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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國土資源、能源/土地
  2. [發文機構]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2-03-28
  5. [成文日期] 2022-03-28
  6. [發文字號] 京技管〔2022〕42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2-03-28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2年 第27期(總第759期)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亦莊新城工業用地先租後讓實施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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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技管〔2022〕42號

工委、管委會各機構,各街道,通州區、大興區各相關鎮:

  《亦莊新城工業用地先租後讓實施辦法(試行)》于2020年1月9日印發實施,根據試行情況已完成修訂,修訂後的《亦莊新城工業用地先租後讓實施辦法》已經2022年第5次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亦莊新城工業用地先租後讓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2022年3月28日  


亦莊新城工業用地先租後讓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亦莊新城範圍內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準,支援高精尖産業發展和融合,推動實體經濟發展,促進落地産業項目儘快達産,對亦莊新城內工業用地採取“先租後讓,達産出讓”的方式供應,即採取首期租賃,租賃期最長不超過5年,達産後再予以出讓的供地方式。

  第二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5號)、《規範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國土資發〔1999〕222號)、《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39號)、《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61號)、《關於支援新産業新業態發展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用地的意見》(國土資規〔2015〕5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 亦莊新城範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採取“先租後讓,達産出讓”方式供應工業用地時,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基本原則

  第四條 入區落地項目應當簽訂入區協議,約定達産期限(自簽訂土地租賃合同起不超過5年)以及達産標準。

  第五條 按照工業用地招拍挂程式確定土地競得人並簽訂租賃合同。租賃年限原則上為5年,出讓年限與租賃年限之和不超過20年。租賃期滿經考核滿足達産標準的,可按協議方式辦理出讓手續或辦理租賃手續。

  第六條 競得人建設的廠房和配套設施為自用,不得轉讓、出租(含以股權轉讓等方式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

  (一)租賃期內,如因競得人自身原因無法自用的,由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按以下方式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1.項目未實際開工建設,競得人終止投資建設,且在土地合同約定開工日期前主動申請退還土地使用權的,返還其已繳納的剩餘年期土地租金。

  2.項目未實際開工建設,競得人終止投資建設,但申請退還土地使用權時間晚于合同約定開工時間的,扣除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後返還其已繳納的剩餘年期土地租金。

  3.項目已開工未竣工,競得人終止投資建設,返還其已繳納的剩餘年期土地租金。對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程度評估確定補償價格。

  4.項目已竣工,競得人未投産或不再經營本項目的,返還其已繳納的剩餘年期土地租金。對建築物、構建物及其附屬設施,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程度評估確定補償價格。

  (二)租賃期內,如因國家政策或不可抗力原因無法使用的,由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按以下方式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全額返還其已繳納的土地租金。對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程度評估確定補償價格。

  (三)出讓期內,競得人無法自用的,由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按以下方式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返還其已繳納的剩餘年期地價款。對建築物、構建物及其附屬設施,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程度評估確定補償價格。

第三章 工作程式

  第七條 項目簽訂入區協議後,開發建設局根據擬出讓工業用地的建設用地規劃條件、投資、建設、産值(營業收入)、稅收等擬定出讓方案,按規定組織實施先租後讓地塊招拍挂,並最終發佈成交確認書。

  第八條 競買保證金按土地出讓起始價的25%收取,競買保證金在土地公開出讓成交後轉為5年租賃期的土地租金。項目符合達産指標後,轉出讓的地價款按競得地價總額扣除已繳納租金(租金視作先期繳納地價款)的差價確定。

  第九條 競得人憑成交確認書辦理工業項目立項、環評、規劃報建等手續。

  第十條 競得人憑成交確認書向開發建設局申請簽訂工業用地租賃合同。開發建設局與競得人簽訂工業用地租賃合同,並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條件,組織相關一級開發單位向承租人交付土地。承租人應當按照工業用地租賃合同約定的建設時間、投資強度、用途等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變。

  第十一條 承租人在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間,支付租金後,可申請辦理不動産權證書。

  第十二條 租賃期免交契稅。達産出讓後,以租賃期租金加出讓期地價款的總額作為契稅繳納的計稅價格。若項目未轉出讓,由政府收回土地,對租賃期租金不追繳契稅。其他相關稅費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承租人在辦理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構築物抵押時,須徵得開發建設局的書面同意。開發建設局可綜合項目建設經營情況,出具同意或不同意意見。

  第十四條 實行多部門綜合考評制度。由開發建設局牽頭,經濟發展局、營商合作局、財政審計局、開發建設局、城市運作局、市規劃自然資源委經開區分局、稅務局等部門各司其職、協同配合,按照“誰提出標準、誰評估考核、誰履責監管”的原則,依據《入區協議》的約定,組織評估考核,考核結果建檔備查。

  第十五條 租賃期滿前1年,由開發建設局牽頭相關部門對先租後讓項目進行預考核。經考核未滿足約定達産標準的,發出通知書,明確相關産業指標須在剩餘的土地租賃期內達到約定達産標準,否則按合同約定解除租賃合同並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六條 承租人主動申請或租賃期滿前6個月,開發建設局牽頭相關部門對先租後讓項目進行達産考核。經考核滿足達産標準的,按照協議程式辦理出讓或租賃手續。

  第十七條 租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為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應當持原不動産權證書、租賃合同及土地出讓價款繳納憑證等材料,繳納相關稅費後申請辦理不動産權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租賃期滿前考核評價不滿足達産標準的,如有特殊情況,承租人可在租賃期屆滿前3個月提出續租申請。經開發區管委會同意後續租。續租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特殊産業項目,經管委會批准後,續租期限可到2年。續租租金按前5年平均年租金繳納。

  第十九條 租賃期滿未續租或續租期滿後仍未滿足達産標準,經開發區管委會同意,開發建設局解除與土地競得人簽訂的租賃合同,向土地競得人發送土地租賃合同解除通知書,收回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解除自土地競得人收到通知書之日起生效),對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程度評估確定補償價格。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實施,實施後根據實施情況,適時修訂。《亦莊新城工業用地先租後讓實施辦法(試行)》(京技管〔2020〕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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