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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文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文化和旅遊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1-12-22
  5. [成文日期] 2021-12-22
  6. [發文字號] 京文旅發〔2021〕226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1-12-2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2年 第13期(總第745期)

北京市文化和旅遊局關於修訂印發《〈北京市圖書館條例〉實施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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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文旅發〔2021〕226號

各區文化和旅遊局,首都圖書館(北京市少年兒童圖書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北京市圖書館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圖書館工作實際,市文化和旅遊局對原市文化局發佈的《〈北京市圖書館條例〉實施辦法》(京文法〔2003〕6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文化和旅遊局    

2021年12月22日  


《北京市圖書館條例》實施辦法(修訂)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北京市圖書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根據《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條例》第二條所稱“本市的公共圖書館及其他各類圖書館”是指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公民,以及委託本市管理的其他單位設立的圖書館。

  第三條 北京市文化和旅遊局主管本市圖書館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全市公共圖書館的統一管理,指導、協調本市其他各類圖書館工作;

  (二)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市圖書館發展規劃和圖書館資訊網路建設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建立有本市教育、科技等部門參加的圖書館工作協調組織,指導、協調其他各類圖書館工作;

  (四)負責組織北京市圖書館專家委員會的工作;指導圖書館行業組織的工作;

  (五)對為發展圖書館事業做出突出貢獻或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六)檢查、監督《條例》的實施,對違反《條例》的行為進行查處。

  第四條 區文化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圖書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本轄區內公共圖書館的管理,指導、協調本區其他各類圖書館工作;

  (二)根據本轄區情況,做好圖書館發展規劃和圖書館資訊網路建設方案的實施工作;

  (三)建立有教育、科技等部門參加的圖書館工作協調組織,指導、協調其他各類圖書館工作;

  (四)對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興辦的圖書館,以及單位內部圖書館對社會開放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五)加強街道、鄉鎮、社區、村圖書館、室的建設和業務指導;

  (六)對為發展圖書館事業做出突出貢獻或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七)檢查、監督《條例》的實施,對違反《條例》的行為予以查處。

  第五條 本市教育、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確定主管圖書館工作的處(科)室,並派人參加市、區圖書館工作協調組織的工作。

  第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市和區文化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一)在發展圖書館事業中做出突出貢獻或者成績顯著的公共圖書館;

  (二)在圖書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或者成績顯著的工作人員;

  (三)內部圖書館向社會開放,堅持兩年以上,成績顯著的;

  (四)社區、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興辦的圖書館(室)堅持兩年以上,成績顯著的;

  (五)圖書館捐贈圖書、文獻、設備,數額較大的;

  (六)志願者在圖書館(室)服務,堅持兩年以上,成績顯著的。

  第七條 《條例》第七條所指“公共圖書館的經費”包括日常經費、設備購置費和購書經費。

  要逐步為圖書館配備《條例》第二十七條所要求的設備。

  購書經費應能保證《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年入藏文獻資訊資料的冊(件)數量。

  第八條 北京市圖書館專家委員會由本市公共圖書館和其他各類型圖書館的專家組成,人數不少於11人,每五年改選一次。由市文化和旅遊局制定組織章程。

  第九條 首都圖書館應當協助北京市文化和旅遊局做好本市圖書館的業務指導工作;北京市少年兒童圖書館應當協助北京市文化和旅遊局做好本市少年兒童圖書館,以及以少年兒童為服務對象的圖書館的業務指導工作。

  區公共圖書館應當協助本區文化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本區圖書館的業務指導工作。

  第十條 市和區應當設立少年兒童圖書館。區少年兒童圖書館可以單獨設立,也可以附設在區公共圖書館或者其他少年兒童活動場所。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少年兒童圖書館不僅要適應圖書館應用現代科學技術進行管理和服務的需要,還要適合少年兒童的特點,並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北京市少年兒童圖書館要符合《條例》第十七條(一)的基本要求;

  (二)單獨設立的區少年兒童圖書館建築面積應當達到2000平方米以上,閱覽座位應當達到150席以上;

  (三)附設在區公共圖書館或者其他少年兒童活動場所的區少年兒童圖書館建築面積應當達到1000平方米以上,閱覽座位應達到100席以上。

  第十二條 《條例》所稱“街道、鄉鎮公共圖書館(室)”是指街道辦事處在街道社區服務中心(或街道文化體育中心),鄉鎮政府在鄉鎮文化服務中心設立的圖書館(室)。

  街道、鄉鎮圖書館、室的建立由區文化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凡達到《條例》第十七條(三)規定標準的,可以認定為街道、鄉鎮圖書館;凡未達到標準的,一律使用街道、鄉鎮圖書室名稱。

  第十三條 鼓勵街道、鄉鎮圖書館(室)與市和區公共圖書館合作,成為市或者區公共圖書館的分館。

  第十四條 《條例》第九條所稱“社區、村興辦圖書館(室)”,是指由社區居委會和村委會興辦的,為本社區、村居民服務的圖書館(室)。

  區文化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區情況制定社區、村圖書館(室)建設標準,幫助社區、村圖書館(室)達到規定標準。

  第十五條 區和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區文化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以區公共圖書館和街道、鄉鎮公共圖書館為基礎,採取下列措施,扶持和加強社區、村圖書館(室)建設:

  (一)制定規劃,逐步建設社區、村圖書館(室);

  (二)給予一定的資金、設施、圖書支援;

  (三)無償進行業務指導和人員培訓,為社區、村圖書館(室)辦理集體借書證;

  (四)以建立區、街道、鄉鎮公共圖書館分館或基層圖書點的形式發展圖書館網路;

  (五)對堅持兩年以上,做出成績的社區、村圖書館(室)給予獎勵;

  (六)其他扶持措施。

  第十六條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徵得社區居委會或村委會的同意後,可以興辦社區、村圖書館(室),並接受社區居委會或村委會的領導。

  第十七條 《條例》第十條規定的“學校、科學研究機構以及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圖書館(室)向社會開放”,按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利用單位內部設施開展社區服務的若干規定》辦理。區文化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委託區公共圖書館對其進行業務指導、培訓。

  第十八條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興辦圖書館,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面積應當達到100平方米以上,閱覽座位應當達到30席以上,且符合安全、消防的有關規定;

  (二)館藏文獻資訊資料達到10000冊(件)以上;

  (三)不少於1名經過培訓的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員;

  (四)年入藏文獻資訊資料不少於1000冊(件);

  (五)自然人經歷上無因犯罪曾被剝奪政治權利的記錄;

  (六)遵守《條例》的有關規定,接受文化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

  第十九條 自然人、法人和社會組織按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興辦圖書館,應按照原文化部、民政部關於《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管理暫行辦法》(文人發〔2000〕60號)的規定,到所在地區文化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和民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審批手續。

  第二十條 文化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以下措施鼓勵學校、科學研究機構以及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圖書館(室)向社會開放;鼓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興辦圖書館。

  (一)市和區圖書館應無償提供業務指導和進行人員培訓;

  (二)有條件的可以成為市或區公共圖書館的分館,參加圖書館資訊網路,辦理集體借書證;

  (三)經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成為社區、村圖書館(室),享受本辦法第十五條的扶持政策;

  (四)在雙方協商的基礎上,經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批准,可以承擔街道、鄉鎮公共圖書館(室)的職能,挂街道、鄉鎮公共圖書館(室)的牌子。對承擔街道、鄉鎮公共圖書館(室)職能的,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應給予一定的資金、設施、圖書支援。

  第二十一條 確因基本建設和城市改造需要佔用公共圖書館用地和館捨得,應由項目批准部門在批准該項目前60天,以書面形式徵求文化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徵求意見的函件應説明理由以及重建的地點、資金來源、規模等。文化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30天內予以書面答復,並進行監督、檢查。

  凡屬佔用區公共圖書館用地和館捨得,應當徵求北京市文化和旅遊局的意見;凡屬佔用街道、鄉鎮圖書館用地和館捨得,應當徵求區文化和旅遊局的意見。

  第二十二條 圖書館應做好接受捐贈的組織工作。對捐贈的資金、文獻資訊資料、設備應進行登記,建立文獻資訊資料專藏室或者專架。對捐贈者應頒發證書,進行宣傳,並按《條例》和本辦法規定向文化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表彰或者獎勵。圖書館可以制定獎勵辦法對捐贈者進行表彰或獎勵。

  第二十三條 圖書館業務人員的專業知識和技能標準由市文化和旅遊局徵求專家委員會意見後制定。

  第二十四條 公共圖書館在保證《條例》規定的每週開放時間的前提下,可根據具體情況和讀者的需求,調整開放時間與範圍,規定一週內每天不同的開放時間和範圍,其中外借部門和期刊閱覽室必須開放,而且必須按規定向讀者公示。

  因搬遷、改造、維修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減少開放時間或者閉館,時間在10日或10日以內的,須經區文化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批准;10日以上的,須經市文化和旅遊局批准。

  第二十五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建設無障礙設施,為殘疾人提供方便。有條件的,應當開設殘疾人閱覽室。

  公共圖書館應當免費為殘疾人和達到法定離、退休年齡的離、退休老年人辦理借書證、閱覽證。

  第二十六條 文獻資訊資料冊(件)按下列標準計算:

  (一)圖書按單本計算;

  (二)報紙按月合訂本計算;

  (三)期刊按合訂本計算;

  (四)音像製品(錄音帶、錄影帶、光碟)、微縮膠片、電子出版物按單件計算。

  第二十七條 市和區公共圖書館應當設立電子閱覽室(含視聽室),為讀者提供通過電腦、網路閱讀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和網上資訊的條件。

  電子閱覽室的設立必須符合文化和旅遊部和市文化和旅遊局規定的條件,並遵守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讀者交納滯還費的標準是:以西曆日計算,0.2元/冊/日,最高上限為30元/冊;少兒文獻0.1元/冊/日,最高上限為20元/冊。

  第二十九條 《條例》第四十四條中所稱“重置價格”是指:

  (一)單本(件)文獻資訊資料按採購和加工費用的合計計算;

  (二)多本(件)或成套資料不能部分購買的,按照全套資料價格和加工費用合計計算。

  第三十條 對遺失、損壞或者侵佔公共圖書館文獻資訊資料應當處以罰款的,由圖書館上報文化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由文化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做出處罰決定。

  第三十一條 公共圖書館可以利用館舍開設與圖書館業務和讀者服務相關的項目,但開設的項目應符合圖書館的性質並體現服務性、非營利性。

  第三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由北京市文化和旅遊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文化局公佈的《〈北京市圖書館條例〉實施辦法》(京文法〔2003〕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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