交易項目、評標評審專家等有關資訊的互聯互通,滿足遠端異地評標等交易活動的需要。

  8. 安全要求

  8.1 場所安全

  8.1.1 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制度,配備安全保衛人員,定期進行安全檢查。

  8.1.2 按照有關規定配備消防器材、應急照明燈和標誌,加強消防安全日常監督檢查。

  8.1.3 應建立突發性事件應急處理預案,明確突發性情況的應對措施。

  8.2 資訊和網路安全

  8.2.1 應建立健全網路資訊安全制度,落實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8.2.2 資訊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備案宜通過等保三級認證。

  8.2.3 網際網路運營網路宜採用主備模式。

  8.2.4 各類系統數據宜設置異地備份。

  8.2.5 資訊和網路安全應符合GB/T 22081《資訊技術安全技術資訊安全控制實踐指南》、GB/T 20269《資訊安全技術資訊系統安全管理要求》、GB/T 20270《資訊安全技術網路基礎安全技術要求》、GB/T20271《資訊安全技術資訊系統通用安全技術要求》、GB/T 21061《國家電子政務網路技術和運作管理規範》、GB/T 21064《電子政務系統總體設計要求》的要求。

  8.2.6 平臺運作服務機構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在公共資源交易數據採集、匯總、傳輸、存儲、公開、使用過程中,應加強數據安全管理。涉密數據的管理,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9. 服務品質與監督評價

  9.1 平臺運作服務機構應當具有一定數量的相關專業人員,能滿足為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提供服務的要求,制訂完善的服務流程。

  9.2 應公開承諾辦理時限,限時辦結,建立“一站式”服務模式,提高工作效率。

  9.3 完善服務監督形式,建立服務品質監督的反饋和投訴制度,公佈投訴方式(電話、信箱等),暢通監督渠道。

  9.4 建立服務品質評價機制,採用自我評價和外部評價相結合的方式,開展服務品質綜合評價和服務滿意度調查,定期公示評價結果,並根據評價結果不斷改進服務。

  9.5 市場主體或社會公眾認為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或平臺運作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可以依法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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