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市場監管、安全生産監管/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應急管理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3-05-06
  5. [成文日期] 2023-05-06
  6. [發文字號] 京應急發〔2023〕11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3-05-06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3年 第28期(總第808期)

北京市應急管理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安全生産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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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應急發〔2023〕11號

各區應急管理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城市運作局,市屬相關部門:

  為加強全市安全生産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管理,進一步提高應對處置突發事件能力,經報市政府批准,現將《北京市安全生産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北京市應急管理局              

2023年5月6日       


北京市安全生産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安全生産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管理,進一步提高突發事件救援能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條例》《應急管理部關於“十四五”應急救援力量建設規劃》《北京市安全生産條例》《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全市應急隊伍建設的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能夠承擔本市生産安全事故領域救援任務,並具有一定規範化、標準化、專業化水準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基層應急救援隊伍和社會應急救援隊伍(以下簡稱“應急救援隊伍”)。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三條  市應急局負責統籌市級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指導區級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基層應急救援隊和社會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市屬相關行業部門負責統籌抓好本領域市級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各區應急局負責統籌抓好區級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和基層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指導本區域社會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應急救援隊伍組建單位和應急救援隊伍要嚴格加強管理,抓好規範化、專業化建設。

  第四條  危險化學品的生産、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築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隊伍。生産經營規模較小的,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並且可以與鄰近的應急救援隊伍簽訂應急救援協議。

  工業園區、開發區等産業聚集區域內的生産經營單位,可以聯合建立應急救援隊伍。

  鼓勵和支援生産經營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建立提供社會化應急救援服務的應急救援隊伍。

  第五條  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將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建立情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送屬地應急管理部門,並依法向社會公佈。

第三章  訓練使用

  第六條  應急救援隊伍應當加強思想、政治、組織、文化、紀律、作風、能力建設,培養對黨忠誠、紀律嚴明、赴湯蹈火、竭誠為民的優良作風,養成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和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的職業素養,提升應急救援人員的通用技能和專業技能水準,增強隊伍的快速反應、應急機動、專業救援、綜合保障能力。

  第七條 應急救援隊伍的應急救援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技能、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

  應急救援隊伍組建單位或者兼職應急救援人員所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應急救援人員進行培訓;應急救援人員經培訓合格後,方可參加應急救援工作。

  應急救援隊伍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並定期組織訓練。

  應急救援隊伍應當加強安全避險教育培訓,提高識險避險能力。

  鼓勵應急救援隊伍參照國家或北京市制定的相關標準進行建設,積極參加技能比武競賽等活動。

  第八條  應急救援隊伍逐步完善應急值守、資訊報告、訓練演練、人員管理、搶險救援等制度機制,保持正規的值守、訓練、工作和生活秩序。要著眼應對處置多災和巨災的救援需要,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生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演練。當隊伍的人員編成、主戰裝備、駐防區域、通信方式或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時,要及時報告相關部門和應急管理部門。

  第九條  應急救援隊伍可定期開展應急演練,以檢驗、保持和提高應急救援能力。演練結束後,應急救援隊伍及時組織評估,根據評估結果修訂應急預案,改進應急救援工作。

  第十條  應急管理部門根據應對處置應急救援需要,可直接指揮調用應急救援隊伍。應對處置過程中,相關部門可指揮調用本行業(領域)的應急救援隊伍,確需本行業(領域)以外應急救援隊伍支援時,也可商請應急管理部門協調辦理。應急救援隊伍需要參與外省(市、區)應急救援及訓練演練活動時,應報告市屬相關部門。

  第十一條  應急救援隊伍應對處置事故和突發事件時,要接受現場指揮部的指揮調度。在執行應急備勤任務時,要接受活動組織方的統一指揮。對於出現不聽指揮、擅離職守、違規違紀等情況的隊伍,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當事人的責任。

第四章  相關保障

  第十二條  應急管理部門要加強應急救援隊伍資訊平臺建設,將應急救援隊伍的人員、裝備、物資等情況納入平臺統一管理,提高信息化管理水準。

  第十三條  應急救援隊伍應對處置事故中産生的費用,原則上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對無法確定事故或責任單位或責任單位無力承擔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對在隊伍建設和遂行救援任務中表現突出、有重大貢獻的隊伍和個人,給予一定的物質和精神獎勵。統一將應急救援隊伍納入全市安全生産領域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評比表彰,對成績特別突出、事跡特別過硬的按程式推薦參加全國應急管理系統表彰,不斷提高應急救援隊員的榮譽感使命感責任感。

  第十五條  應急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應當統籌利用現有力量和各方資源,健全完善政府、市場和社會等多元化資金投入機制,強化應急救援隊伍多渠道保障模式,加大隊伍建設運作、大型裝備配備和運維、教育培訓演練、裝備儲備和救援消耗補充等方面的投入。鼓勵應急救援隊伍通過與鄰近區、鄉鎮(街道)或企業簽訂應急救援協議等方式開展合作共建,努力爭取資金裝備支援。

  第十六條  對在參加應急救援或業務訓練等活動中因工受傷、致殘或犧牲的應急救援人員,按照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予以工傷、醫療、撫恤待遇;符合評定烈士的,按照《烈士褒揚條例》等相關規定進行申報評定。評定烈士的,其遺屬享受烈屬待遇。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市應急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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