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仲發〔2022〕5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為進一步提升仲裁效能,妥善處理勞動人事爭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人事爭議處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現就調整我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管轄範圍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市仲裁委員會管轄下列勞動人事爭議案件:
(一)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註冊地均位於通州區,註冊資本在壹仟萬美元以上或者相當於壹仟萬美元以上(含壹仟萬美元或者相當於壹仟萬美元)的,外國及港澳臺投資者單獨或者與中央、市屬單位共同設立的外商及港澳臺商投資企業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
(二)市屬事業單位、在市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團體與其建立人事關係的工作人員之間,因終止人事關係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人事爭議案件;
(三)軍隊駐京軍級以上(含軍級)用人單位與聘用制文職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人事爭議案件;
(四)在全市有重大影響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
二、各區(含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仲裁委員會管轄下列勞動人事爭議案件:
(一)市仲裁委員會管轄範圍以外的,勞動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位於本轄區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
(二)用人單位所在地位於本轄區的中央或者區屬事業單位、在中央或者區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團體與其建立人事關係的工作人員之間,因終止人事關係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人事爭議案件;
(三)軍隊駐本轄區師級以下(含師級)用人單位與聘用制文職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人事爭議案件。
三、用人單位所在地為用人單位註冊、登記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用人單位註冊、登記地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一致,雙方當事人分別向用人單位註冊、登記地和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用人單位註冊、登記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
四、各仲裁委員會之間因管轄問題發生爭議,或者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市仲裁委員會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五、本通知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進一步明確我市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管轄的通知》(京勞社仲發〔2009〕35號)、《關於中央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人事爭議仲裁管轄有關問題的通知》(京人社仲發〔2012〕97號)、《關於成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所轄區域內中央一級人事爭議管轄的通知》(京人社仲發〔2014〕51號)同時廢止。
六、本通知施行前,各仲裁委員會已按原管轄規定受理且尚未審結的案件,繼續處理。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