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應急發〔2024〕1號
各區人民政府、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批准,現將《北京市危險化學品禁止、限制、控制措施(2024年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北京市應急管理局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
2024年1月15日
北京市危險化學品禁止、限制、控制措施(2024年版)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市委、市政府關於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産工作的有關決策部署,認真落實首都城市戰略定位,切實加強本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精準防控危險化學品安全風險,有效防範危險化學品安全事故,保障城市安全運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北京市安全生産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市應急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市生態環境局、市規劃自然資源委等部門,制定《北京市危險化學品禁止、限制、控制措施(2024年版)》(以下簡稱《措施》)。
一、總則
(一)《措施》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産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的安全生産和有關監督管理活動。
(二)《措施》制定堅持首都城市戰略定位,立足加強北京“四個中心”建設、提升“四個服務”水準,聚焦超大型城市特點,體現首都特色、首善標準,為首都經濟社會高品質發展提供安全保障。
(三)各單位應當認真履行安全生産主體責任,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危險化學品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嚴格落實《措施》規定,提高安全生産條件和安全管理水準。
(四)各區、各部門要嚴格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産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和“分級負責、分類管理、屬地為主”的要求,嚴格落實《措施》規定,實施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管理)。
(五)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對各單位執行《措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依法依規進行查處,對行政處罰資訊應當及時歸集、共用、應用和公開,強化對違法失信單位及其有關從業人員的社會監督。
(六)根據本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需要,或相關法律法規修訂、産業政策調整、相關行業出現技術變革時,《措施》將適時修訂。
二、禁止措施
(一)本市制定《北京市危險化學品禁止目錄》(以下簡稱《禁止目錄》),所列危險化學品共計62種(詳見附件)。
(二)列入《禁止目錄》的危險化學品,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生産、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
三、限制措施
(一)限制措施適用於本市首都功能核心區和北京城市副中心區域(以下簡稱限定區域)。
(二)在限定區域內,氨溶液[含氨>10%]、次氯酸鈉溶液[含
有效氯>5%]、氮[壓縮的或液化的]、二氧化碳[壓縮的或液化的]、氦[壓縮的或液化的]、硫酸、硼酸、汽油、柴油、三氯化鐵溶液、四氯乙烯、氬[壓縮的或液化的]、氧[壓縮的或液化的]、乙醇[無水]、鹽酸共15種危險化學品,可以非化學試劑形式運輸和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已列入《禁止目錄》的除外),只允許以化學試劑形式運輸和使用,且只能以符合危險貨物運輸車輛要求的廂式貨車和氣瓶專用運輸車輛的方式運輸。例外數量與有限數量危險貨物的運輸,按照《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執行。
(三)在限定區域內,各使用單位應將本年度已使用和下年度計劃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品種和數量等資訊,每年底向區級行業主管部門報告,並應當對危險化學品進行嚴格管控。
四、控制措施
(一)控制措施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各單位。
(二)涉及危險化學品生産、儲存的新(改、擴)建項目,應符合北京市新增産業的禁止和限制目錄及國家和本市産業發展政策要求。
(三)危險化學品生産企業、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和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安全風險研判和安全承諾公告制度,制定並落實安全風險管控措施。
(四)限額以下小型工程施工現場使用危險化學品,應嚴格執行國家及本市相關規定。
五、附則
(一)《措施》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
(二)化學試劑形式是指符合要求的化學試劑包裝和氣瓶氣體形式,包括:符合國家標準《化學試劑包裝及標誌》(GB 15346)的試劑類危險化學品包裝形式(單一包裝液體不大於25L、固體不大於25kg),以及最大公稱工作壓力15MPa、公稱容積40L及以下的氣瓶氣體形式。化學試劑和氣瓶氣體儲存、使用和運輸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相關規定。
(三)首都功能核心區包括東城區、西城區,總面積約92.5平方公里。北京城市副中心規劃範圍為原通州新城規劃建設區,總面積約155平方公里。
(四)用於國防、武器裝備科研生産的危險化學品以及用於科學研究和檢驗檢測等活動的標準物質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措施》。
(五)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對《措施》內容設定法律責任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六)《措施》由北京市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
(七)《措施》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