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衛生、體育/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體育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民政局
  4. [實施日期] 2024-07-17
  5. [成文日期] 2024-07-17
  6. [發文字號] 京體群字〔2024〕16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4-07-1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4年 第35期(總第863期)

北京市體育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市級體育類社會組織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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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體群字〔2024〕16號

各市級體育類社會組織,各區體育局、各區民政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燕山體育運動中心,燕山民政分局,各相關單位:

  現將《北京市市級體育類社會組織監管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北京市體育局    

北京市民政局    

2024年7月17日  

  (此件公開發佈)


北京市市級體育類社會組織監管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依法履行行業監管職責,保障市級體育類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關於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結合北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市民政局依法登記,由市體育局作為業務主管單位或行業管理部門的體育類社會組織,包括體育類的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

  市民政局負責本市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等社會組織的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市體育局負責體育類社會組織的業務主管和行業管理工作,市體育組織行業黨委領導和管理體育類社會組織黨建工作。

第二章 日常監管

  第三條 體育類社會組織應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不得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危害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體育類社會組織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應履行內部民主程式並依法進行核準。由市體育局作業務主管單位的,修訂章程,應經市體育局審查同意後,報市民政局核準。

  第五條 體育類社會組織應當認真履行重大事項報告義務,建立相應的工作制度,並指定專人負責報告工作。市體育局和市民政局對所接收的重大事項報告可以提供必要的指導和處理意見。

  第六條 市民政局作為登記管理機關,負責體育類社會組織的成立、變更、登出的登記,會同市體育局加強對體育類社會組織發起人、擬任負責人的資格審查。市體育局作為業務主管單位,履行前置審查義務;市體育局作為行業管理部門,配合市民政局做好體育類社會組織的登記審查,就其成立的必要性、發起人的代表性、會員的廣泛性等提出意見建議。

  第七條 市民政局負責對體育類社會組織實施年度檢查。市體育局作為業務主管單位,負責其業務主管的體育類社會組織年度檢查的初審。

  由市體育局作為業務主管單位的體育類社會組織,按時向市體育局報送年檢(年報)材料,經市體育局審查通過(同意)後,按時報送市民政局。

  無業務主管單位的體育類社會組織,按時直接向市民政局報送年檢(年報)材料。

  第八條 鼓勵體育類社會組織參加社會組織等級評估。評估等級為3A以上的,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接受政府職能轉移,優先獲得政府購買服務及政府獎勵。

  評估等級為3A以上的公益性體育類社會組織可以按照規定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第九條 市體育局鼓勵各體育類社會團體有效發揮作用,做好運動技能、賽事活動、體育教育培訓等體育活動團體標準研製工作。

  體育類社會團體應當建立健全團體標準管理制度,履行團體標準的制定、實施程式和要求,對制定的團體標準承擔主體責任。

  第十條 市體育局對體育類社會組織安全風險隱患進行監測評估,確定體育類社會組織重點風險防範領域,制定體育類社會組織風險隱患防範化解工作應急手冊並組織演練、實施。

  第十一條 市體育局建立體育類社會組織專項監督抽查工作制度,定期開展專項監督抽查,以體育類社會組織使用財政資金情況、企業高管擔任體育類社會組織主要負責人及其所在企業與體育類社會組織關聯交易情況等事項為抽查重點,保障財政資金、體育類社會組織資産安全、高效、規範使用。

  第十二條 市體育局定期定量開展體育類社會組織法定代表人述職工作。

  第十三條 市體育局和相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及時、準確、全面記錄體育類社會組織公共信用資訊,對信用記錄建檔留痕,做到可查可核可溯,並負責向市民政局提供公共信用資訊,做好公共信用資訊歸集、公佈和使用工作。

  第十四條 市體育局會同有關機關指導由其業務主管的體育類社會組織的清算事宜,確保體育類社會組織資産不被侵佔、私分或者挪用。

第三章 黨建管理

  第十五條 體育類社會組織堅持中國共産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産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産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體育類社會組織應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

  第十六條 市體育組織行業黨委推行體育類社會組織黨員管理層中的黨員和黨組織班子成員雙向進入、交叉任職。推動黨組織書記參加或列席管理層有關會議,黨組織開展的有關活動可邀請體育類社會組織非黨員負責人參加。督促配合體育類社會組織健全章程和各項管理制度,支援體育類社會組織負責人依法依章行使職權、開展工作,加強對體育類社會組織負責人的思想教育,保證體育類社會組織正確的政治方向,推動體育類社會組織承擔社會責任。

  第十七條 市體育組織行業黨委創新思想政治教育方式,教育引導職工群眾增強政治認同,匯聚推進改革發展的正能量。組織豐富多彩的文化活動,探索靈活多樣的活動載體,提供群眾期盼的服務,關心和維護群眾的正當權益,加強人文關懷和心理疏導,支援和保障各類人才幹事創業,增強黨組織的凝聚力。堅持黨建帶群建、群建促黨建,注重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作用,形成做好群眾工作合力。

  第十八條 市體育組織行業黨委發揮體育類社會組織及其從業人員專業特長,積極開展專業化志願服務,形成具有首都特色的社會組織志願服務品牌。發揮社會組織聯繫廣泛的優勢,組織黨員在從業活動中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凝聚社會共識。充分利用現代資訊技術手段開展活動,加強線上互動、線下交流,把黨的活動陣地拓展到網路上,增強黨組織活動的開放性、靈活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條 市體育組織行業黨委以黨性教育為重點,加強黨員教育培訓,不斷提高黨員素質,定期組織開展政治理論、黨章黨規黨紀、形勢政策、知識技能等培訓。

  第二十條 市體育組織行業黨委督促指導未換屆的體育類社會組織按照規定完成換屆工作,對體育類社會組織負責人人選進行審核把關。協助完成市級體育類行業協會商會擬任負責人政治審核工作。

第四章 業務活動監管

  第二十一條 體育類社會組織應依法依章程開展賽事活動,負責相關體育賽事活動的組織、服務、引導和規範,為社會力量合法舉辦的體育賽事活動提供必要的指導和服務,加強對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及相關從業人員的培訓,不斷提高體育賽事活動組織水準。可以根據體育賽事活動主辦方和承辦方的需求,提供必要的技術、規則、器材等方面的指導和服務,建立健全賽事指導和服務制度。

  市體育局鼓勵和支援作為體育賽事活動主辦方的體育類社會組織於體育賽事活動舉辦前在北京市體育賽事資訊管理系統填報賽事資訊,並在體育類社會組織網站、微信公眾號等官方平臺主動向社會公佈賽事資訊、競賽規程等內容。鼓勵體育類社會組織結合本市實際加強體育賽事活動的標準化、規範化建設。

  第二十二條 單項體育協會應依法依章程建立健全反興奮劑管理制度,履行反興奮劑工作職責。

  第二十三條 單項體育協會應依法依章程制定裁判員發展規劃,制定裁判員管理的相關規定和實施細則,按照市體育局要求組織開展一級裁判員的資格認證、培訓、考核、註冊、選派、處罰等管理工作,並對二級、三級裁判員的技術等級認證等工作進行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二十四條 體育類社會組織應依法依章程舉辦研討會、論壇活動,促進體育類社會組織所在領域的業務研討和學術交流,做到任務明確、規模適度、數量適當、經費合理。

  第二十五條 市體育局引導體育類社會組織有序開展對外交流,參與國際標準和規則制定,發揮體育類社會組織在體育交流中的輔助配合作用以及在民間對外交往中的重要平臺作用。規範體育類社會組織與境外非政府組織的合作、交往、接受委託及資助等活動。由市體育局作為業務主管單位的體育類社會組織確因工作需要在境外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必須經市體育局或者負責外事管理的單位批准。黨政領導幹部如確需以個人身份加入境外專業、學術組織或兼任該組織有關職務的,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規定報批。

  第二十六條 體育類社會組織應依法依章程開展經批准的評比達標表彰活動。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非營利性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不得收取或變相收取任何費用,嚴格按照規定的許可權、條件和程式開展,堅持以精神激勵為主、物質獎勵為輔,體現先進性、代表性和時代性。

  第二十七條 體育類社會組織應依法依章程開展合作活動,自覺接受市民政局、市體育局、有關職能部門的監督檢查和社會監督。

  第二十八條 體育類行業協會商會應依法依章程規範自身收費行為,自覺接受市民政局、市體育局、有關職能部門的監督檢查和社會監督。

第五章 內部治理監管

  第二十九條 體育類社會組織應依法依章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和運作機制以及黨組織參與重大問題決策等制度安排,完善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制度,落實民主選舉、民主決策和民主管理,健全內部監督機制。

  第三十條 體育類社會組織應建立內部糾紛解決機制。內部矛盾經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依法通過調解、仲裁或訴訟等途徑解決。

  第三十一條 體育類社會組織應依法依章程開展換屆工作。

  體育類社會組織不能正常換屆的,市體育局指導體育類社會組織成立換屆選舉委員會進行換屆,必要時可選派工作人員作為換屆選舉委員會成員,指導體育類社會組織完成換屆。

  第三十二條 體育類社會組織負責人應依法依章程任職、履職。市民政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社會組織負責人任職、約談等管理制度,落實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制度。

  第三十三條 體育類社會組織應依法依章程開展財務管理工作、嚴格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財會〔2004〕7號)和《<民間非盈利組織會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財會〔2020〕9號)和財政票據管理使用制度,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

  體育類社會組織應建立年度審計制度,選用北京市信譽好、品質高的會計師事務所,加強審計報告真偽鑒別應用。鼓勵將年度審計報告報送市體育局。

  第三十四條 體育類社會組織應依法依章程開展人事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落實關於黨政領導幹部兼職審批和兼職取酬的政策規定。

  鼓勵體育類社會組織建立工作人員培訓制度,在社會組織管理、體育專業技術、思想政治等方面組織開展工作人員培訓。

  第三十五條 體育類社會組織應依法依章程建立勞動合同管理制度,依法與工作人員訂立勞動合同並履行。

  推薦體育類社會組織使用民政部制定的《社會組織勞動合同範本》,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與專職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加強勞動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六條 體育類社會組織應依法依章程制定《分支(代表)機構管理制度》。

  各單項體育協會應當成立裁判員委員會(以下簡稱裁委會)。裁委會在各市級單項協會領導下,具體負責本項目裁判員的技術等級認證等監督管理工作。裁委會名單應當向全國單項協會備案,並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七條 體育類社會組織在資産、機構、人員等方面與所舉辦經濟實體分開,與所舉辦經濟實體之間發生經濟往來的,按照等價交換的原則收取價款、支付費用。

  體育類社會組織應當加強對所舉辦經濟實體財務情況的監督,並定期向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報告相關情況。

第六章 監管責任

  第三十八條 體育類行業協會商會嚴重失信的,市體育局配合相關部門採取聯合懲戒措施。

  將嚴重失信的體育類行業協會商會列為重點監管對象,依法依規聯合採取限制從事相關行業服務、取消參加評先評優資格等行政性約束和懲戒措施。

  第三十九條 市體育局、市民政局指導內部治理混亂的體育類社會組織依法依章程進行整改。

  第四十條 市體育局、市民政局依法處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體育類社會組織提出的,屬於職責範圍內的諮詢、求助、投訴、舉報、建議等訴求。

  第四十一條 體育類社會組織違反本辦法的,市體育局採取提醒等措施,提出整改要求並督促落實。

  第四十二條 體育類社會組織未配合市體育局業務主管和行業管理工作的,市體育局採取約談等措施,提出整改要求並督促落實。

  第四十三條 體育類社會組織違反法律法規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四條 市體育局協助市民政局等有關部門查處體育類非法社會組織和體育類社會組織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十五條 監管中發現體育類社會組織存在其他違法行為的,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市各區體育局、區體育總會對轄區內區級體育類社會組織的監管,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體育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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