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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經濟、交通/鐵路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3-04-15
  5. [成文日期] 2023-03-11
  6. [發文字號] 政府令〔2023〕308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3-03-16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3年 第18期(總第798期)

北京市鐵路沿線安全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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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308號

  《北京市鐵路沿線安全管理規定》已經2023年2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

市長 殷勇    

2023年3月11日  


北京市鐵路沿線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鐵路沿線安全管理,保障鐵路安全和暢通,保護人身和財産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鐵路沿線的安全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市鐵路沿線安全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政府統籌、企業負責、部門指導、屬地保障的工作原則。

  第四條 鐵路沿線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做好鐵路沿線安全環境治理工作,協調鐵路沿線安全的重大事項,依法處置鐵路沿線安全管理中遇到的重大問題。

  鐵路沿線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落實鐵路沿線安全管理相關責任,加強保障鐵路沿線安全教育,落實護路聯防責任,防範和制止危害鐵路沿線安全的行為,協調和處理保障鐵路沿線安全管理有關事項,做好保障鐵路沿線安全有關工作。

  第五條 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設立的鐵路監督管理機構依職責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鐵路沿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危害鐵路沿線安全的違法行為。

  第六條 本市建立健全由政府相關部門、鐵路監督管理機構和鐵路運輸企業等共同參與的鐵路沿線安全管理綜合協調機制,實行北京市鐵路沿線安全環境治理聯席會議制度。鐵路沿線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保障鐵路安全的相關工作。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北京市鐵路沿線安全環境治理聯席會議制度,組織協調推進本市鐵路沿線安全環境治理工作。負責跨越、穿越鐵路的道路、軌道及其附屬橋梁安全防護的監督管理,配合鐵路運輸企業解決公路鐵路並行路段存在的安全隱患。區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指定部門落實本行政區域鐵路沿線安全環境治理聯席會議制度。

  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鐵路沿線用地秩序的監督管理和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監督指導,依法查處違法建設、違法佔地、違法挖沙取土、違法採礦等行為。

  公安機關負責維護鐵路沿線治安秩序。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負責鐵路沿線建築工程品質和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鐵路沿線周邊環境綜合整治和供電、供熱、燃氣等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運作的監督管理。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鐵路沿線塑膠大棚、農田地膜等農業種植設施的安全隱患整治工作,推進鐵路沿線周邊村莊環境整治提升工作。

  應急管理主管部門負責鐵路沿線的安全生産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監督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指導和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涉鐵路自然災害和安全生産類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鐵路沿線森林防火、危險樹木清理和綠化場地防塵網、苫布等輕質飄浮物的安全隱患整治工作。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負責指導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綜合行政執法隊依法查處鐵路沿線市容環境、違法建設等方面違法行為。

  消防救援主管部門負責依法履行鐵路沿線消防監督檢查職責,做好消防應急救援工作。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水務、衛生健康、重點站區、地震、氣象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鐵路沿線安全管理有關工作。

  第七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履行鐵路安全生産主體責任,依法做好鐵路用地範圍內和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鐵路安全有關工作,對鐵路沿線進行經常性巡查、維護和隱患排查,對發現的安全隱患依法及時採取措施予以排除,難以自行排除的,應當及時報告鐵路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區人民政府依法處置。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鐵路設施和保護鐵路沿線安全的義務,不得實施危害鐵路沿線安全的行為。

  第九條 本市鐵路沿線安全環境治理實行“雙段長”工作機制。

  鐵路沿線區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與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劃分路段,各指定一名負責人作為段長,共同負責組織巡查、會商等工作,及時排查、處置影響鐵路沿線安全的問題。

  第十條 本市建立健全平安鐵路建設協調專項機制下的護路聯防責任制,明確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相關部門的鐵路護路聯防職責,劃定責任區域,做好經費保障工作,落實護路聯防責任。

  第十一條 本市應當與天津市、河北省建立鐵路沿線安全管理協調合作機制,統籌協調區域鐵路沿線安全管理重大問題,構建京津冀區域資訊互通、資源共用、聯勤聯動的安全管理體系,共同維護鐵路沿線安全。

  第十二條 鐵路線路兩側已劃定並公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依法實施相關規定;尚未劃定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依照《鐵路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的範圍、程式進行劃定並公告。

  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劃定並公告後,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做好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標樁的設立工作,鐵路沿線各級人民政府、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三條 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與公路建築控制區、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河道管理範圍、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範圍、航道保護範圍或者石油、電力以及其他重要設施保護區重疊的,各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建立安全保護溝通聯動機制,制定安全防護方案,落實安全保護措施。

  第十四條 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修建上跨、下穿、並行鐵路的橋梁、涵洞、道路,鋪設供水、油氣輸送等管道或者光(電)纜設施,架設電力、通信線路,或者開展地質鑽探、架設桿塔等建設施工作業的,應當徵得鐵路運輸企業同意並簽訂安全管理協議,遵守保證鐵路安全的相關標準和施工安全規範,採取措施防止影響鐵路安全。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公佈實施前款建設施工作業的受理渠道、辦理條件、辦理程式和時限等內容,派員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監督,對建設施工作業危及鐵路安全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立即制止,建設施工作業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採取安全防護措施;難以制止的,應當及時報告鐵路監督管理機構、公安機關或者所在區人民政府依法處理。情況緊急嚴重危及鐵路安全時,鐵路運輸企業可以先行採取應急處置措施,由此産生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跨越、穿越鐵路線路的建設施工、檢查維護等工作。

  第十五條 對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的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執法機關應當依法查處。

  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既有的合法建築物、構築物由於自身原因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建築物、構築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對鐵路安全的影響;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後仍不能保證安全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新建、改建鐵路影響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既有的合法建築物、構築物的,鐵路建設單位或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減少對既有的合法建築物、構築物的影響。

  拆除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的建築物、構築物,清理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的植物,或者對他人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已依法取得的相關合法權利予以限制,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或者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但拆除違法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和違法種植的植物除外。

  第十六條 禁止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燃放煙花、焰火,焚燒秸稈、垃圾等容易排放煙霧、粉塵、廢氣的物質。

  第十七條 在鐵路隧道上方中心線兩側各二百米範圍內,進行新建山塘、水庫、堤壩,開挖河道、幹渠,打井取水,鑽探、採空等可能影響隧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應當在開工前與鐵路運輸企業協商一致並簽訂安全協議,採取措施防止危及鐵路安全。

  第十八條 鐵路沿線區人民政府應當明確鐵路無人看守道口的安全管理部門,組織監護管理鐵路無人看守道口,建立無人看守道口安全管理制度,防止出現鐵路道口事故。

  新建、改建鐵路和道路需要交叉的,應當優先設置立體交叉設施。相關建設費用承擔原則按照《鐵路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執行。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區人民政府和鐵路運輸企業應當積極推進既有鐵路與道路平交道口的封閉和立體交叉改造工作。

  第十九條 在鐵路線路兩側設置桿塔、煙囪等設施,運作吊車、塔吊等設備,或者種植樹木等植物的,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等規定的安全距離,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採取防護措施,防止倒伏後侵入鐵路建築限界內。不符合安全距離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修剪、遷移、拆除或者砍伐。

  對鐵路線路兩側五百米範圍內的彩鋼瓦、石棉瓦、樹脂瓦、簡易房、塑膠薄膜、塑膠大棚、防塵網、廣告牌等輕質物體,以及廢品收購站(點)、露天垃圾消納點等場所,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採取有效的防風加固等安全防護措施,做好日常管理維護和清理回收工作,防止惡劣氣象條件下危及鐵路沿線安全。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加強對鐵路沿線的巡查,發現前款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按照規定採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告知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採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拒絕或者怠于處置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區人民政府依法處置。情況緊急的,鐵路運輸企業可以先行採取應急處置措施,由此産生的費用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

  第二十條 禁止在鐵路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五百米範圍內升放風箏、氣球、孔明燈等低空飄浮物體。

  禁止在高速鐵路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一百米範圍內和普通鐵路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五十米的範圍內違法開展飛行活動。因安全保衛、應急救援、現場勘查、施工作業、氣象探測等確需開展上述飛行活動的,應當依法依規辦理相關手續,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並提前通知鐵路運輸企業。

  第二十一條 在鐵路線路兩側建造、設立生産、加工、儲存或者銷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場所、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防護距離。已建場所、倉庫不符合規定的安全防護距離的,應當予以整改,需要轉産、停産、搬遷、關閉的,依法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組織開展應急演練,發生鐵路安全突發事件的,按照規定啟動應急預案,做好鐵路安全應急處置工作。鐵路運輸企業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當與市、區人民政府有關應急預案相銜接。

  鐵路車站、鐵路沿線發生公共安全、公共衛生、事故災難、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時,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報告市或者區人民政府,並採取先期處置措施。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預案,組織開展應急救援。

  第二十三條 在法定假日、傳統節日、學生假期等鐵路運輸高峰期、國家重大活動期間和惡劣氣象條件下,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應急管理措施,加強鐵路運輸安全檢查、服務保障和衛生防疫等工作,協同政府有關部門做好站區綜合治理、交通疏導等工作;鐵路沿線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啟動應急協調機制,做好相關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關資訊依法納入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

  (一)擅自在鐵路沿線從事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相關活動被依法處罰的;

  (二)違反安全防護距離有關規定,在鐵路線路兩側建造、設立生産、加工、儲存或者銷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場所、倉庫的;

  (三)實施嚴重危害鐵路沿線安全的其他行為的。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由屬地政府相關執法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和規劃自然資源、水務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責令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拒不改正的,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規定,實施危害鐵路安全行為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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