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知局〔2024〕144號
各有關單位:
為落實《知識産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關於強化知識産權保護的意見》《北京市知識産權保護條例》等有關要求,進一步規範本市海外知識産權維權援助工作,提升本市知識産權涉外風險防控水準,北京市知識産權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海外知識産權維權援助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現予以印發,請認真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知識産權局
2024年10月29日
北京市海外知識産權維權援助工作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本市海外知識産權維權援助工作,提升本市知識産權涉外風險防控水準,根據《知識産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關於強化知識産權保護的意見》《北京市知識産權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文件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海外知識産權維權援助是指北京市知識産權管理部門引導本市行業協會、服務機構等優勢資源,為提升本市民事主體知識産權涉外風險防控能力所提供的公共服務,包括以下內容:
(一)海外知識産權風險預警服務;
(二)海外知識産權糾紛應對指導;
(三)其他海外知識産權維權援助服務。
第三條 本市海外知識産權維權援助工作堅持政府引導、多方聯動、問題導向、重點突破的原則。
第四條 本市推進京津冀海外知識産權維權援助區域協作,共用服務資源,聯合開展海外知識産權糾紛應對指導。
第二章 體系建設
第五條 本市建立央地協同、合作共用、橫向互聯、縱向互通的海外知識産權維權援助工作體系,提升海外知識産權風險防控能力。
第六條 北京市知識産權局負責牽頭整合本市知識産權部門、行業協會、服務機構、企業等各方資源,完善本市海外知識産權維權援助工作體系,推動本市知識産權權利人合法權益在海外依法得到保護。
區級知識産權管理部門負責收集報送企業海外知識産權維權援助需求線索,提供培訓宣傳、諮詢指導等服務。鼓勵有條件的區建立區級海外知識産權維權援助工作體系。
第七條 北京市知識産權維權援助中心(簡稱“維權中心”),負責北京市海外知識産權維權援助具體工作,承擔海外知識産權糾紛應對指導北京分中心職責,開展海外知識産權糾紛應對指導。
第八條 行業協會要發揮資源連結優勢,跟蹤行業國際知識産權動態、反映行業訴求,指導行業企業規範知識産權活動,為企業提供海外知識産權保護服務。
本市知識産權領域行業協會指導知識産權服務機構與歐美國家(地區)、共建“一帶一路”國家、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成員國知識産權服務機構加強交流,在知識産權資訊、法律服務等方面建立務實合作機制,發佈本市涉外優質知識産權服務機構名錄,指導企業運用海外知識産權優質服務資源,加強海外知識産權保護。
第九條 鼓勵本市知識産權服務機構加強海外知識産權實務人才培養,通過資訊諮詢、宣傳培訓、維權指導等方式,提供高品質海外知識産權維權服務。
第十條 企業應當尊重知識産權保護國際規則,鼓勵企業建設企業知識産權合規管理體系,加強海外知識産權佈局,開展海外知識産權風險排查,積極維護合法權益。
支援建立企業間海外知識産權保護聯合體,開展海外知識産權保護狀況觀察、重大事件快速響應、糾紛資訊通報研判、典型案例經驗交流等服務,提高企業海外知識産權風險防控和糾紛應對能力。
鼓勵企業設立知識産權海外維權互助基金,緩解海外維權資金壓力。
第三章 海外知識産權糾紛應對指導
第十一條 定期監測京津冀地區海外知識産權糾紛資訊,提供糾紛應對諮詢或指導服務。
第十二條 住所地在北京市的民事主體,針對其在海外發生的商標、專利、地理標誌、商業秘密等知識産權糾紛,可以向維權中心提交海外知識産權糾紛應對指導申請。
維權中心接受指導申請後,依據糾紛案件的技術領域和專業要求協調專家進行指導。
申請指導的糾紛案件同時涉及京津冀三地中任意兩地以上企業的,或對三地産業協同發展有重大影響的,或維權中心資源不能滿足指導,需要協調其他兩地服務資源的,可以由京津冀三地海外知識産權糾紛應對指導機構開展聯合指導。
第十三條 會同行業協會為企業應對海外知識産權糾紛、爭端和突發事件提供應急援助。
支援行業協會聚焦本行業重點領域、關鍵環節、痛點難點問題,提供海外知識産權風險預警、企業合規指導等服務。
第十四條 會同仲裁、調解等服務機構,引導本市民事主體通過和解、調解、仲裁等方式快速解決涉外知識産權糾紛。
第十五條 針對重點貿易和投資國家(地區),研究國別知識産權制度及典型案例、分析當地海外知識産權糾紛態勢及風險,圍繞新産業、新業態、新模式編發海外知識産權保護指引(指南)手冊,提供海外知識産權糾紛應對資訊服務。
第十六條 開展海外知識産權風險防控和糾紛應對培訓宣傳,提高本市民事主體海外知識産權風險防控和糾紛應對能力。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條 發揮北京市知識産權辦公會議機制以及京津冀知識産權協同發展機製作用,為本市海外知識産權維權援助提供機制保障。
第十八條 本市保障海外知識産權維權援助工作資金的投入,保障海外知識産權維權援助工作體系運作順暢,支援住所地在北京市的企業、社會組織開展海外知識産權維權活動。
第十九條 建立海外維權專家顧問制度,發揮國家海外知識産權糾紛應對指導專家、本市涉外律師人才、知識産權保護志願服務專家的作用,為海外知識産權糾紛應對提供高品質維權援助服務。
第二十條 優化北京市海外知識産權公共服務資訊庫,運用數字化手段實現海外知識産權糾紛應對資源統籌管理,精準提供線上線下融合服務。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海外知識産權風險預警服務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知識産權局負責解釋,自發佈之日起實施,試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