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民政、扶貧、救災/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民政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3-11-01
  5. [成文日期] 2023-10-26
  6. [發文字號] 京民養老發〔2023〕247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3-11-0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3年 第45期(總第825期)

北京市民政局關於印發《北京市養老服務品質和安全重點監測點實施辦法》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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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民養老發〔2023〕247號

各區民政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市社會福利事務管理中心:

  現將《北京市養老服務品質和安全重點監測點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民政局    

2023年10月26日  


北京市養老服務品質和安全重點監測點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優化養老服務領域營商環境,更好統籌養老服務發展與安全,進一步加強養老服務機構事中事後監管,提升公平公正、科學精準、無事不擾的監管能力,加強養老服務機構品質和安全監管,防範化解重大風險隱患,結合本市養老行業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養老服務品質和安全重點監測點(以下簡稱“監測點”),是指民政部門將問題多發頻發、服務管理風險隱患突出、投訴舉報集中的養老服務機構,有針對性地設置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強常態化監管的工作機制。

  第三條  監測點旨在聚焦養老服務品質和安全問題,堅持公開公正、市區聯動、動態管理、閉環整改的原則,推動養老服務品質和安全重點監測常態化,提升養老服務機構服務品質和安全。

  第四條  民政部門依據行業主管部門行政檢查、服務對象投訴舉報、媒體曝光等情況,收集整理養老服務機構服務品質和安全問題相關數據,開展監測工作。

  第五條  存在以下情形的養老服務機構,區民政部門應設置為區級監測點:

  (一)近1年內發生刑事或治安案件;

  (二)近1年內發生欺老虐老案(事)件;

  (三)近1年內機構法定代表人(實際投資人、主要負責人)發生重大違法犯罪問題或納入失信名單;

  (四)在有關行政部門組織的檢查中,服務品質、安全生産等方面,存在風險隱患問題突出且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問題;

  (五)出現其他因服務品質或安全問題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情形。

  第六條  存在以下情形的養老服務機構,區民政部門在核實的基礎上,可視情設置為區級監測點:

  (一)上一個月12345市民熱線關於養老服務品質投訴數量較多或者投訴問題性質嚴重,經核實屬實的;

  (二)涉及養老服務品質或安全問題,經新聞媒體曝光,經核實屬實的;

  (三)區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市民政局可將服務品質和安全問題突出的區級監測點,設置為市級監測點,督促區民政部門進行重點監管,落實整改要求。

  第八條  民政部門對設置為監測點的養老服務機構,可視情設定3至6個月的監測期。

  第九條  對設置為區級監測點的養老服務機構,區民政部門應制發關注函進行服務品質和安全風險提示,並在北京養老服務網進行公示。

  第十條  對近1年內2次及以上被設置為監測點的養老服務機構,區民政部門應制發警示函對其服務品質和安全進行預警,並在北京養老服務網進行公示。

  第十一條  監測期內,區民政部門應安排專人參照相關服務標準,每週通過視頻監控、電話回訪、現場抽查等多種方式進行監測,每月至少一次前往監測點現場了解服務品質、日常管理等情況;可適時約談機構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督促整改落實。

  第十二條  市民政局可適時安排專人了解區民政部門監測工作落實情況、養老服務機構服務品質和安全情況,並對區級監測點開展飛行檢查。

  第十三條  民政部門對監測期內的養老服務機構應加強規範管理。發現養老服務機構在建築、消防、食品、醫療衛生、環境保護、特種設備等方面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及時函告相關部門,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四條  在監測結束前,可依託養老服務機構星級評定專家團隊,參照“風險+信用”綜合評價體系開展評估。評估合格的,不再設置為監測點;評估不合格的,再次設置為監測點。

  第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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