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民政、扶貧、救災/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民政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3-10-17
  5. [成文日期] 2023-10-17
  6. [發文字號] 京民養老發〔2023〕233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3-10-24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3年 第45期(總第825期)

北京市民政局關於印發《北京市養老機構“風險+信用”綜合評價實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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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民養老發〔2023〕233號

各區民政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市社會福利事務管理中心:

  現將《北京市養老機構“風險+信用”綜合評價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民政局    

2023年10月17日  


北京市養老機構“風險+信用”綜合評價實施方案

  為推進北京市養老機構一體化綜合監管體系建設,創新監管方式,提高監管效能,根據《北京市養老機構綜合監管暫行辦法》《北京市開展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工作的實施意見》《北京市關於進一步創新和加強事中監管構建一體化綜合監管體系的工作方案》《北京市關於加強風險分類管理提升監管效能的實施意見》等文件要求,結合本市養老機構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北京市關於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優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科學構建風險分類和信用評價指標體系,形成“風險+信用”綜合評價機制,根據綜合評價結果實施差異化監管,提升公平公正、科學精準、無事不擾的監管能力,促進養老服務業持續健康發展。

  二、工作目標

  建立完善“風險+信用”綜合評價體系和分級分類監管機制,針對不同級別的監管對象,合理確定檢查主體、比例、頻次。對風險低、信用好的養老機構,降低檢查比例和頻次,精簡檢查內容;對風險高、信用差的養老機構提高檢查比例和頻次,嚴格實施檢查。有效配置監管資源和力量,全面提升監管效能和服務水準,實現精準監管、高效監管和智慧監管。

  三、主要內容

  (一)統籌推進四級風險評級

  在綜合考察養老機構設施設備、運營管理、服務的基礎上,探索建立科學精準的風險指標體系,開展風險定量評價。

  1.建立風險分類指標體系模型

  風險分類指標體系設置3個一級指標、24個二級指標(詳見附件1)。

  2.開展風險定量評價

  風險評價方法採用指標評分的方式,總體風險分值範圍為0—600分,分數越高風險越低。其中,設施設備45分,運營管理131分,服務424分。

  3.劃分風險分類類別

  對監管對象風險等級劃分為四個等級,按照由低到高,分為低風險(A類),一般風險(B類),較高風險(C類)和高風險(D類)。具體分值範圍如下:

監管對象風險等級劃分

  (二)實施四等九級信用評價

  以公共信用資訊和行業監管資訊為基礎,按照四等九級信用分級標準,構建信用評價指標體系,開展信用評價。

  1.建立信用評價指標體系

  養老機構信用評價指標體系由正向指標和負向指標兩部分組成,包括4項一級評價指標、9項二級評價指標和25項三級評價指標(詳見附件2)。

  (1)正向指標

  養老機構信用評價正向指標反映養老機構信用狀況的正面資訊,總分值不超過300分,包括:

  ①履約行為指標:服務承諾履行、相關方履約;

  ②激勵行為指標:運營發展、榮譽情況、守信激勵。

  (2)負向指標

  養老機構信用評價負向指標反映養老機構信用狀況的負面資訊,總分值由單項指標項得分相加計算得出,包括:

  ①信用資訊指標:基礎信用、公共信用;

  ②履約保障指標:服務品質、安全管理。

  2.開展信用評價

  養老機構信用評價初始分值設置為650分,以初始分值作為基數,對照附件2所列指標項進行加分、減分,並逐項進行核算。將初始分值加上正向指標總分值,減去負向指標總分值,計算得出養老機構信用評價最終評價分值(最終得分分值最低限制為350分,低於350分的,按350分計算)。計算公式為:

  養老機構信用評價最終評價分值=初始分值+正向指標總分值–負向指標總分值

  (1)養老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定等級不高於B級:

  ①開展養老服務活動不滿兩年;

  ②在評價時點,已被列入異常名錄(狀態)且尚未解除;

  ③在服務品質日常監測、養老機構星級評定、社會組織評估等行業評價中被評為最低等級。

  (2)養老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評定為D級:

  ①信用資訊公示系統中,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②發生群體性(50人及以上)投訴,造成嚴重社會影響;

  ③發生安全責任事故或事件;

  ④發生刑事或治安案件;

  ⑤發生欺老虐老事件、案件;

  ⑥存在非法集資行為;

  ⑦機構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發生重大違法犯罪問題或納入失信名單;

  ⑧在有關行政部門組織的檢查中,服務品質、安全生産等方面,存在風險隱患問題突出且限期整改不到位;

  ⑨出現其他因服務品質或安全問題造成社會不良影響;

  ⑩存在國家和北京市規定應當列入的其他嚴重失信情形。

  3.劃分信用評價結果等級標準

  養老機構信用等級參照國際通行的350—950分範圍劃分等級,由高到低依次分為A、B、C、D四等,並細分為A、A-、B+、B、B-、C+、C、C-、D共九級。級數越高,表示養老機構在評價期內的綜合信用水準越高。評價結果等級的具體劃分標準及信用提示如下:

劃分信用評價結果等級標準

  4.信用資訊修復

  養老機構為積極改善自身信用狀況,在糾正失信行為、履行相關義務後,可適時向認定失信行為的單位(以下簡稱“認定單位”)提出信用資訊修復申請。由認定單位或者歸集機構按照有關規定移除負向指標後,民政部門根據養老機構信用資訊修復情況重新計算其信用評價分值。

  (三)構建“風險+信用”綜合評價體系

  採用信用等級和風險等級就低評價方式,開展“風險+信用”四級綜合評價,形成“一業一評”機制。

  1.“風險+信用”綜合評價等級標準

  明確不同的風險等級和信用等級對應的綜合評價結果,如下表所示:

“風險+信用”綜合評價等級標準

  2.“風險+信用”綜合評價週期

  實行動態評價週期,以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北京養老服務管理資訊系統的數據變化情況實行動態調整。

  3.“風險+信用”綜合評價結果公開和應用

  (1)根據《北京市開展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工作的實施意見》管理行業領域信用評價結果的要求,按實際情況,確定“風險+信用”綜合評價結果的公開程度範圍,通過北京養老服務網向社會公開。

  (2)推進“風險+信用”綜合評價結果應用,開展差異化精準監管,聯合有關部門每年現場檢查次數不少於4次,每次對A級養老機構抽查數量不少於其總數的10%;對B級養老機構抽查數量不少於其總數的30%;對C級養老機構抽查數量不少於其總數的50%;對D級養老機構進行全覆蓋檢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區民政部門要提高對數據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全面實施對相關資訊數據的歸集,推進“風險+信用”綜合評價及結果應用,增強對養老機構的公平性與準確性的監管能力,實現無事不擾的監管。

  (二)加強宣傳引導

  各區民政部門要總結並積極推廣實際工作中的優秀經驗和實踐策略,構建並培育領先的典型示範,營造正確的市場導向、公正的市場競爭、誠信的守法態度、合規的商業運營、優質的服務供應以及繁榮有序且安全的養老市場環境。

  (三)加強智慧監管

  搭建北京養老服務無感監管系統,聚焦服務過程與服務品質數字化監管需求,建立“風險+信用”監管規則模型,打通數據壁壘。通過數字化管理自動歸集數據,充分運用數據碰撞等技術手段,及時發現養老機構服務過程中的數據異常,實施分類分級監管,科學合理調配監督力量。

  (四)加強監管協同

  推動數據資訊共用,建立資訊數據快速共用機制,有效實現各部門之間的資訊快速傳遞。建立起跨部門、跨區域的數據共用機制,統一數據傳輸標準和數據格式,形成資訊交流的快速通道,及時、準確、有效地掌握社會養老機構的基本情況,更好地對養老機構進行統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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