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政務督查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3-12-10
  5. [成文日期] 2023-11-20
  6. [發文字號] 京衛監督〔2023〕9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3-11-2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4年 第4期(總第832期)

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衛生健康執法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規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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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衛監督〔2023〕9號

各區衛生健康委、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綜合執法局,市衛生健康監督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推進包容審慎監管,市衛生健康委組織制定了《北京市衛生健康執法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規則》,已經市衛生健康委2023年第15次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3年11月20日  


北京市衛生健康執法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規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推進包容審慎監管,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國家、本市關於實施包容審慎監管和推廣輕微違法免罰和初次違法慎罰的相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和“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兩種情形。

  第三條 違法行為輕微,是指當事人無主觀過錯或主觀過錯較小、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較小、發生頻次較低、持續時間較短、影響的範圍或對象較小等情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情節嚴重”情形除外。

  及時改正,是指違法行為具備整改條件,當事人立即或者在限定期限內改正。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改正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5個自然日。

  沒有造成危害後果,是指違法行為未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社會生産生活秩序等造成影響。

  第四條 初次違法,是指市、區兩級衛生行政部門的執法記錄中,無當事人違反同一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同一種違法行為的違法記錄。執法人員可以在詢問當事人的基礎上,通過資訊平臺和案件檔案等途徑查詢違法記錄,核實是否屬於初次違法。

  危害後果輕微,是指違法行為輕微沒有造成明顯的危害後果,當事人當場或在限定期限內及時採取措施降低或消除相關損害或影響,未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社會生産生活秩序等造成明顯的影響。

  及時改正,是指違法行為具備整改條件,當事人立即或者在限定期限內改正。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改正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5個自然日。

  第五條 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事項實行清單化管理。清單中列明的違法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和本規則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未列入清單的違法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不予行政處罰或者可以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六條 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變化和執法實踐對《北京市衛生健康執法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予以定期評估和動態調整。調整後的清單另行公示。

  第七條 執法人員應當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取證,對符合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條件的,責令當事人立即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並對當事人進行法規宣傳、教育提示,督促其自覺遵守法律法規。

  當事人承諾改正的,簽訂《合法誠信承諾書》,做出合法誠信承諾。違法行為立即改正的,執法人員可當場復查。違法行為不能立即改正的,執法人員在承諾改正期限屆滿後及時進行復查。復查發現當事人已按期改正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第八條 嚴格落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執法案卷製作、歸檔和處罰資訊管理等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本規則是本市衛生健康執法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執行的指導性文件,法律、法規、規章或國家、北京市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十條 本規則自2023年12月10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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