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含住房)
  2. [發文機構]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2-03-31
  5. [成文日期] 2022-03-31
  6. [發文字號] ​京技管〔2022〕48號
  7. [廢止日期] 2025-12-31
  8. [發佈日期] 2022-03-3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2年 第27期(總第759期)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裝配式建築項目財政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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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技管〔2022〕48號

工委、管委會各機構,各街道,通州區、大興區各相關鎮: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裝配式建築項目財政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22年第6次主任辦公會議和第6次工委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2022年3月31日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裝配式建築項目財政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經開區)裝配式建築高品質發展,規範裝配式建築項目財政獎勵資金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裝配式建築的實施意見》(京政辦發〔2017〕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經開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裝配式建築財政獎勵資金(以下簡稱獎勵資金),是指每年從經開區財政預算中安排用於支援裝配式建築的獎勵資金。

  第三條 獎勵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依法依規、公開透明、注重實效、強化監督”的原則,實行“專家評審、社會公示、績效評價”的管理模式,確保獎勵資金安全、規範、合理、有效使用。

  第四條 開發建設局負責統籌協調經開區裝配式建築工作。制定相關政策標準,組織裝配式建築項目申報和審核;組織裝配式建築實施情況的過程檢查;組織裝配式建築獎勵項目的專家評審和現場核查;依據各建設單位的申報資料向財政審計局提出獎勵資金撥付申請和預算兌付;負責設立獎勵資金的總體績效目標,開展監督檢查等工作。

  財政審計局負責做好獎勵資金的預算安排和撥付,配合開發建設局做好獎勵資金的績效管理、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獎勵資金支援範圍和標準

  第五條 獎勵資金用於支援亦莊新城範圍內新建裝配式建築的非政府投資的公共建築和工業建築項目。本辦法中的非政府投資項目是依據項目立項批復文件中資金來源規定的使用財政性資金未達到50%以上的項目。單個項目依據立項批復文件、規劃用地、建設規模等資訊確定。

  申請獎勵資金的項目按照地上建築面積實施獎勵,且地上建築面積不應小于5000平方米。單個項目獎勵資金最高不超過2500萬元。獎勵資金主要用於裝配式建築項目建設的諮詢、設計、生産、施工、運維等方面。

  第六條 對獲得《北京市裝配式建築、綠色建築、綠色生態示範區項目市級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中裝配式建築項目獎勵的公共建築,給予180元/平方米的區級配套獎勵。

  第七條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裝配式建築的實施意見》(京政辦發〔2017〕8號)發佈後自願實施的裝配式建築項目,對其給予180元/平方米的財政獎勵。

  屬於自願實施裝配式建築的項目應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對《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裝配式建築的實施意見》(京政辦發〔2017〕8號)、《北京市發展裝配式建築各年工作要點》及其他市級文件未要求強制實施裝配式建築的項目;

  2.對於技術條件特殊,有政策文件同意不採取裝配式技術的項目中,為增補經開區裝配式建築面積指標,實施裝配式技術的建築單體。

  2021年7月1日前取得規劃許可證的項目按照附件1、2要求計算裝配率;裝配率不低於50%,且建築高度在60米(含)以下時預製率不低於40%、建築高度在60米以上時預製率不低於20%。

  2021年7月1日後取得規劃許可證的項目按照《裝配式建築評價標準》(DB11/T 1831-2021)執行,符合裝配式建築基本規定。(獎勵標準根據每年的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第三章 裝配式建築獎勵項目申報和管理

  第八條 裝配式建築獎勵項目申報單位為建設單位。申報項目應依法依規辦理開工手續;2016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取得開工手續的項目應在政策發佈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申報,過期不予受理;2022年3月31日後取得開工手續的項目應在首層樓地面施工前進行申報。

  第九條 申報單位應提交《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裝配式建築項目財政獎勵資金申報意向書》(以下簡稱申報意向書),並提交下述材料:

  在施項目:項目立項批復文件;項目規劃手續文件;開工手續文件;首層樓地面施工進度文件;裝配式建築技術方案專家評審意見;裝配式建築技術配置表;單體建築的預製率和裝配率計算書。

  已完成竣工備案或聯合驗收的項目:項目立項批復文件;項目規劃手續文件;開工、竣工手續文件;裝配式建築技術方案專家評審意見;裝配式建築技術配置表;裝配式建築實施情況報告;單體建築的預製率、裝配率驗收表;第三方機構出具的預製率和裝配率計算書;竣工備案表或聯合驗收表。

  裝配式建築項目完成竣工備案或聯合驗收後,提交《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裝配式建築項目財政獎勵資金申報書》(以下簡稱申報書)。《申報意向書》《申報書》和附件材料均一式三份,加蓋申報單位公章。

  第十條 申報單位應在項目主體結構驗收前組織預製率驗收,形成裝配式建築預製率驗收表;在竣工驗收階段組織裝配率驗收,形成裝配式建築裝配率驗收表,並將裝配式建築實施情況納入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在項目竣工備案或聯合驗收後,將實施裝配式建築情況報告、申請獎勵各單體項目的預製率和裝配率驗收表、竣工備案表或聯合驗收表等材料提交至開發建設局。

  第十一條 開發建設局做好裝配式建築獎勵申報項目管理。在施項目申報的,由開發建設局會同規自分局、城市運作局、綜合執法局、財政審計局等裝配式建築小組成員單位不定期檢查項目實施裝配式建築的情況。

  第十二條 開發建設局負責材料初審,組織裝配式建築工作小組成員單位統一協查。裝配式建築工作小組負責組織裝配式建築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現場核查和專家評審,具體工作由開發建設局牽頭實施。開發建設局根據現場核查和專家評審意見形成擬獎勵方案,報裝配式建築工作小組審議,審議通過後報請管委會審議,獲得批准後的項目和金額在經開區網站公示7天。經公示無異議後,開發建設局做好獎勵項目的統計;公示有異議的,由開發建設局組織項目復核。

第四章 預算管理

  第十三條 根據裝配式建築工作小組審議通過的獎勵方案,由開發建設局匯總年度裝配式建築獎勵金額,並將獎勵資金需求報送至財政審計局。

  第十四條 財政審計局按照預算管理相關要求,做好資金保障工作。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裝配式建築工作小組依職能加強對獎勵資金的使用和管理,申報單位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應當追繳扣回獎勵資金,並取消相應資格。

  (一)提供虛假材料,故意套取財政獎勵資金;

  (二)同一項目多頭或重復申請財政獎勵資金,未及時告知或退返;

  (三)拒絕接受監督檢查,被舉報問題經查實,涉及行政處罰等其他情況;

  (四)侵佔或挪用獎勵資金,造成嚴重影響;

  (五)不符合國家、北京市及經開區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十六條 裝配式建築工作小組應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要求,依法公開獎勵資金相關情況,廣泛接受社會監督,自覺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虛報、冒領、截留、挪用、滯留獎勵資金。對於發現的違法、違規、犯罪行為,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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