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衛生、體育/體育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體育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5-01-01
  5. [成文日期] 2024-10-21
  6. [發文字號] 京體競技字〔2024〕78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4-10-2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4年 第40期(總第868期)

北京市體育局關於印發《北京市運動員技術等級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列印
字號:        

京體競技字〔2024〕78號

各區體育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運動員技術等級管理辦法》(國家體育總局令第32號)相關規定,市體育局制定了《北京市運動員技術等級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體育局    

2024年10月21日  


北京市運動員技術等級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運動員不斷提高運動技術水準,規範運動員技術等級管理工作,根據《運動員技術等級管理辦法》(國家體育總局令第32號),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運動員取得符合《運動員技術等級標準》(以下簡稱等級標準)規定的成績,授予相應運動員技術等級稱號(以下簡稱等級稱號)。

  第三條 等級稱號分為:國際級運動健將、運動健將、一級運動員、二級運動員、三級運動員。

  第四條 北京市體育局(以下簡稱市體育局)負責北京賽事運動員技術等級工作的管理。

  第五條 等級稱號的授予,應當遵循公開、公正、高效原則。

第二章 等級標準

  第六條 等級標準由國家體育總局(以下簡稱體育總局)負責制定和修訂,等級標準的項目由體育總局公佈建立。

  第七條 列入等級標準的比賽應當為具有較高競技水準的國際、國內重大體育賽事,並符合以下要求:

  (一)授予國際級運動健將應當為奧運會、世錦賽、世界盃或同等水準的國際比賽;

  (二)授予運動健將應當為國際比賽,全國運動會、全國冬季運動會、全國單項錦標賽、全國單項冠軍賽或同等水準的比賽;

  (三)授予奧運會比賽項目一級運動員應當為全國比賽,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以下簡稱省級)運動會,省級體育行政部門主辦的單項比賽;授予非奧運會比賽項目一級運動員應當為全國運動會、全國冬季運動會、全國單項錦標賽、全國單項冠軍賽或同等水準的比賽;

  (四)授予奧運會比賽項目及武術項目二級運動員應當為省級運動會,省級體育行政部門主辦的單項比賽;授予其他非奧運會比賽項目二級運動員應當為全國比賽;

  (五)授予三級運動員應當為省級體育行政部門主辦的單項比賽。

  第八條 以測試、推薦、邀請或其他非正式身份參加比賽的,不得授予等級稱號。

第三章 授予主體和方式

  第九條 等級稱號管理實行分級管理、分級授予。

  第十條 授予單位分為:

  (一)體育總局相關體育項目管理中心、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授予分管項目國際比賽、全國比賽等級稱號。

  (二)市體育局授予本地市級比賽等級稱號。由競技體育處統籌負責該項工作;由辦賽單位負責提供比賽秩序冊、成績冊和擬授予等級稱號人員成績單並上傳至北京市體育競賽管理系統。

  (三)體育總局可以指定單位負責一定範圍內運動員技術等級工作的管理,授予相應等級稱號。

  第十一條 等級稱號授予方式為:

  (一)公示:比賽結束後30日內,市體育局應當公佈比賽秩序冊、成績冊,並對擬授予等級稱號人員進行公示,公示期5個工作日;

  比賽結束時間以取得成績時間為準,聯賽、積分賽成績以最後一場比賽結束時間為準,排名以公佈時間為準;

  (二)授予: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市體育局以文件形式授予等級稱號;

  (三)公佈:市體育局應當在“運動員技術等級系統”發佈授予等級稱號的資訊,包括運動員的姓名、性別、體育項目、等級稱號、比賽成績、比賽名稱、比賽時間和地點等,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二條 授予集體球類項目等級稱號的,參賽單位應當在公示期開始前,提供擬授予等級稱號的運動員名單。

  第十三條 香港、澳門特區和台灣地區運動員參加北京賽事可以授予等級稱號。

  向香港、澳門特區體育項目總會註冊運動員授予等級稱號應提前徵得相關總會同意。

  第十四條 等級證書為電子證書,由體育總局統一設計、編號,在“運動員技術等級系統”公佈,自行下載列印。

  第十五條 等級稱號授予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市體育局制定北京市運動員技術等級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報體育總局備案後實施。

  第十七條 等級稱號監管實施項目監管、屬地監管。市體育局對本地區運動員技術等級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同時接受體育總局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關活動違反本辦法的,有權舉報。

  市體育局應當公佈接受舉報的電話號碼、通信地址、電子郵箱或傳真號碼等資訊。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十九條 授予等級稱號的北京賽事應當競賽規程完備、組織管理規範。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條 運動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授予等級稱號,已授予的等級稱號予以撤銷;情節嚴重的,列入限制、禁止參加競技體育活動名單:

  (一)違反興奮劑管理規定在處理處罰期內的;

  (二)違反賽風賽紀管理規定在處理處罰期內的;

  (三)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方式取得等級稱號的;

  (四)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依紀給予處分:

  (一)對符合條件不予授予等級稱號的;

  (二)未按規定期限或方式完成等級稱號授予工作的;

  (三)在等級稱號授予過程中收費的;

  (四)在等級稱號授予過程中參與弄虛作假的;

  (五)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等級稱號授予過程中,工作人員涉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利益輸送、徇私舞弊等構成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追究相應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未在體育總局公佈範圍內的項目不得使用與本細則相同的等級稱號。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不適用於外國運動員,也不適用於參賽代表單位註冊在外國的運動員。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2024年1月8日市體育局印發的《北京市運動員技術等級管理辦法》(京體競技字〔2024〕1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由市體育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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