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3-11-17
  5. [成文日期] 2023-11-17
  6. [發文字號] 京環發〔2023〕18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3-11-1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4年 第7期(總第835期)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關於印發《北京市一般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裁量權基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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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環發〔2023〕18號

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和北京市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京依法行政辦發〔2023〕4號),規範實施行政許可裁量權基準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並結合本市環境影響評價監管工作實際,市生態環境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一般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裁量權基準》,現予以印發。

  一、各區生態環境部門(含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行政審批局),以及承接環境影響評價審批職責的北京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員會、北京大興國際機場臨空經濟區(大興)管理委員會,可參照本通知相關要求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二、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北京市生態環境局關於規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事項的通知》(京環發〔2021〕11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11月17日  


北京市一般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裁量權基準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許可事項名稱:一般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

  2.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九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

  (5)《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

  (6)《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十七條

  (7)《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條

  (8)《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六條

  3.行使層級

  市、區兩級許可權劃分依據:

  (1)《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由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行使部分行政權力和辦理部分公共服務事項的決定》(京政發〔2019〕23號)

  (2)《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由北京大興國際機場臨空經濟區(大興)管理委員會和大興區政府有關部門行使部分行政權力辦理部分公共服務事項的決定》(京政發〔2020〕22號)

  (3)《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由部分重點功能區管理機構和區政府有關部門行使一批市級行政權力等事項的決定》(京政發〔2021〕27號)

  (4)《北京市生態環境局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管理許可權的建設項目目錄(2022年本)》(北京市生態環境局通告2022年第7號)

  (5)《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由部分重點功能區管理機構和區政府有關部門行使一批市級行政權力等事項的決定》(京政發〔2023〕4號)

  二、許可條件

  1.建設項目類型及其選址、佈局、規模等符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相關法定規劃;

  2.所在區域環境品質未達到國家或者地方環境品質標準的,建設項目擬採取的措施能滿足區域環境品質改善目標管理要求;

  3.建設項目採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可確保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採取必要措施預防和控制生態破壞;

  4.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針對項目原有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5.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基礎資料數據真實,內容不存在重大缺陷、遺漏,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明確、合理;

  6.建設項目符合國家和本市産業政策和清潔生産相關要求,工業建設項目採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産生量少的清潔生産工藝,合理利用自然資源;

  7.建設項目採取措施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污染物排放符合國家和本市污染物總量控制要求。

  三、申請材料

  1.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申請書;

  2.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3.關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刪除不宜公開資訊的説明;

  4.公眾參與説明(環境影響報告書項目);

  5.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全本(公示稿);

  6.環境影響評價告知承諾書(告知承諾審批項目)。

  四、中介服務(非強制)

  1.中介服務事項名稱: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2.設定中介服務事項的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九條

  (2)《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三條

  3.提供中介服務的機構: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單位

  4.中介服務事項的收費性質:經營服務性收費(市場調節價)

  五、審批程式

  1.申請人申請;

  2.審批機構受理/不予受理;

  3.受理公示;

  4.技術評估(部分情況下開展);

  5.現場勘驗(部分情況下開展);

  6.審批機構審查;

  7.擬審查公示;

  8.聽證(部分情況下開展);

  9.審批機構批准/不予批准;

  10.審批決定公告。

  六、審批時限

  1.承諾受理時限:1個工作日

  2.法定審批時限:環境影響報告書60個工作日,環境影響報告表30個工作日

  3.承諾審批時限:環境影響報告書29個工作日,環境影響報告表14個工作日

  七、收費

  辦理行政許可是否收費:否

  八、許可證件

  1.審批結果名稱: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文件

  2.審批結果的有效期限:長期(5年未開工建設的項目需要重新審核)

  3.是否需要辦理審批結果變更手續:否

  4.是否需要辦理審批結果延續手續:否

  九、數量限制

  無

  十、年檢年報

  1.有無年檢要求:無

  2.有無年報要求:無

  十一、不予受理情形

  1.不予受理條件

  (1)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2)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2.不予受理實施程式

  出具加蓋生態環境部門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不予受理書面憑證。

  十二、其他

  一般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涉及行政許可的其他方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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