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4-03-29
  5. [成文日期] 2024-03-29
  6. [發文字號] 京金局發〔2024〕14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4-03-29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4年 第19期(總第847期)

北京市地方金融管理局關於行政處罰聽證標準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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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金局發〔2024〕14號

各有關單位,局機關各處室、直屬事業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條、《北京市實施行政處罰程式若干規定》第十八條、《北京市行政處罰聽證程式實施辦法》第二條之規定,結合北京市地方金融管理工作實際,現就本領域行政處罰聽證標準規定如下:

  各承擔地方金融管理職責的部門擬作出較大數額罰款,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責令停産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等較重的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前款中“較大數額罰款”,確定標準為擬對公民處5萬元以上(含)的罰款,擬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20萬元以上(含)的罰款。“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按照“較大數額罰款”的標準執行。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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