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科技教育/科技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財政局
  4. [實施日期] 2024-09-20
  5. [成文日期] 2024-09-20
  6. [發文字號] 京科發〔2024〕16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4-09-29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4年 第39期(總第867期)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關於印發《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促進園區高品質發展支援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列印
字號:        

京科發〔2024〕16號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北京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條例》《中關村世界領先科技園區建設方案(2024-2027年)》等文件精神,促進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園區高品質發展,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北京市財政局研究制定《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促進園區高品質發展支援資金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2024年9月20日  


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促進園區高品質發展支援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北京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條例》《中關村世界領先科技園區建設方案(2024-2027年)》等文件精神,進一步規範支援資金的管理和使用,促進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以下簡稱中關村示範區)園區高品質發展,推動中關村示範區一區多園統籌發展,有力支撐世界領先科技園區和創新高地建設,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支援資金來源市級財政資金,從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專項資金中列支,按照年度預算進行使用。

  第三條  本辦法支援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合規、公開透明、突出重點、專款專用、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支援對象為登記、註冊在中關村示範區範圍內開展、服務科技創新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創新主體。登記、註冊在北京市其他區域,開展、服務科技創新活動,促進中關村示範區發展的創新主體參照執行。

  第五條  本辦法支援資金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負責組織和實施,市財政局負責預算安排和監督使用。

第二章  支援內容及標準

  第一節  支援建設高品質産業承載空間

  第六條  支援高品質科技園區建設。圍繞中關村示範區分園主導産業定位,加強園區産業服務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優化提升園區智慧化服務管理水準,打造特色鮮明、功能完備、配套完善的産業承載空間,促進園區高端化、專業化、集約化發展。

  (一)支援內容

  1.産業服務設施建設。支援園區圍繞主導産業,自建、引進或與其他機構、企業共建共用實驗室、中試生産線、檢驗檢測平臺等産業服務設施,為園區企業提供便利化、開放式的研發、設計、測試、檢驗、中試等專業化服務。

  2.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支援園區新建或升級孵化加速空間、共用展廳、路演廳、高品質公共交流空間、政務服務站點等公共服務設施,不斷提升園區公共服務能力。

  3.新型基礎設施。支援園區建設計算中心、算力中心、工業網際網路、物聯網等資訊設施,更好滿足園區企業對資訊服務的需求。支援園區採用人工智慧、區塊鏈、物聯網等新一代資訊技術,建設園區大腦、數字孿生園區,不斷提升園區運營管理的智慧化、精細化水準。

  (二)支援條件

  1.園區符合所在區功能定位和規劃要求,用地手續合法合規,産權清晰,四至範圍明確。

  2.園區發展建設規劃明確,産業定位清晰,空間功能合理,區位優勢明顯,具備一定的空間規模和産業承載能力。

  3.項目建設內容清晰、目標合理,能夠形成良好的産業生態、産生顯著的經濟社會效益,具有較強的示範、帶動作用。

  4.項目申報單位具有一定的投資建設以及專業服務能力,建立了較為完善的運作機制,管理制度健全。

  (三)支援方式及金額

  採取事前補助方式給予支援,支援周期一般不超過3年,按照不超過項目總投資額50%的比例,給予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的資金支援。第一年給予不超過2000萬元資金支援,第二、三年根據上年度績效考核結果,每年給予不超過1500萬元資金支援。支援資金用於園區産業服務和配套服務設施建設,包括設施購置或租賃費、材料購置費、空間改造費、房屋租賃費、運營管理費、人員費用、資訊系統建設費、貸款利息等。

  第七條  支援特色産業園區提升發展。

  (一)支援內容

  支援圍繞園區産業和企業創新發展需求,編制園區發展規劃、打造高水準專業化運營團隊、建設專業技術服務平臺、承接科技成果轉化落地、加強特色産業培育、引進和培育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和獨角獸企業,舉辦特色産業品牌活動、開展國際交流合作、營造國際化發展環境等,提升園區綜合發展質效。

  (二)支援條件

  1.園區已納入中關村特色産業園體系,且在有效期內。

  2.園區年度評價結果為良好及以上。

  3.園區未在高品質科技園區項目支援周期內。

  (三)支援方式及金額

  採取事前立項、事後補助方式給予支援,根據特色産業園提升發展任務完成情況擇優給予支援,每年給予不超過200萬元的資金支援。支援資金用於園區發展規劃編制,服務設施購置、租賃、運作維護,運營管理,人員支出,資訊系統建設、維護,品牌活動舉辦等。

  第八條  支援建設一流大學科技園。

  (一)支援內容

  支援大學科技園加強與大學及所在區的聯繫,完善管理運作機制,打造高水準運營團隊,建設專業服務平臺,提升專業服務能力,推動大學科技成果轉化,加快培育一批創新創業人才和企業,培育未來産業,發展新質生産力。

  (二)支援條件

  1.緊密依託高校設立,與高校、所屬區合作共建,管理運作機制靈活高效,並配置一定的創新資源,作為大學科技成果轉化、科技企業孵化、創新創業人才培養等的重要載體。

  2.在孵化科技企業、引進優質科技創新項目、培育高成長性科技企業等方面成效較為突出。

  3.運營團隊專業化、市場化程度高,在成果轉化項目挖掘與培育、創新創業輔導、技術概念驗證、促進産學研合作和校內資源開放等方面能力突出。

  4.具備良好的創新創業生態,擁有便利的公共服務配套設施,對接市場化專業服務資源能力較強,定期組織開展投融資服務、産業資源對接等創新創業交流活動。

  (三)支援方式及金額

  採取事前補助方式給予支援,支援周期一般不超過3年,按照不超過項目總投資額50%的比例,給予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的資金支援。第一年給予不超過2000萬元資金支援,第二、三年根據上年度績效考核結果,每年給予不超過1500萬元資金支援。支援資金用於提升專業服務能力,推動大學科技成果轉化,包括設施購置或租賃費、材料購置費、空間改造費、房屋租賃費、運營管理費、人員費用、資訊系統建設費、貸款利息等。

  第九條  支援改造提升存量空間。支援合理開發利用存量空間資源,優化調整低效空間資源,通過“騰籠換鳥”等方式進行改造提升,打造具有一定規模、集中連片發展的科技園區。

  (一)支援內容

  1.支援各類園區、樓宇、廠房等的權屬方通過改建、擴建等方式,開展存量空間改造,開發利用閒置、低效空間資源,提升空間綜合功能和利用水準。

  2.支援市區兩級平臺公司通過收購、回購、並購重組、整體承租等方式,對存量空間資源進行統一規劃、統一改造、統一運營,促進空間規模化、集約化利用。

  3.支援社會資本投資參與存量空間盤活利用的設計、改造、運營等。

  (二)支援條件

  1.存量空間改造後應用於科技園區建設,有明確的園區發展規劃,産業定位清晰且符合所在區産業佈局要求。

  2.項目所在園區具備一定的空間規模和産業承載能力,改造後的空間主要用於承接企業創新、産業發展等。

  3.項目應為在建或已具備開工條件,項目改造、改建手續合法合規,項目申報單位運營管理規範、財務制度健全。

  (三)支援方式及金額

  採取事前立項、事後補助方式給予支援,綜合評估園區改造提升和發展質效情況,按照項目改造實際投入30%的比例,給予不超過1000萬元資金支援。項目改造費用包括建築工程、安裝工程、消防工程、內外部裝修以及其他改造工程投入費用等。支援資金用於空間的升級改造、完善配套設施、搭建專業平臺以及開展運營服務等。

  第二節  支援培育高品質産業生態

  第十條  支援創業服務機構梯度發展。

  (一)支援內容

  1.建設標桿型孵化器。支援創業服務機構在中關村示範區各分園建設和培育標桿型孵化器,促進一流孵化人才牽頭組建專業化團隊,搭建開放式的專業技術服務平臺,開展高水準的創業輔導、早期投資、資源對接等專業化服務,建立與國際接軌的孵化運營機制,樹立旗幟標桿,引領孵化模式變革,帶動園區創新創業生態不斷優化提升。

  2.支援創業服務機構升級發展。推動創業服務機構基於自身資源稟賦和區域特色,壯大高水準孵化服務隊伍,升級“共用科研”孵化和産業融通孵化服務能力,促進與外部資源連結和協同,加快迭代升級孵化模式,進一步擴大孵化績效産出,持續孵化培育科技型企業及優質項目。

  (二)支援條件

  1.申報建設標桿型孵化器支援的機構應滿足以下條件:

  (1)由國內外優秀孵化人才團隊牽頭設立,核心成員具有跨國公司、領軍企業、投融資機構等工作經歷及項目管理、供應鏈管理等從業經驗。

  (2)內部治理結構完善,在人員聘用、薪酬制定、經營管理、投資決策等方面具有充分的自主權。

  (3)搭建開放共用的專業技術服務平臺,提供技術研發、概念驗證、小試中試、檢驗檢測等服務。與領軍企業、高校院所、服務機構等緊密合作,開展高水準的創業輔導、早期投資、産業鏈供應鏈對接、國際市場拓展等服務,相關服務能力突出的,可適當放寬對專業技術服務平臺的要求。

  (4)已培育或儲備優質科技型企業和團隊不少於10家(個),能夠推動企業“升規升強”,能夠帶動相關領域創新資源集聚,促進園區創新創業環境優化提升。

  2.申報支援創業服務機構升級發展應滿足以下條件:

  (1)進一步加強垂直領域産業孵化服務能力建設,在聚焦産業孵化、探索孵化運營機制創新、做強區域孵化品牌、強化國際化要素流動等維度,至少選擇一個維度進行升級發展。

  (2)提供的孵化場地或所屬區內註冊的在孵企業中,科技型中小企業、中關村高新企業不少於30家,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佔在孵企業總數不低於30%,當年在孵企業首次培育成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獨角獸企業等不少於5家。

  (三)支援方式及金額

  1.採取事前補助方式,根據標桿型孵化器建設發展情況,支援周期一般不超過3年,支援總金額不超過2000萬元。第一年給予不超過1000萬元資金支援,第二、三年根據上年度績效考核結果,每年給予不超過500萬元資金支援。支援資金用於實驗設施購置、租賃、運作維護,運營管理,人員支出,資訊系統建設維護,創業輔導、資源對接活動舉辦等。

  2.採取事前補助方式,根據創業服務機構升級發展年度實施計劃擇優給予支援,支援金額不超過300萬元,每家創業服務機構只能獲得一次創業服務機構升級發展政策支援,支援資金用於實驗設施購置、租賃、運作維護,運營管理,人員支出,資訊系統建設維護,創業輔導、資源對接活動舉辦等。

  第十一條  支援創業服務機構培育優秀科技型企業。

  (一)支援內容

  支援創業服務機構健全完善在孵企業的孵化培育機制,加大對初創企業的服務力度,助力企業快速成長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獨角獸企業等,支撐園區高品質發展。

  (二)支援條件

  申報的創業服務機構應滿足以下條件:當年在孵企業培育成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獨角獸企業等不少於5家,孵化服務成效突出。

  (三)支援方式及金額

  採取後補助方式,創業服務機構(不含處於標桿型孵化器、創業服務機構升級發展支援期內的單位)在孵企業培育成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或獨角獸企業1家,給予創業服務機構不超過5萬元資金支援,同一機構年度支援金額不超過100萬元,支援資金用於提升孵化服務能力。

  第十二條  支援專業機構參與園區運營服務。

  (一)支援內容

  支援專業機構參與園區運營服務,開展規劃編制、平臺建設、産業促進、人才引進、招商服務等工作,廣泛引入産業要素資源,不斷提升園區的市場化、專業化運營管理和服務水準,有效提升園區發展質效。

  (二)支援條件

  1.專業機構具備園區規劃、運營服務、産業培育、招商引資引智等專業服務能力。

  2.專業機構與所在區政府、分園管理機構或園區簽訂了合作協議,或以整體承租、參股等方式參與園區運營服務。

  3.專業機構建立了完善的管理制度,運營機制和激勵機制健全,服務體系完善,服務成效顯著。

  (三)支援方式及金額

  採取事前補助方式給予支援,根據專業機構的服務能力,預期服務成效等情況,按照不超過項目總投資額50%的比例,支援周期一般不超過3年,支援總金額不超過3000萬元。第一年給予不超過1000萬元資金支援,第二、三年根據上年度績效考核結果,每年給予不超過1000萬元資金支援。支援資金用於園區規劃建設、運營服務、産業資源對接、創新交流活動舉辦等,包括設施購置或租賃費、材料購置費、空間改造費、房屋租賃費、規劃設計費、運營管理費、人員費用、資訊系統建設費、活動組織費、會議費、專家諮詢費、印刷費、貸款利息等。

  第十三條  支援企業在園區落地發展。

  (一)支援內容

  支援企業按照中關村示範區分園主導産業定位,入駐分園開展新技術、新産品研發及生産等活動。支援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力度,不斷提升企業規模和競爭力,支撐分園主導産業集群發展,帶動提升分園産業集聚度。

  (二)支援條件

  1.企業符合所在中關村示範區分園主導産業定位。

  2.企業掌握關鍵核心技術,具有較強的科技創新實力或從事研發服務、科技推廣服務、專業技術服務等科技服務業務,已取得較為顯著的經濟社會效益或具有較好的發展潛力。

  (三)支援方式及金額

  採取後補助方式給予支援,綜合評價企業技術創新能力、經濟社會貢獻、未來發展潛力等情況,給予不超過200萬元一次性資金支援。支援資金用於企業開展後續技術研發、産業化落地等。

第三章  項目組織管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支援資金申報採取公開徵集、組織推薦等方式。

  第十五條  項目組織根據實際情況,開展以下環節:

  (一)發佈通知

  項目申報通知應明確項目申報條件、流程、期限等相關要求,通過北京市科技計劃綜合管理平臺,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官方網站等渠道公開發佈。

  (二)組織申報

  申報單位根據申報通知相關要求,原則上通過北京市科技計劃綜合管理平臺或申報通知明確的其他形式填寫並提交客觀真實的申請材料。

  項目申報實行誠信承諾制。申報單位和申報人須提交誠信承諾書,承諾提交的材料真實、有效、完整,符合科研誠信相關要求。

  (三)形式審查

  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委託專業機構受理所提交的項目並根據申報通知要求開展形式審查。

  項目申報期間,單位及其相關人員有在懲戒期的科研誠信失信記錄或其他社會領域嚴重失信記錄的,取消本次申報資格。

  同一申報單位同一內容的項目已通過其他渠道獲取市財政資金支援的,本辦法不再重復支援。

  (四)評審與立項

  公開徵集或組織推薦的項目根據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委託專業機構組織開展項目評審或研究論證結果,進一步組織凝練後提請行政決策立項。

  項目評審或研究論證專家應按有關規定在科技項目評審專家庫選取,專家組人數應為單數且不少於5人。

  (五)項目公示

  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將擬支援項目名單在官方網站進行公示(不宜公開的除外),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支援項目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以書面形式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對異議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異議範圍和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

  (六)簽訂合同或任務書

  經公示無異議的項目,凡有必要約定項目承擔單位履約事項和其他管理要求的,原則上均應簽訂項目合同,合同應明確財政資金用途、企業自有資金投入要求、雙方權利與義務、合同解除與變更、異議處理等;對於事前補助項目,原則上應簽訂任務書,進一步細化項目建設內容、時間進度安排、階段性目標和成果、績效考核指標等必要事項。

  (七)實施管理

  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按照相關規定撥付資金。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項目合同和任務書約定高品質組織實施項目,對於拒不履行合同書或任務書約定義務的,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有權單方面終止項目。

  (八)項目驗收

  事前補助項目承擔單位主動配合開展驗收工作。驗收工作由專業機構協助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在實施期滿後90個自然日內完成;如有結餘資金,項目承擔單位應依據審計報告及時繳納財政結餘資金,方可開展驗收工作;項目未通過驗收或未按期驗收的按科技信用有關規定處理。

  後補助項目不再組織驗收工作。

  (九)檔案管理

  項目承擔單位應配合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做好有關檔案的整理、保存和歸檔等工作。

第四章  績效管理與監督

  第十六條  加強預算績效管理,強化績效評價結果應用。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績效管理工作機制,強化績效管理責任約束,按規定科學合理設定績效目標,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各項工作,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相關結果將作為後續支援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加強對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實行專款專用,單獨核算,並配合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市財政局做好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審計等。

  第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金支援,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將視情節輕重採取終止項目執行、追回已撥項目資金、取消一定期限內項目申報資格等措施。

  第十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及相關人員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按照《北京市科技計劃管理相關責任主體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等相關規定,在北京市科技信用管理系統中作不良信用記錄,並將失信資訊匯交“信用中國(北京)”及科技部科研誠信管理資訊系統。對於違反財經法律法規的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施行之日起,《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促進園區高品質發展支援資金管理辦法(試行)》(京科發〔2022〕7號)廢止。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原有關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分享:
相關政策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