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社會保障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財政局
  4. [實施日期] 2023-09-28
  5. [成文日期] 2023-09-28
  6. [發文字號] 京人社評發〔2023〕27號
  7. [廢止日期] 2024-05-31
  8. [發佈日期] 2023-10-3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4年 第6期(總第834期)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財政局關於本市企業招用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人員享受一次性補貼有關事項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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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評發〔2023〕27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財政審計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優化調整穩就業政策措施全力促發展惠民生的通知》(國辦發〔2023〕11號),優化調整穩就業政策,進一步促進長期失業人員就業,現就本市企業招用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人員,享受一次性補貼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補貼對象範圍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或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企業”)可申請享受一次性補貼:

  (一)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招用本市戶籍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人員;

  (二)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

  (三)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二、補貼標準

  符合條件的企業,按每招用1人補貼1000元的標準申請享受一次性補貼。

  三、資金來源

  由企業註冊或經營地所在區通過就業補助資金列支。

  四、申請、審核和發放方式

  企業為招用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滿3個月後,可通過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網站向註冊或經營地所在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提出申請,按要求上傳勞動合同電子文件並填寫相關資訊。經比對核實單位填報資訊和參保資訊,審核合格的,一次性補貼資金將發放至企業對公賬戶,沒有對公賬戶的,可將資金髮放至稅務部門提供的企業繳納社會保險費賬戶。

  一次性補貼與一次性吸納補貼、一次性擴崗補助不可重復享受。同一登記失業人員身份資訊只能由一戶企業用於申請享受,不可重復使用。企業已申請享受一次性補貼,並按本市《用人單位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管理辦法》等規定通過該人員申請享受用人單位崗位補貼的,應從崗位補貼中扣除。

  五、工作要求

  (一)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要根據本通知要求做好審核工作並及時發放補貼資金。市就業促進中心應做好人員培訓、業務指導和經辦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確保政策落到實處、發揮實效。

  (二)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要強化風險防範,防止弄虛作假、欺騙冒領行為。對於不符合條件的企業,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及時追回所發放一次性補貼,按規定追究其相應責任。

  (三)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要加強政策宣傳,及時向符合條件的企業推送政策資訊,確保政策儘快落地見效。在推進工作過程中遇有重大問題,及時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報告。

  本政策實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企業提交申請期限延長至2024年5月31日。

  本通知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財政局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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