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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國民經濟、國有資産監管/宏觀經濟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文化和旅遊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2-09-30
  5. [成文日期] 2022-09-30
  6. [發文字號] 京文旅發〔2022〕99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2-09-3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3年 第2期(總第782期)

北京市文化和旅遊局關於印發《北京市擴大文化和旅遊新消費獎勵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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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文旅發〔2022〕99號

各相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釋放消費潛力促進消費持續恢復的意見》《北京培育建設國際消費中心城市實施方案(2021-2025年)》等文件要求,立足首都發展實際,加大文旅消費供給側改革力度,豐富文旅産品供給,助推文化和旅遊高品質發展,市文化和旅遊局制定了《北京市擴大文化和旅遊新消費獎勵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文化和旅遊局    

2022年9月30日  


北京市擴大文化和旅遊新消費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擴大北京市文化和旅遊新消費,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示範、帶動作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北京市市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北京市擴大文化和旅遊新消費獎勵資金(下稱“獎勵資金”),是指由市級預算安排,納入北京市文化和旅遊局年度部門預算管理的資金。“獎勵資金”用於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釋放消費潛力促進消費持續恢復的意見》《北京培育建設國際消費中心城市實施方案(2021-2025年)》等文件要求,立足首都發展實際,加大文旅消費供給側改革力度,豐富文旅産品供給,積極培育新産品、新場景、新業態、新商品,推動文化和旅遊深度融合,實現高品質發展。

  第三條  “獎勵資金”發揮政策引領效應,鼓勵市場主體創新,按照“依法依規、公開透明、擇優獎勵、注重實效”的原則,對創新度高、示範性強、社會效益好、促消費效果顯著的項目給予資金獎勵。

第二章  資金獎勵的範圍、方式和標準

  第四條  支援開發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旅遊消費新産品

  深入挖掘北京歷史文化名城資源,支援鼓勵文物、典籍、園林、生肖、節日、節氣、曆法、烹飪、武術、服飾、中華詩詞、音樂舞蹈、書法繪畫、曲藝雜技等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設計推出能展現首都文化內涵的旅遊消費新産品。

  第五條  支援科技賦能旅遊消費新場景

  充分把握北京建設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和全球數字經濟標桿城市的機遇,支援鼓勵大數據、雲計算、物聯網、區塊鏈、5G、虛擬現實、增強現實等新技術應用到旅遊消費場景中,創造出更多新型的消費場景,促進傳統的消費場景提質增效,推動旅遊消費場景向數字化、網路化和智慧化升級發展。

  第六條  支援發展“旅遊+”“+旅遊”的産業融合新業態

  積極發展産業融合度高、品牌影響力大和示範帶動作用強,具有北京特色的旅遊消費新業態,支援鼓勵旅遊與農業、工業、商務、體育、中醫藥等領域相加相融、協同發展,延伸産業鏈、創造新價值,推動旅遊消費業態向多元化、特色化和品質化升級發展。

  第七條  支援推出“北京禮物”新商品

  持續擴大“北京禮物”品牌影響力,支援鼓勵更多創意新、設計新、材料新、工藝新的旅遊商品和文創産品加入“北京禮物”體系,打造能體現北京地域特點、首都風貌特徵、民族文化內涵的“北京禮物”新商品,推動“北京禮物”向高端化、精品化和國際化發展。

  第八條  “獎勵資金”以自然年度劃分,採取事後獎勵方式。根據申報項目的創新性、示範性、社會效益和促消費效果等標準,按照新産品、新場景、新業態、新商品四個領域進行評定並給予獎勵,單個項目獎勵額度不超過100萬元。

第三章  資金的申報、評審和撥付

  第九條  申報資格

  (一)申報單位應是在北京地區註冊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

  1.申報單位涉嫌違法犯罪,正在接受相關部門立案調查的;

  2.申報單位存在嚴重違法失信情形的;

  3.同一項目已享受市級相關資金支援的;

  4.有知識産權爭議的。

  (三)申報單位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  徵集和申報

  (一)北京市文化和旅遊局每年向社會發佈徵集公告,明確年度獎勵方向、重點及相關申報要求等。

  (二)符合條件的申報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按照本辦法和徵集公告的要求提交申報材料。

  第十一條  評審

  (一)北京市文化和旅遊局委託第三方機構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進行評審,根據評審結果提出資金獎勵意見並開展相關工作。

  (二)“獎勵資金”管理費用用於項目的申報和評審等相關工作,管理費用結合實際工作量單獨列入部門預算。

  第十二條  審核和撥付

  按照財政資金管理規定,北京市財政局根據財政資金管理辦法進行預算批復。預算批復後,由北京市文化和旅遊局組織開展項目申報與審核工作,並按程式撥付獎勵資金。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北京市文化和旅遊局負責“獎勵資金”的監督管理,並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申報單位在申報、評審、驗收等工作中存在弄虛作假和違法行為的,取消其申報資格,已撥付的資金依法予以收回。拒不配合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獲得獎勵資金的單位應配合相關部門的延伸審計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的,應認真整改,及時報告。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文化和旅遊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原《北京旅遊商品扶持資金管理辦法》《北京市會獎旅遊獎勵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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