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商貿、海關、旅遊/國內貿易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商務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4-03-22
  5. [成文日期] 2024-03-21
  6. [發文字號] 京商消二字〔2024〕11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4-03-22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商務局關於實施2024年度批發和零售、餐飲企業支援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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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商消二字〔2024〕11號

各區商務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金融局,各有關企業:

  為進一步促進批發和零售企業健康發展,惠及市場主體,助力北京國際消費中心城市建設,推動首都經濟高品質發展,對符合條件的企業給予資金支援。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支援範圍

  在北京地區註冊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批發業、零售業、餐飲業企業。

  二、支援條件和標準

  (一)批發業企業

  對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達到2000萬元及以上,且2024年全年銷售額增速高於全市批發和零售銷售額平均增速的批發企業給予獎勵。2024年全年批發額每增長1億元最高獎勵4萬元;一季度及全年銷售額增速同時高於全市平均增速的,按照1.2倍標准予以支援;單個企業支援上限1000萬元。

  (二)零售業企業

  對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達到500萬元及以上,且2024年全年零售額增速高於全市社零總額平均增速的零售企業給予獎勵。2024年全年零售額每增長5000萬元最高獎勵20萬元;一季度及全年零售額增速同時高於全市平均增速的,按照1.2倍標准予以支援;單個企業支援上限500萬元。

  (三)餐飲業企業

  對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達到200萬元及以上,且2024年全年餐飲營業收入增速高於全市餐飲營業收入平均增速的餐飲企業給予獎勵。2024年全年餐飲營業收入每增長2000萬元最高獎勵8萬元;一季度及全年餐飲營業收入增速同時高於全市平均增速的,按照1.2倍標准予以支援;單個企業支援上限200萬元。

  (四)新設企業

  在京註冊不滿一年,且滿足年度主營業務收入條件的,可按照當年符合申報要求的月度區間提報。

  三、申報流程

  (一)項目申報。2025年3月1日—4月30日,符合條件的企業將申報紙質及電子版材料提交屬地區商務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金融局。

  (二)項目審核。各區商務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金融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于2025年5月30日前,將通過初審的材料匯總報送市商務局,市商務局進行復核。

  四、申報材料

  申報材料一式三份,按順序裝訂成冊,加蓋單位公章及騎縫章(全套申報材料需掃描電子版一併提交)。項目申報材料不予退回。申報材料如下:

  1.申請表;

  2.企業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和銀行開戶許可證等文件複印件;

  3.2024年企業主營業務收入規模、增速等相關支撐材料;

  4.信用報告(在“信用中國(北京)”網站查詢下載)。

  五、工作要求

  (一)保證數據真實、準確、完整。申報企業不得擅自篡改相關報表資訊,對於偽造、提供虛假材料的申報單位,不予支援,並按《北京市商務領域不良信用記錄名單管理辦法(試行)》規定進行處理,已獲得的支援資金須退回市商務局。

  (二)信用記錄良好。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援:未依法在京納稅的;列入《北京市新增産業的禁止和限制目錄》禁止類和限制類範圍的;納入全市聯合懲戒“黑名單”的;納入北京市商務領域不良信用記錄名單,受到“不予支援”信用懲戒的;經市商務局等部門審議其他不予支援的。

  (三)申報單位近三年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産安全事故。

  (四)同一方向已獲得中央財政資金支援或其他市級財政資金支援的不得重復申報。

  (五)各初審單位應積極組織項目申報,切實做好指導與審核,嚴格把關,按照規定程式做好相關工作。

  (六)獲得財政資金支援的項目單位應積極配合相關監督檢查、審計等工作。項目單位收到財政資金後,應按照《財政部關於印發修訂〈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的通知》(財會〔2017〕15號)相關規定進行賬務辦理,相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七)對於截留、挪用、騙取財政資金等違法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根據2011年國務院令第588號修訂)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六、其他事項

  本文件由市商務局負責解釋,自發佈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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