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執發〔2024〕2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綜合執法局: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和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以及《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京依法行政辦發〔2023〕4號),規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處罰行為,現將新修訂的《北京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表》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北京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京人社監發〔2021〕7號)、《北京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表》等的規定規範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堅持過罰相當原則、比例原則以及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等,審慎合理行使行政處罰權,實現良法善治。適用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可能出現“過罰不當”“類案不同罰”等問題,影響市場主體正常經營或者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報請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批准後調整適用。
《北京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表》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北京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表》(京人社監發〔2022〕4號)、《北京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表(涉及職業教育法、單用途預付卡管理條例部分)》(京人社監發〔2022〕17號)、《北京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表(涉及婦女權益保障法部分)》(京人社監發〔2023〕2號)同時廢止。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4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