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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國民經濟、國有資産監管/宏觀經濟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財政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
  4. [實施日期] 2022-10-14
  5. [成文日期] 2022-10-14
  6. [發文字號] 京財金融〔2022〕2117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2-10-15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3年 第8期(總第788期)

北京市財政局等3部門關於印發《北京市民族貿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産貸款貼息管理實施細則和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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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財金融〔2022〕2117號

有關金融機構、民貿民品定點生産企業: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 國家民委 人民銀行關於印發〈民族貿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産貸款貼息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22〕76號)等相關文件,滿足少數民族群體生産生活需要,促進民族地區貿易發展,保障民族特需商品供應,加強民族貿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産貸款貼息管理,提高貼息資金使用效益,出臺《北京市民族貿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産貸款貼息管理實施細則和資金管理辦法》,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    

2022年10月14日  


北京市民族貿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産貸款貼息管理實施細則和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不斷滿足各族群眾對美好生活的嚮往,豐富中華民族文化內涵,促進民族地區經濟發展和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進一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加強民族貿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産貸款貼息(以下簡稱民貿民品貸款貼息)管理,提高貼息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 國家民委 人民銀行關於印發〈民族貿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産貸款貼息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22〕7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北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民貿民品貸款貼息,是指國家為滿足少數民族群眾生産生活需要,促進民族地區貿易發展,保障民族特需商品供應,對民族貿易企業和民族特需商品定點生産企業(以下簡稱民貿民品企業)用於開展民族貿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産的流動資金貸款給予的貼息補助。

  第三條 民貿民品貸款貼息政策實施至2025年。實施期限屆滿,將根據財政部及國家民委政策要求明確是否繼續實施。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北京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本市民貿民品貸款貼息政策,負責貸款貼息資金預算安排以及審核、撥付、監督及績效管理等工作。

  北京市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民族宗教委”)負責接收民貿民品企業貼息申請,對民貿民品企業資質、貸款貼息相關資訊進行審核,向市財政局提出貼息建議方案;負責會同相關部門向國家民委、財政部、人民銀行報送本地區政策執行相關數據和情況;負責向市財政局提供下一年度政策實施預計情況;對政策落實情況實施監督,協同市財政局加強貼息資金績效管理。

  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以下簡稱“人行營業管理部”)負責對接承貸金融機構民貿民品貸款情況,督促並指導轄內金融機構貫徹落實民貿民品貸款利率政策;負責對申請貼息的貸款相關資訊進行審核,向市民族宗教委出具審核意見。

  第五條 市財政局會同市民族宗教委于每年7月底前,研究下年度貸款貼息資金市級預算安排。

  市民族宗教委會同市財政局、人行營業管理部于每年2月10日前,向國家民委、財政部、人民銀行報送北京市上一年度民貿民品貸款貼息相關數據及政策實施情況。

  第六條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擴大民族貿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産貸款承貸金融機構範圍有關事宜的通知》(銀發〔2018〕221號),本市于2018年9月1日起,將所有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除財務公司)納入執行民貿民品貸款貼息政策的承貸金融機構範圍。

  承貸金融機構首次辦理貼息業務,需到市財政局辦理預算單位預留印鑒手續,提供單位名稱、單位法人、資金性質、賬戶名稱、開戶賬戶、開戶銀行、銀行行號等資訊,並在《市級預算撥款印鑒卡》上蓋單位公章和銀行預留印鑒。

第三章 貼息政策

  第七條 享受民貿民品貸款貼息政策的貸款包括民族貿易貸款和民族特需商品貸款。

  (一)民族貿易貸款。市級民族貿易公司承擔特定民族貿易供應任務所需的流動資金貸款。

  (二)民族特需商品貸款。民族特需商品定點生産企業生産少數民族特需商品目錄中所列商品所需的流動資金貸款。

  市級民族貿易公司、民族特需商品定點生産企業名單,以及少數民族特需商品目錄,按照國家民委相關文件執行。

  第八條 北京市市級財政對民貿民品貸款按貸款本金金額的2.88%予以貼息;貸款利率低於2.88%的,以實際獲得的貸款利率為準。

  根據本市政策執行實際,市級財政可在不高於貸款本金金額2.88%的水準下合理調整貼息比例。

  第九條 民貿民品貸款貼息金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貼息金額=貸款本金金額×貼息利率×貼息天數/360

  貼息天數為該筆貸款在當季計息天數。

  第十條 逾期貸款從逾期之日起不再享受民貿民品貸款貼息。

  第十一條 對企業同一筆貸款,如享受其他市級財政貼息政策,不得獲得民貿民品貸款貼息資金。

第四章 貼息資金的申請、審核和撥付

  第十二條 民貿民品企業與承貸金融機構對符合條件的流動資金貸款達成一致意向後,由民貿民品企業向市民族宗教委申請貼息審核。

  提交材料包括:(一)民貿民品貸款貼息企業申請表(附件1);(二)承貸金融機構出具流動資金貸款承諾函原件及複印件一份;(三)民貿民品企業提交承貸金融機構的貸款申請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 市民族宗教委對民貿民品企業資質、貸款用途、貸款規模、貸款期限等進行審核,5個工作日內向企業出具書面意見,並抄送承貸金融機構。

  第十四條 承貸金融機構在獲得市民族宗教委的書面審核意見後,與民貿民品企業簽訂流動資金貸款合同。

  第十五條 承貸金融機構于每季結息日後10個工作日內,匯總並向人行營業管理部報送民貿民品貸款貼息申請情況。

  提交材料包括:(一)由承貸金融機構填制的民貿民品貸款貼息申請(季度)表(附件2);(二)由承貸金融機構所屬分行(或總行)填制的民貿民品貸款貼息申請匯總表(附件3);(三)由承貸金融機構所屬分行(或總行)填制的民貿民品貸款貼息資金申請(季度)明細表(附件4),一式2份;(四)放款憑證複印件;(五)按月或按季計息的傳票複印件。

  首筆申報貼息的民貿民品貸款,除上述材料外,還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市民族宗教委書面批復意見原件(經審核,原件予以退回)及複印件2份;(二)貸款合同原件(經審核,原件予以退回)及複印件。

  第十六條 人行營業管理部對貼息申報材料中貸款利率以及貼息資金計算等進行審核,在5個工作日內向市民族宗教委出具書面意見並提供有關材料。

  提供材料包括:(一)匯總全市承貸金融機構所屬分行(或總行)填制的民貿民品貸款貼息資金申請(季度)明細表;(二)北京市民貿民品貸款貼息資金申請審核表(附件5)。

  第十七條 市民族宗教委根據企業貼息申請、人行營業管理部審核意見、貸款未多渠道享受市級部門出臺的其他貼息政策的審核情況,5個工作日內正式行文向市財政局提出貼息建議方案並提供有關材料。

  提供材料包括:(一)民貿民品貸款貼息企業申請表;(二)市民族宗教委對民貿民品企業資質、貸款貼息以及貸款未多渠道享受市級部門出臺的其他貼息政策等審核情況的説明;(三)人行營業管理部對民貿民品企業貼息的貸款資訊、貸款利率、貼息資金計算等審核情況的説明;(四)民貿民品貸款貼息資金申請(季度)明細表以及資金審核和撥付所需的民貿民品企業基礎資訊。

  第十八條 市財政局收到市民族宗教委貼息建議方案及有關材料後,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復核無誤後,市財政局按照預算資金管理有關規定撥付貼息資金至承貸金融機構。

  第十九條 各部門及企業應做好相關材料的檔案管理工作。

第五章 資金監督與績效管理

  第二十條 市財政局、市民族宗教委和人行營業管理部及其工作人員,在引導資金及民貿民品貸款貼息資金審核、分配、下達、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享受民貿民品貸款貼息的企業存在虛報冒領、騙取套取財政資金,以及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一條 按照本市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有關規定,市財政局會同市民族宗教委、人行營業管理部加強預算資金管理,提高政策效益。

  第二十二條 根據業務開展情況,市民族宗教委會同市財政局、人行營業管理部,針對貸款企業及承貸金融機構,每年組織並開展民貿民品貸款貼息監督工作。

  第二十三條 承貸金融機構上級分行(或總行)負責指導和監督轄內本系統銀行執行民貿民品貸款貼息政策,加強內部檢查;承貸金融機構上級分行(或總行)對不按規定申請、使用資金或有弄虛作假行為的企業及有關情況,報人行營業管理部、市民族宗教委,經審查核實後不再對其貸款實施民貿民品貼息政策。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民族宗教委、人行營業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關於印發〈北京市民族貿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産貸款貼息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京財金融〔2019〕71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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