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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軍轉安置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3-11-29
  5. [成文日期] 2023-11-29
  6. [發文字號] 京退役軍人局發〔2023〕39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3-11-29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4年 第4期(總第832期)

北京市退役軍人事務局關於印發《北京市退役軍人工作行政裁量權基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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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退役軍人局發〔2023〕39號

各區退役軍人局,市局機關各處室、各直屬事業單位:

  經2023年第十三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將《北京市退役軍人工作行政裁量權基準》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2023年11月29日  


北京市退役軍人工作行政裁量權基準

  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二、行政確認裁量權基準

  (一)殘疾性質認定和殘疾等級評定

  1.事項名稱:殘疾性質認定和殘疾等級評定

  2.事項類型:行政確認

  3.法定依據: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第二十四條  因戰、因公、因病致殘性質的認定和殘疾等級的評定許可權是:

  (一)義務兵和初級士官的殘疾,由軍隊軍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認定和評定;

  (二)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和中級以上士官的殘疾,由軍隊軍區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認定和評定;

  (三)退出現役的軍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需要認定殘疾性質和評定殘疾等級的,由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認定和評定。

  評定殘疾等級,應當依據醫療衛生專家小組出具的殘疾等級醫學鑒定意見。

  殘疾軍人由認定殘疾性質和評定殘疾等級的機關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

  第二十五條  現役軍人因戰、因公致殘,未及時評定殘疾等級,退出現役後或者醫療終結滿3年後,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關係人)申請補辦評定殘疾等級,有檔案記載或者有原始醫療證明的,可以評定殘疾等級。

  現役軍人被評定殘疾等級後,在服現役期間或者退出現役後殘疾情況發生嚴重惡化,原定殘疾等級與殘疾情況明顯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關係人)申請調整殘疾等級的,可以重新評定殘疾等級。

  《傷殘撫恤管理辦法》

  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

  4.辦理條件:

  補辦評定殘疾等級:現役軍人因戰、因公致殘,未及時評定殘疾等級,退出現役後或者醫療終結滿3年後,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關係人)申請補辦評定殘疾等級,有檔案記載或者有原始醫療證明的,可以評定殘疾等級。

  重新評定(調整)殘疾等級:現役軍人被評定殘疾等級後,在服現役期間或者退出現役後殘疾情況發生嚴重惡化,原定殘疾等級與殘疾情況明顯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關係人)申請調整殘疾等級的,在上一次評定殘疾等級1年後提出申請,可以重新評定殘疾等級。

  5.申請材料:

  申請人申請新辦、補辦評定殘疾等級和調整殘疾等級,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請書(有工作單位的向所在單位提出,沒有工作單位的或者以原致殘部位申請評定殘疾等級的,可以直接向戶籍所在地的區退役軍人局提出);

  (2)申請人身份證或者居民戶口簿複印件;

  (3)退役軍人證(退役軍人登記表)等退役證明;

  (4)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6張;

  (5)因戰因公致殘檔案記載或者原始醫療證明(補辦評定提供);

  (6)致殘經過證明和醫療診斷證明(新辦評定提供);

  (7)原始評殘檔案(調整提供);

  (8)近6個月內在二級甲等以上醫院的就診病歷及醫院檢查報告、診斷結論等(調整提供)。

  6.辦理部門:

  各區退役軍人局、市退役軍人局

  7.辦理程式:

  (1)個人提出申請。申請內容包括本人基本情況、致殘情形、申請理由及依據等。

  (2)區退役軍人局受理。區退役軍人局對報送的有關材料進行核對,對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情形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補充材料。

  (3)區退役軍人局通知申請人到本區退役軍人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參加醫學鑒定。

  (4)區退役軍人局根據殘疾等級醫學鑒定意見對申請人擬定殘疾等級,報送市退役軍人局。

  (5)市退役軍人局對報送的材料初審後,認為符合條件的,通知區退役軍人局對申請人的評殘情況進行公示。

  (6)市退役軍人局審批。

  8.辦理時限:

  (1)區退役軍人局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簽發《受理通知書》,並於收到醫療衛生專家小組簽署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報送市退役軍人局審批;

  (2)市退役軍人局于公示結束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逐級發給申請人或者其所在單位。

  (二)烈士評定

  1.事項名稱:烈士評定

  2.事項類型:行政確認

  3.法定依據:

  《烈士褒揚條例》

  第八條  公民犧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評定為烈士:

  (一)在依法查處違法犯罪行為、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執行反恐怖任務和處置突發事件中犧牲的;

  (二)搶險救災或者其他為了搶救、保護國家財産、集體財産、公民生命財産犧牲的;

  (三)在執行外交任務或者國家派遣的對外援助、維持國際和平任務中犧牲的;

  (四)在執行武器裝備科研試驗任務中犧牲的;

  (五)其他犧牲情節特別突出,堪為楷模的。

  現役軍人犧牲,預備役人員、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員因參戰、參加軍事演習和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犧牲應當評定烈士的,依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有關規定評定。

  4.辦理條件:

  符合《烈士褒揚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規定的情形。

  5.申請材料:

  (1)申請人(或單位)的書面申請;

  (2)犧牲人員犧牲情節的描述和有關證明材料;犧牲人員如是被犯罪分子殺害犧牲的,應有公安部門現場偵破材料和結論及犯罪分子的口供筆錄,法院判決書等材料;

  (3)其他當事人或目擊者證明材料;

  (4)犧牲人員生前主要事跡;

  (5)犧牲人員家庭成員情況。

  6.辦理部門:

  各區退役軍人局、各區人民政府、市退役軍人局、市人民政府

  7.辦理程式:

  (1)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單位、死者遺屬或者事件發生地的組織、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單位所在地、死者遺屬戶口所在地或者事件發生地的區退役軍人局提供有關死者犧牲情節的材料。

  (2)收到材料的區退役軍人局調查核實後提出評定烈士的報告,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核。

  屬於《烈士褒揚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由區人民政府提出評定烈士的報告並逐級上報至市人民政府審查評定。

  (3)評定為烈士的,由市人民政府送國務院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備案。

  (4)屬於《烈士褒揚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情形的,由區人民政府提出評定烈士的報告並逐級上報至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審查後送國務院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審查評定。

  8.辦理時限:

  市人民政府評定烈士後,市退役軍人局在20個工作日內報送國務院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備案。

  三、行政給付裁量權基準

  (一)發給一次性撫恤金或者補助金

  1.事項名稱:發給一次性撫恤金或者補助金

  2.事項類型:行政給付

  3.法定依據:

  《烈士褒揚條例》

  第十五條  烈士遺屬除享受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烈士褒揚金外,屬於《軍人撫恤優待條例》以及相關規定適用範圍的,還享受因公犧牲一次性撫恤金;屬於《工傷保險條例》以及相關規定適用範圍的,還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以及相當於烈士本人40個月工資的烈士遺屬特別補助金。

  不屬於前款規定範圍的烈士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發給一次性撫恤金,標準為烈士犧牲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個月的中國人民解放軍排職少尉軍官工資。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第十三條  現役軍人死亡,根據其死亡性質和死亡時的月工資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標準是: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個月的工資;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個月的工資。月工資或者津貼低於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的,按排版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計算。

  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其遺屬在應當享受的一次性撫恤金的基礎上,由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按照下列比例增發一次性撫恤金:

  (一)獲得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5%;

  (二)獲得軍隊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0%;

  (三)立一等功的,增發25%;

  (四)立二等功的,增發15%;

  (五)立三等功的,增發5%。

  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其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按照其中最高等級獎勵的增發比例,增發一次性撫恤金。

  第十五條  一次性撫恤金髮給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沒有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未滿18周歲的兄弟姐妹和已滿18周歲但無生活費來源且由該軍人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

  第二十八條  退出現役的因戰、因公致殘的殘疾軍人因舊傷復發死亡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按照因公犧牲軍人的撫恤金標準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其遺屬享受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撫恤待遇。

  退出現役的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殘疾軍人因病死亡的,對其遺屬增發12個月的殘疾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其中,因戰、因公致殘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因病死亡的,其遺屬享受病故軍人遺屬撫恤待遇。

  4.辦理條件:

  (1)犧牲人員被依法評定為烈士,但不屬於《工傷保險條例》以及相關規定適用範圍;現役軍人經軍隊有批准許可權的政治機關確認因公犧牲、病故。

  (2)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沒有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的,有未滿18周歲的兄弟姐妹和已滿18周歲但無生活來源且由烈士或因公犧牲、病故軍人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

  5.申請材料:

  (1)申請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2)烈士證明書、因公犧牲軍人證明書、病故軍人證明書;

  (3)被評定為烈士或確認為因公犧牲的請示及批復(需由單位出具);

  (4)申請人與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關係證明;

  (5)軍人死亡當月基本工資表(需由單位出具,並加蓋公章);

  (6)立功受獎材料(需由單位出具,如無立功情況可以不提供);

  (7)家庭協議書。

  6.辦理部門:

  各區退役軍人局

  7.辦理程式:

  (1)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向戶籍所在地區退役軍人局提出申請;

  (2)區退役軍人局審批;

  (3)上報區財政局申請撥付資金;

  (4)代發金融機構將資金髮放到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協議指定賬戶。

  8.辦理時限:

  自收到烈士遺屬、因公犧牲、病故軍人遺屬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並報區財政局申請資金。

  (二)發給定期撫恤金或者補助、喪葬補助費

  1.事項名稱:發給定期撫恤金或者補助、喪葬補助費

  2.事項類型:行政給付

  3.法定依據:

  《烈士褒揚條例》

  第十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烈士遺屬,享受定期撫恤金:

  (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撫養人、配偶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或者收入水準低於當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準的;

  (二)烈士的子女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殘疾或者正在上學而無生活來源的;

  (三)由烈士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正在上學而無生活來源的。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士遺屬,由其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發給定期撫恤金領取證,憑證領取定期撫恤金。

  第十七條  烈士生前的配偶再婚後繼續贍養烈士父母,繼續撫養烈士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由烈士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的,由其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參照烈士遺屬定期撫恤金的標準給予補助。

  第十八條  定期撫恤金標準參照全國城鄉居民家庭每人平均收入水準確定。定期撫恤金的標準及其調整辦法,由國務院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烈士遺屬享受定期撫恤金後仍達不到當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準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予以補助。

  第二十條  烈士遺屬不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享受定期撫恤金條件的,應當登出其定期撫恤金領取證,停發定期撫恤金。

  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士遺屬死亡的,增發6個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同時登出其定期撫恤金領取證,停發定期撫恤金。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第十六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發給定期撫恤金:

  (一)父母(撫養人)、配偶無勞動能力、無生活費來源,或者收入水準低於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準的;

  (二)子女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或者殘疾無生活費來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無生活費來源且由該軍人生前供養的。

  對符合享受定期撫恤金條件的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發給《定期撫恤金領取證》。

  第十九條  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死亡的,增發6個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同時登出其領取定期撫恤金的證件。

  4.辦理條件:

  (1)犧牲人員被依法評定為烈士;現役軍人經軍隊有批准許可權的政治機關確認因公犧牲、病故。

  (2)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中的父母、配偶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或者收入水準低於當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準的;子女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或者殘疾無生活費來源的;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無生活費來源且由烈士或者因公犧牲、病故軍人生前供養的;烈士生前的配偶再婚後繼續贍養烈士父母,繼續撫養烈士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由烈士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的,由其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參照烈士遺屬定期撫恤金的標準給予補助。

  5.申請材料:

  (1)申請書;

  (2)申請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3)委託辦理的還需提供《委託書》、受託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4)烈士證明書、因公犧牲軍人證明書、病故軍人證明書;

  (5)申請人與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或享受定期撫恤補助優撫對象關係證明;

  (6)無生活費來源證明(社保機構出具的申請人城鄉居民或城鎮職工社保繳費記錄或未查到社保繳費記錄的證明,僅限定期撫恤金申請);

  (7)醫院或公安部門出具的享受定期撫恤補助優撫對象死亡證明(僅限喪葬補助費)。

  6.辦理部門:

  各區退役軍人局

  7.辦理程式:

  (1)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向其戶籍所在地區退役軍人局提出申請;喪葬補助費由享受定期撫恤補助優撫對象家屬向優撫對象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或區退役軍人局提出申請;

  (2)區退役軍人局審批;

  (3)上報區財政局撥付資金;

  (4)代發金融機構將資金髮放到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遺屬或享受定期撫恤補助優撫對象賬戶。

  8.辦理時限:

  定期撫恤金自收到符合條件遺屬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自審批之日起按月發放。

  喪葬補助費自收到享受定期撫恤補助優撫對象家屬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並報區財政局申請資金。

  (三)在鄉復員軍人定期定量補助

  1.事項名稱:在鄉復員軍人定期定量補助

  2.事項類型:行政給付

  3.法定依據: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第四十四條  復員軍人生活困難的,按照規定的條件,由當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給予定期定量補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條件。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復員軍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後經批准從部隊復員的人員。

  4.辦理條件:

  (1)自退出現役後從未經組織安排或本人申請被錄用到國家機關或者企事業單位工作。

  (2)孤老或者年老體弱、喪失勞動能力,生活困難。

  5.申請材料:

  (1)申請書;

  (2)申請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3)委託辦理的還需提供《委託書》、受託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4)復員軍人身份證明;

  (5)農村或城鎮無工作單位的證明(社保機構出具的城鄉居民或城鎮職工社保繳費記錄或未查到社保繳費記錄的證明);

  (6)生活困難證明。

  6.辦理部門:

  各區退役軍人局

  7.辦理程式:

  (1)復員軍人向其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或區退役軍人局提出申請;

  (2)區退役軍人局審批。

  8.辦理時限:

  自審核確認符合享受補助當月起,按月發放。

  (四)發給殘疾撫恤金或者補助、喪葬補助費

  1.事項名稱:發給殘疾撫恤金或者補助、喪葬補助費

  2.事項類型:行政給付

  3.法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

  第五十六條  殘疾退役軍人依法享受撫恤。

  殘疾退役軍人按照殘疾等級享受殘疾撫恤金,標準由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綜合考慮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水準、消費物價水準、全國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工資水準、國家財力情況等因素確定。殘疾撫恤金由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發放。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第二十六條  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按照殘疾等級享受殘疾撫恤金。殘疾撫恤金由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發給。

  因工作需要繼續服現役的殘疾軍人,經軍隊軍級以上單位批准,由所在部隊按照規定發給殘疾撫恤金。

  第二十七條  殘疾軍人的撫恤金標準應當參照全國職工平均工資水準確定。殘疾撫恤金的標準以及一級至十級殘疾軍人享受殘疾撫恤金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依靠殘疾撫恤金生活仍有困難的殘疾軍人,可以增發殘疾撫恤金或者採取其他方式予以補助,保障其生活不低於當地的平均生活水準。

  第二十八條  退出現役的因戰、因公致殘的殘疾軍人因舊傷復發死亡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按照因公犧牲軍人的撫恤金標準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其遺屬享受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撫恤待遇。

  退出現役的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殘疾軍人因病死亡的,對其遺屬增發12個月的殘疾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其中,因戰、因公致殘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因病死亡的,其遺屬享受病故軍人遺屬撫恤待遇。

  4.辦理條件:

  殘疾撫恤金髮給退出現役的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殘疾軍人。

  喪葬補助費發給退出現役的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殘疾軍人因病死亡的遺屬。

  5.申請材料:

  殘疾撫恤金無需個人申請。

  喪葬補助費需個人申請,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書;

  (2)申請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3)申請人與殘疾軍人關係證明;

  (4)殘疾軍人因病死亡證明。

  6.辦理部門:

  各區退役軍人局

  7.辦理程式:

  (1)由殘疾軍人家屬向殘疾軍人戶籍所在地區退役軍人局提出申請;

  (2)區退役軍人局審批;

  (3)上報區財政局撥付資金;

  (4)代發金融機構將資金髮放到殘疾軍人賬戶。

  8.辦理時限:

  殘疾撫恤金按月發放,其中,新辦評定殘疾等級的從被批准殘疾等級評定後的下一個月起發放;補辦評定殘疾等級的從作出評定殘疾等級決定的當月起發放;撫恤關係轉移的,自辦結殘疾撫恤關係轉移手續次年一月起發放。

  喪葬補助費自收到殘疾軍人家屬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並報區財政局申請資金。

  (五)對退出現役分散安置的殘疾軍人發放護理費

  1.事項名稱:對退出現役分散安置的殘疾軍人發放護理費

  2.事項類型:行政給付

  3.法定依據: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第三十條  對分散安置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發給護理費,護理費的標準為:

  (一)因戰、因公一級和二級殘疾的,為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

  (二)因戰、因公三級和四級殘疾的,為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

  (三)因病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為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的護理費,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發給;未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的護理費,經軍隊軍級以上單位批准,由所在部隊發給。

  《關於進一步做好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有關工作的通知》

  二、加強醫療保障(四)對因患精神病被評定為五級至六級殘疾等級的初級士官和義務兵,自移交安置第二年1月起,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放護理費,護理費標準為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5%。

  4.辦理條件:

  (1)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和因患精神病被評定為五級至六級殘疾等級的初級士官和義務兵;

  (2)已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報到,且為分散安置。

  5.申請材料:

  無需個人申請

  6.辦理部門:

  各區退役軍人局

  7.辦理程式:

  區退役軍人局對退出現役、分散安置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和因患精神病被評定為五級至六級殘疾等級的初級士官和義務兵的傷殘等級、戶籍身份材料進行審查。

  8.辦理時限:

  自殘疾軍人到安置地區退役軍人局報到之後,從下一年起按月發放;補辦或調整評定殘疾等級的,自作出評定殘疾等級決定的當月起,按月發放。

  (六)撫恤優待對象的收治和集中供養

  1.事項名稱:撫恤優待對象的收治和集中供養

  2.事項類型:行政給付

  3.法定依據: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第二十九條  退出現役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由國家供養終身;其中,對需要長年醫療或者獨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經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批准,可以集中供養。

  第四十五條  國家興辦優撫醫院、光榮院,治療或者集中供養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撫恤優待對象。

  各類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優先接收撫恤優待對象。

  《光榮院管理辦法》

  第七條  老年、殘疾或者未滿16周歲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和進入老年的殘疾軍人、復員軍人、退伍軍人,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撫養人或者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撫養人無贍養、扶養、撫養能力且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待遇的為集中供養對象,可以申請享受光榮院集中供養待遇。

  光榮院在保障好集中供養對象的前提下,可利用空余床位為其他老年且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法定贍養人、扶養人無贍養、扶養能力的撫恤優待對象提供優惠服務。

  有條件的光榮院在滿足上述對象集中供養、優惠服務的需求外,可面向其他撫恤優待對象開展優待服務。

  4.辦理條件:

  (1)老年、殘疾或者未滿16周歲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和進入老年的殘疾軍人、復員軍人、退伍軍人,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撫養人或者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撫養人無贍養、扶養、撫養能力且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待遇的撫恤優待對象;

  (2)其他老年且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法定贍養人、扶養人無贍養、扶養能力的撫恤優待對象;

  (3)其他撫恤優待對象。

  5.申請材料:

  (1)申請書;

  (2)申請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3)烈士證明書、軍人因公犧牲證明書、軍人病故證明書、殘疾軍人證、退役軍人證(退役軍人登記表),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撫養人或者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撫養人無贍養、扶養、撫養能力證明。

  6.辦理部門:

  各區退役軍人局

  7.辦理程式:

  (1)本人申請或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

  (2)區光榮院初審;

  (3)區退役軍人局審批。

  8.辦理時限:

  自收到齊全、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

  (七)對待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發給生活補助費

  1.事項名稱:對待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發給生活補助費

  2.事項類型:行政給付

  3.法定依據: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

  第三十五條  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個月內,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務。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間,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生活水準的標準,按月發給生活補助費。

  4.辦理條件:

  符合本市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待安排工作退役士兵。

  5.申請材料:

  居民身份證、軍士退役證原件及複印件、本人銀行卡。

  6.辦理部門:

  各區退役軍人局

  7.辦理程式:

  (1)符合本市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待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到安置地區退役軍人局報到時留存本人銀行卡、身份證複印件;

  (2)安置地區退役軍人局對相關材料進行審批;

  (3)上報區財政局撥付資金;

  (4)代發金融機構將資金髮放到符合本市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待安排工作退役士兵賬戶。

  8.辦理時限:

  辦理完成接收手續後,自軍隊停發工資次月起,按月發放。

  (八)發給烈士褒揚金

  1.事項名稱:發給烈士褒揚金

  2.事項類型:行政給付

  3.法定依據:

  《烈士褒揚條例》

  第十四條  國家建立烈士褒揚金制度。烈士褒揚金標準為烈士犧牲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戰時,參戰犧牲的烈士褒揚金標準可以適當提高。

  烈士褒揚金由領取烈士證書的烈士遺屬戶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發給烈士的父母或者撫養人、配偶、子女;沒有父母或者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烈士未滿18周歲的兄弟姐妹和已滿18周歲但無生活來源且由烈士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

  4.辦理條件:

  符合領取烈士褒揚金資格的烈士的父母或者撫養人、配偶、子女以及沒有父母或者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由烈士未滿18周歲的兄弟姐妹和已滿18周歲但無生活來源且由烈士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領取。

  5.申請材料:

  無需個人申請

  6.辦理部門:

  各區退役軍人局

  7.辦理程式:

  烈士褒揚金由領取烈士證明書的烈士遺屬戶口所在地區退役軍人局發放。

  8.辦理時限:

  資金到位後及時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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