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人事工作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3-12-25
  5. [成文日期] 2023-12-25
  6. [發文字號] 京人社市場發〔2023〕37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4-01-04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4年 第16期(總第844期)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調整本市人力資源服務業務部分經辦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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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市場發〔2023〕37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行政審批局,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

  為貫徹落實《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50號),現就調整本市人力資源服務業務部分經辦政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人力資源服務許可條件

  申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開展職業中介活動必備的固定場所、辦公設施和一定數額的開辦資金;

  (二)有不少於3名具備相應職業資質符合規定的專職工作人員;

  (三)有健全可行的職業中介活動制度;

  (四)從事網路招聘服務,涉及經營電信業務的,還應當依法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資質。

  二、許可服務範圍

  《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服務範圍如下:

  (一)為用人單位推薦勞動者、為勞動者介紹用人單位、組織開展招聘會、開展高級人才尋訪(獵頭)服務等經營性活動;

  (二)開展網路招聘服務。

  三、許可證有效期規定

  依法取得的《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長期有效,不再辦理“延續有效期”業務。

  四、增加不適用告知承諾制的情形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以告知承諾方式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如有較嚴重不良信用記錄或曾存在虛假承諾等情形,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告知申請人,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方式提出申請。

  五、其他事項

  (一)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當前執行的有關人力資源服務業務相關規定,如與本通知存在抵觸,按本通知執行。

  (二)本通知印發後,將啟用新版《北京市人力資源服務業務申請表》《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申請人力資源服務許可告知承諾書》《開展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現場履諾檢查通知書》《北京市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履行承諾檢查情況記錄單》等表格文書(見附件)。

  (三)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對提出更換《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要求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予以更換。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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