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衛生、體育/衛生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3-09-28
  5. [成文日期] 2023-09-28
  6. [發文字號] ​京衛監督〔2023〕7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3-09-28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3年 第45期(總第825期)

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告知承諾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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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衛監督〔2023〕7號

各區衛生健康委、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市衛生健康監督所:

  為進一步優化公共場所衛生行政許可審批服務,提升營商環境水準,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組織修訂了《北京市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告知承諾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3年9月28日  


北京市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告知承諾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提升審批效率,優化審批服務,轉變政府職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國務院關於在全國推開“證照分離”改革的通知》(國發〔2018〕35號)、《國務院關於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北京市政務服務事項告知承諾審批管理辦法》(京審改辦〔2020〕1號)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告知承諾,是指申請人依法提出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申請,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一次性告知審批條件和所需材料,申請人以書面形式(含電子文本)承諾其符合審批條件並承擔相應違反承諾的後果,按要求提交材料後,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當場作出衛生行政許可決定的審批方式。

  第三 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管理轄區內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告知承諾制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公共場所衛生許可新辦和延續。

  第五條 申請新辦《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的,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申請表(新辦)(附件1);

  (二)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行政審批告知承諾書(新辦)(附件2);

  (三)主體資格憑證複印件(能夠通過政府部門間資訊共用或通過電子證照獲取資訊的,免於提交);

  (四)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件複印件(能夠通過政府部門間資訊共用或電子證照獲取資訊的,免於提交);非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本人辦理的,還需提供授權委託書及受委託人身份證件複印件(能夠通過政府部門間資訊共用或電子證照獲取資訊的,免於提交);

  (五)所申辦公共場所衛生設施平面佈局圖(衛生設施的設置和佈局應符合相應的衛生標準和規範要求);

  (六)所申辦公共場所一年內的衛生檢測或評價報告;使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且具有管理責任的,還應當提供一年內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檢測或評價報告;所提供的衛生檢測或評價報告的檢測結果應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規範的要求;

  (七)經營場所屬於地下空間的,需提供相關部門出具的使用證明文件複印件。

  第六條 申請人簽訂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行政審批告知承諾書並提交本辦法第五條所述材料後,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場作出衛生行政許可決定,並於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後7日內送達《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同時做好公共場所衛生現場指導服務與監督工作。

  第七條 申請延續《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的經營者,應當在《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所在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出延續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申請表(延續)(附件3);

  (二)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行政審批告知承諾書(延續)(附件4);

  (三)主體資格憑證複印件(能夠通過政府部門間資訊共用或通過電子證照獲取資訊的,免於提交);

  (四)非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本人辦理的,需提供授權委託書及受委託人身份證件複印件(能夠通過政府部門間資訊共用或電子證照獲取資訊的,免於提交);

  (五)所申辦公共場所一年內的衛生檢測或評價報告;使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且具有管理責任的,還應當提供一年內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檢測或評價報告;所提供的衛生檢測或評價報告的檢測結果應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規範的要求;

  (六)原衛生許可證(原衛生許可證丟失的,提交情況説明,寫明丟失情況及原證資訊)。

  第八條 申請人簽訂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告知承諾書並提交本辦法第七條所述材料後,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場作出衛生行政許可決定,並於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後7日內送達《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同時做好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現場指導服務與監督工作。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沿用原衛生許可證號,批准日期為准予延續日期,在該日期後列印“延續”字樣。

  第九條 申請人實際經營地址、衛生佈局、設施設備等應與承諾內容一致,通過告知承諾制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後,要誠信守諾,按照告知承諾的內容達到審批條件後再開展經營活動。

  第十條 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在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後三個月內,對申請人履諾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未履行承諾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後仍未達到條件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依法撤銷行政許可決定。申請人作出虛假承諾的,直接依法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按照未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行政許可擅自從事相關活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對申請人未履行承諾或虛假承諾的失信記錄、信用修復,按照《北京市政務服務事項告知承諾審批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申請人有不良信用記錄或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衛生行政許可審批方式。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2019年4月15日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印發的《北京市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告知承諾管理辦法》(京衛疾控〔2019〕25號)同時廢止。在本規定執行期間,如遇國家公共場所衛生行政許可政策調整,按國家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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