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醫保發〔2023〕16號
各區醫療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各有關醫療機構:
根據國家醫療保障局等八部委《關於印發〈深化醫療服務價格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醫保發〔2021〕41號)等相關文件精神和《北京市醫療保障局關於進一步完善本市新增醫療服務項目價格管理工作的通知(暫行)》(京醫保發〔2022〕5號)有關規定,為更好促進醫療技術創新發展和臨床應用,結合本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完善本市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申報及管理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申報程式
(一)市醫保局負責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申報及管理工作。醫療機構申報的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應經臨床科室提出,醫務部門、物價管理部門審核,專家審議,主管院領導審批,院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後,提交至市醫保局。屬於國家及本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限制類醫療新技術(或其他規定的情形),須按規定履行完成醫療技術備案或准入相關程式後再向市醫保局提交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申請。
(二)各有關醫療機構可在每季度前10個工作日,向市醫保局提交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申請,並按要求提供以下資料:
1.申請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的正式書面報告(附件1),及院內審核相關部門負責人、主管院領導、院長簽字材料和院長辦公會議紀要等證明材料;
2.按照要求編寫的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範資訊,包括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內涵、除外內容、計價單位、計價説明等內容要素(附件2);
3.新增醫療服務項目與價格標準相關的支援資訊(附件3);
4.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成本測算報告(附件4);
5.衛生健康部門已發佈的技術規範,或正式發表的臨床指南或專家共識;無法提供的,須提交相關情況説明(附件5);
6.新增醫療服務項目申報價格5000元以上、申報價格高於相同功能相同診療目的的現行項目價格1倍以上或價差金額3000元以上,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應同步提交項目創新性、經濟性評價報告,並對申報價格的合理性、必要性作出特別説明;
7.設備維護和折舊成本達到每項2000元及以上,且佔項目申報價格的比重達到40%及以上;項目內一次性耗材、專機專用耗材單産品採購價格達到每件3000元及以上,且平均費用(單價×平均使用數量)佔項目申報價格的比重達到40%及以上;項目外一次性耗材、專機專用耗材單産品價格達到每件3000元及以上,且平均費用佔申報項目預期費用(項目價格+項目外耗材費用)的比重達到40%及以上,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須附設備耗材醫療機構採購發票複印件(無實際採購的須附正式説明和生産企業報價單複印件)、生産企業出廠發票複印件(進口企業提供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複印件),同時由設備或耗材生産企業對産品採購價格的合理性必要性作出特別説明。
(三)為促進創新醫療技術及時應用於臨床,2022年以來,已在2個及以上省級醫療保障部門審批通過的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或由藥監部門審批的醫療器械産生的新醫療技術、新醫療活動,且不屬於國家及本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禁止類、限制類醫療技術的,醫療機構可不受時間限制,隨時向市醫保局提出優先評審論證書面申請(以下簡稱“優先評審”),並補充提交外省市醫療保障部門批准設立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的相關文件複印件或醫療器械産品註冊證、説明書等佐證資料。
(四)上述申請資料應加蓋醫療機構公章,並按項目分別裝訂成冊後報送市醫保局價格招採處。資料掃描版同步發送至jgzc@ybj.beijing.gov.cn,郵件名稱請標明“xx醫院xx項目申報材料或優先評審材料”。醫療機構應對申報資料真實性負責,如查實申請資料不真實的,取消該機構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申報或優先評審資格1年。
二、完善新增醫療服務項目的價格動態管理
新增醫療服務項目價格試行期原則上不超過2年,確因項目涉及病例極少(試行期間開展不足100例),或試用醫療機構、專家評審論證對項目是否具備統一定價條件存有不同意見的,在試行期滿至少1個月前,由相關部門或醫療機構向市醫保局提出書面延期申請(附件6),市醫保局將在綜合論證後延期試行、統一定價或終止執行。
三、進一步加強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監測工作
各有關醫療機構應嚴格落實京醫保發〔2022〕5號文件關於監測工作的要求,加強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開展情況和費用監測,每年1月和7月底前填寫《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監測表》(附件7),將半年度項目臨床使用情況、診療人次、價格水準、存在問題等相關情況報告市醫保局。未按要求報告,或上報數據、情況被證實不真實、不準確的,在整改到位前,市醫保局暫緩接受該機構新增醫療服務項目試行價格備案、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申報或優先評審以及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建議。
四、其他事項
(一)此前文件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未涉及事項仍按京醫保發〔2022〕5號文件相關政策執行。
(二)凡被國家及本市有關部門禁止臨床應用的醫學診療技術,相關項目自動廢止。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2023年11月8日
- 附件1: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申請報告(模版)
- 附件2:新增醫療服務項目及價格標準資訊表(新項目申報)
- 附件3:新增醫療服務項目和價格標準相關支援資訊表(新項目申報)
- 附件4: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成本測算表(新項目申報)
- 附件5:關於xxxxx項目技術准入情況的説明(模版)
- 附件6: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試行期順延申請表
- 附件7: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監測表
- 公報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