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衛生、體育/醫藥管理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4-10-30
  5. [成文日期] 2024-10-12
  6. [發文字號] 京醫保發〔2024〕14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4-10-3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4年 第43期(總第871期)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關於在三級定點醫療機構全面開展國家醫保談判藥品落地工作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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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醫保發〔2024〕14號

各區醫療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各相關定點醫藥機構:

  為進一步做好國家醫保談判藥品(以下簡稱國談藥)落地工作,根據《北京市醫療保障局等九部門關於印發〈北京市支援創新醫藥高品質發展若干措施(2024年)〉的通知》(京醫保發〔2024〕5號)要求和《北京市醫療保障局關於進一步做好國家醫保談判藥品落地試點工作的通知》(京醫保發〔2023〕15號)執行情況,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逐步擴大國談藥“雙通道”定點醫藥機構範圍

  (一)定點醫療機構

  全市三級定點醫療機構應通過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雙通道”保障國談藥供應,進一步確保患者治療需要。

  (二)協議定點零售藥店

  1.東城區、西城區、朝陽區、海淀區、豐台區、石景山區、通州區、昌平區原則上不新增協議定點零售藥店,按照就近原則,從已試點協議定點零售藥店中指定一家協商簽訂三方協議,保障國談藥供應。

  2.門頭溝區、順義區、大興區、房山區、懷柔區、密雲區、平谷區、延慶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區域作為一個整體,在轄區內醫保基金結算金額最大的三級定點醫療機構周邊,按照“雙通道”零售藥店遴選條件遴選一家定點零售藥店作為全區共用的協議定點零售藥店,與區域內定點醫療機構協商簽訂三方協議,保障國談藥供應。

  二、有關工作要求

  (一)定點醫療機構要做好國談藥的相關資訊在本院HIS系統中進行維護,確保參保人員在試點醫療機構就醫時,醫生可根據治療需要開具外配處方。參保人員按規定在處方有效期內到協議定點零售藥店購藥。

  各定點醫療機構要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對臨床醫生的宣傳,規範醫療服務行為,確保藥品合理使用,同時保障參保人員規範使用外配藥品。

  (二)協議定點零售藥店要嚴格遵守藥品監管部門管理規定,對所售藥品品質負責,若出現品質問題,立即解除三方協議,並將有關問題線索移交相關部門嚴格追究責任。

  協議定點零售藥店的國談藥與定點醫療機構執行統一價格,按照協議要求做好國談藥配備,滿足參保人員用藥需求。如協議定點零售藥店不能滿足定點醫療機構藥品保障需求,定點醫療機構可申請更換協議定點零售藥店。

  (三)各區醫保局要按有關規定,做好轄區內定點醫藥機構國談藥落地工作,提高國談藥的可及性,增進人民健康福祉。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2024年10月12日  

東城區等8個區“雙通道”管理擴大試點醫藥機構名單

 備註:上述試點醫藥機構相關工作應於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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