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房公積金髮〔2024〕17號
各分中心,管理部,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代辦網點,繳存單位及繳存人: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四部門《關於開展治理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工作的通知》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實施〈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若干規定》文件精神,為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打擊違規提取行為,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提取材料的審核力度
1.職工在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前,可登錄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官網(https://gjj.beijing.gov.cn/),查看辦事指南或撥打住房公積金熱線010-12329諮詢相關規定。職工可以通過住房公積金個人網上業務平臺、“北京公積金”APP、“京通”小程式線上申請,也可通過住房公積金自助機或各區管理部及歸集業務銀行代辦網點(以下簡稱受理部門)現場申請提取,並提供相關材料。職工應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2.受理部門在審核職工提取業務時,應當通過業務系統數據共用,對身份戶籍、房産交易、社保、婚姻登記、購房貸款等材料真偽進行全面審查;對於提供外省市材料資訊的,要通過“全國住房公積金監管平臺”開展跨地協查,與當地公積金中心聯繫併發送協查函,核實資訊的真實性。
二、加大提取行為的審核力度
3.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存在以下情形的,應要求職工持提取申請材料到管理部現場辦理;需進一步核查個人徵信的,應要求職工當面簽署《個人資訊核查授權、承諾書》。
(1)同一套住房在12個月內發生兩次及以上交易的;
(2)同一人在12個月內發生兩次及以上婚姻變更的;
(3)購買非戶籍地、非繳存地住房的;
(4)所購住房産權比例、面積等不符合自住條件的;
(5)所購住房價格明顯偏離市場水準的;
(6)非配偶、父母、子女共同購房的;
(7)未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將住房公積金賬戶遷入本市的;
(8)其他存疑的提取情形。
4.職工購房行為需進一步核實的,受理部門應留置申請材料,並要求職工提供所購房屋用於自住的補充材料,也可通過向有關部門調查、取證等方式進行核實。對職工提供的補充材料,不足以證明其所購房屋用於自住的,受理部門可向職工所在單位進行核實,單位應對職工提供的材料及住房行為予以核實,由單位住房公積金經辦人與職工一起到管理部現場辦理提取業務。
受理部門根據核實結果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不準提取的決定(調查核實時間不包含在3個工作日內)。
三、加大違規提取懲戒力度
5.加強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行為的行刑銜接,對涉嫌偽造及使用虛假材料的組織和個人,受理部門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向公安等部門移交問題線索。
6.對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公積金中心將責令其全額退還違規提取金額,將個人資訊記入不良資訊庫,自違規提取金額退回之日起五年內不予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不予受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
7.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職工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將以書面形式向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紀檢監察部門通報;其他性質單位職工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將以書面形式向其所在單位通報。
四、其他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此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中共中央直屬機關分中心、中央國家機關分中心、北京鐵路分中心參照執行。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