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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應急管理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3-12-06
  5. [成文日期] 2023-12-06
  6. [發文字號] 京應急規文〔2023〕3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3-12-06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4年 第19期(總第847期)

北京市應急管理部門行政裁量權基準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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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應急規文〔2023〕3號

各區應急管理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城市運作局和綜合執法局,局機關各處室、執法總隊:

  《北京市應急管理部門行政裁量權基準》已經2023年第10次局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執行。北京市應急管理局關於印發《〈北京市燃氣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自由裁量基準》的通知(京應急規文〔2021〕1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應急管理局    

2023年12月6日  


北京市應急管理部門行政裁量權基準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規範行使北京市應急管理行政裁量權,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準,按照市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京依法行政辦發〔2023〕4號)要求,制定《北京市應急管理部門行政裁量權基準》(以下簡稱《基準》)。

  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按最新版《北京市安全生産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和《北京市應急管理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執行。

  二、行政許可裁量權基準

  行政許可裁量權基准詳見本《基準》附件1。根據現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北京市應急管理行政許可權力清單,制定了行政許可裁量權基準,載明瞭具體許可事項、法律依據,明確了行政許可條件、申請材料、中介服務、審批程式、審批時限、收費、許可證件、數量限制、年檢年報等內容,細化了行政許可事項不予受理、變更、撤回、撤銷、登出等內容。

  三、行政檢查裁量權基準

  依據法律法規規章、部門“三定”以及監管職責分工規定,結合行政檢查事項清單,在落實行政檢查單制度基礎上,明確應急管理行政檢查事項的檢查對象、檢查內容、檢查方式、檢查標準、檢查頻次等,並根據工作實際動態調整行政檢查單。為規範應急管理行政檢查工作,制定行政檢查裁量權基準實施規則,詳見本《基準》附件2。

  四、行政強制裁量權基準

  行政強制裁量權基准詳見本《基準》附件3。根據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北京市應急管理行政強制權力清單,制定了行政強制裁量權基準,載明瞭行政強制事項、法律依據,明確了實施行政強制的種類、實施條件、實施程式、辦理時限、採取行政措施後的處置事項、行政強制解除等內容。

  五、行政徵收徵用裁量權基準

  行政徵收徵用裁量權基准詳見本《基準》附件4。根據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北京市應急管理行政徵收權力清單,制定了行政徵收裁量權基準,載明瞭行政徵收事項、法律依據,明確了徵收徵用條件、徵收徵用財産和物品的範圍、徵收徵用的期限、徵收徵用的補償標準、徵收徵用的程式等內容。

  六、行政給付裁量權基準

  行政給付裁量權基准詳見本《基準》附件5。根據現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北京市應急管理行政給付權力清單,制定了行政給付裁量權基準,載明瞭行政給付事項、法律依據,明確了行政給付的條件、辦理程式、所需資料、辦理時限等內容。

  七、行政獎勵裁量權基準

  行政獎勵裁量權基准詳見本《基準》附件6。根據現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北京市應急管理行政獎勵權力清單,制定了行政獎勵裁量權基準,載明瞭行政獎勵事項、法律依據,明確了獎勵條件、獎勵標準、申請方式、領取方式等內容。

  本《基準》的適用主體為市、區應急管理部門、經濟技術開發區城市運作局和綜合執法局。本《基準》將按照北京市應急管理行政權力清單動態調整。本《基準》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北京市應急管理局關於印發《〈北京市燃氣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自由裁量基準》的通知(京應急規文〔2021〕1號)同時廢止。

附件1

行政檢查裁量權基準實施規則

  一、按照國家和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開展各類專項檢查;每年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明確重點檢查安排和一般檢查安排,並落實計劃安排;按照大型活動保障要求開展檢查;對投訴舉報事項進行核查等。

  二、行政檢查頻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明確規定的,結合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專項行動安排、大型活動保障要求、“風險+信用”監管措施等因素綜合確定。

  三、行政檢查可採用“雙隨機、一公開”檢查、跨部門聯合檢查、計劃檢查、專項檢查、舉報投訴核查等方式進行。

  四、落實行政檢查單制度,嚴格按照檢查單要求開展執法檢查工作,不斷提升行政檢查的可操作性和公平性。行政檢查單的設置應客觀、明確、具體,包含檢查事項、檢查內容、檢查方法、檢查標準、檢查結果等內容。

  五、在實施行政檢查前,行政執法人員可以結合行政檢查單,制定現場檢查方案。在進行行政檢查時,對現場檢查方案所列檢查內容逐一進行檢查,並如實記錄檢查情況。

  六、應急管理行政檢查單包含生産經營單位通用檢查單、安全生産許可檢查單、註冊安全工程師檢查單、安全生産培訓機構檢查單、危險化學品檢查單、冶金企業檢查單、機械企業檢查單、建材企業檢查單、輕工企業檢查單、工貿企業有限空間檢查單、涉爆粉塵企業檢查單等檢查單,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動態調整,並向社會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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