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司發〔2023〕27號
各區司法局、財政局,市法律援助中心: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進一步做好《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法律援助補貼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25號)的落實工作,現就有關法律援助補貼發放事項進行調整,具體通知如下:
一、現將《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財政局關於修訂〈北京市法律援助補貼辦法〉的通知》(京司發〔2018〕86號)第十六條第三款調整為:對於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規定和標準、符合《北京市司法局辦公室關於印發〈北京市法律援助案件品質監督管理規定〉的通知》(京司辦發〔2014〕52號)要求的法律援助服務,經法律援助機構審查,應當給提供法律援助服務的人員支付法律援助補貼。法律授助機構根據相關原始記錄製作“法律援助值班補貼發放表”“法律援助案件補貼發放表”,經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服務機構、法律援助人員確認後履行財務及資金審批流程,將補貼支付到提供服務的法律援助人員本人實名銀行賬戶。
二、法律援助機構向法律援助人員支付法律援助補貼後,應及時為獲得補貼的法律援助人員辦理個人所得稅勞務報酬所得免稅申報。
三、因實施政府採購等程式確定法律服務機構並已與之簽訂合同或協議的,應與法律服務機構協商,簽訂補充協議,修改相關的支付條款,以保證法律援助補貼支付到法律援助人員本人銀行賬戶。
四、法律服務機構應當支援和保障本機構法律援助人員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為法律援助人員取得法律援助補貼創造便利條件。
五、本通知從下發之日起開始實施。
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財政局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