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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科技教育/教育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北京市公安局
  4. [實施日期] 2022-01-28
  5. [成文日期] 2021-12-22
  6. [發文字號] 京教外〔2021〕19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2-01-28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2年 第13期(總第745期)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 北京市公安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幼兒園、中小學招收和培養國際學生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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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教外〔2021〕19號

各區教委、外辦、公安分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

  現將《北京市幼兒園、中小學招收和培養國際學生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    

北京市公安局    

2021年12月22日  


北京市幼兒園、中小學招收和培養國際學生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北京市幼兒園和中小學招收、培養、管理國際學生的行為,服務首都“四個中心”建設,提升首都教育國際化水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學校招收和培養國際學生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校,是指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經教育行政部門正式批准設立的幼兒園、中小學。

  本辦法所稱國際學生,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不具有中國國籍且在本市學校接受教育的外國適齡學生。

  第三條 學校招收和培養國際學生,應當遵守中國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做到依法管理、規範管理、保證品質。

  第四條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對本市學校國際學生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管。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負責國際學生涉外事務的協調處理,並按照外交部的授權辦理國際學生來華相關事宜。北京市公安局負責國際學生的在京停留居留管理及違法案事件的依法處理。

  第五條 各區教育行政部門對本區學校國際學生工作進行規劃、指導和監管。各區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負責國際學生涉外事務的管理、協調。各區公安分局負責國際學生在本區停留居留管理及違法案事件的依法處理。

  第六條 招收國際學生的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國際學生招收、培養、管理和服務制度,具體負責國際學生的招收與培養。

第二章 招生管理

  第七條 招收國際學生的學校,應當具備相應的教育教學條件和培養能力,並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招收國際學生,不得委託或授權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

  第八條 招收國際學生的學校,應當到區教育行政部門進行備案。其中,中等專業學校應當到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進行備案。

  第九條 國際學生在本市學校學習期間,其父母不在本市常住的,應當由學生的父母正式委託在本市常住的外國人或者中國人作為監護人,並提交經公證或認證的學生出生證明、監護人委託書,受託人還須在本市辦理聲明公證。

  第十條 學校可以接受以團組形式短期學習的國際學生,但應當預先與外方派遣單位簽訂協議。實施初等、中等教育的學校接受團組形式短期學習國際學生的,外方派遣單位應當按照其所在國法律規定,預先辦理有關組織未成年人出入境所需的法律手續,並應當派人隨團並擔任國際學生在學校學習期間的監護人。

  第十一條 國際學生須持普通護照申請入學,持用其他護照的需要辦理相關變更手續。未按規定辦理的,學校不得招收。

  第十二條 學校對國際學生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學校應當制定並公開相關收費、退費管理規定,包括收費項目、條件、標準和程式,以及退學、轉學的退費規定等。收費、退費以人民幣計價。

第三章 教育教學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將國際學生教學計劃納入學校總體教學計劃,選派適合國際學生教學的師資,建立健全教育教學品質保障制度。

  第十四條 學校參照本市中國學生學籍管理辦法開展國際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及時為接受學歷教育的國際學生辦理學籍,並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為國際學生頒發學歷證書或其他學業證書。學校對國際學生做出退學處理或者開除學籍處分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及時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報告,並按照本市有關規定進行備案。

  第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語言文字是學校培養國際學生的基本教學語言。對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水準達不到學習要求的國際學生,其監護人應當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幫助學生提高漢語能力。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開展國際學生入學教育,內容包括中國法律法規、校紀校規、國情校情、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風俗習慣、安全常識等,幫助其儘快熟悉和適應學習、生活環境。

  第十七條 學校應當如實記錄國際學生的學習成績和日常表現,對於缺勤嚴重、長期不在校的國際學生,應當按照本市和學校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學校應當密切關注國際學生的心理動態,加強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輔導。

  第十九條 對按照教學計劃開展的社會實踐活動,學校應當組織國際學生參加。

第四章 校內管理

  第二十條 學校應當明確分管國際學生工作的領導和承擔國際學生管理工作的機構,負責統籌國際學生的招收、教學、日常管理和服務等工作。

  第二十一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國際學生招收、簽證、學籍、住宿、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制定具體的應急安全預案,明確突發事件應急責任人及工作流程。

  第二十二條 有條件的學校可以為國際學生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服務設施,建立健全並公佈服務設施使用管理制度。

  校內住宿的國際學生,學校應當在國際學生入住後24小時內為其辦理住宿登記,並向公安機關報送國際學生住宿登記資訊。校外住宿的國際學生必須與父母或監護人同住,學校須逐人核查住宿登記資訊和實際住址是否一致,督促父母或監護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在國際學生入住後24小時內,向居住地公安機關辦理住宿登記。

  第二十三條 學校應當尊重國際學生的民族習俗。學校內不得進行傳教、宗教聚會等任何宗教活動。

  第二十四條 發生涉及國際學生的重大事故、突發事件,學校應當及時向市、區有關部門報告。

第五章 簽證及居留證件管理

  第二十五條 在境外的外國人申請到本市學校學習的,應當在入境前根據其學習期限向中國駐其國籍所在國或居住地國使領館或外交部委託的其他駐外機構申請辦理X1字或X2字簽證。申請長期學習的,按照規定提交經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的證明、學校出具的錄取通知書等相關材料(滿18周歲還應提交《外國人體格檢查記錄》),辦理X1字簽證。申請短期學習的,按照規定提交經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的證明、學校出具的錄取通知書等相關材料,辦理X2字簽證。

  第二十六條 持其他種類簽證、停留證件或非學習類居留證件在本市停留居留的外國人申請到本市學校長期學習且符合簽證簽發條件的,應當憑經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的證明、學校出具的錄取通知書等相關材料,向北京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或換發學習類居留證件。

  第二十七條 國際學生所持學習類簽證註明入境後需要辦理居留證件的,應當自入境之日起30日內,向北京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學習類外國人居留證件,並按要求提交招收學校出具的錄取通知書、註明學習期限的入學證明函件等相關材料。

  國際學生需要延長簽證停留期限的,應當在簽證註明的停留期限屆滿7日前向北京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按照要求提交相關材料。

  國際學生需要延長學習類居留證件居留期限的,應當在居留證件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北京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按照要求提交相關材料。

第六章 國際學生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八條 學校應當向國際學生公開學校基本情況、教育教學情況以及國際學生管理與服務制度,方便國際學生獲取資訊。

  第二十九條 學校應當在國際學生入學時與其父母或監護人簽訂《告知書》,內容包括遵守中國法律法規、遵守學校校規校紀、參加學校全部教育教學活動和收費退費等內容。

  第三十條 國際學生應當遵守中國法律法規,尊重中國風俗習慣,遵守校規校紀,按照學校的課程安排和教學計劃參加課程學習,完成學習任務,並按照規定參加相應的考試或者考核。

  第三十一條 國際學生入學時應當按照中國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到中國衛生檢疫部門辦理《外國人體格檢查記錄》確認手續或者進行體檢。經體檢確認患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規定的嚴重精神障礙、傳染性肺結核病或者有可能對公共衛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傳染病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 學校實行國際學生全員保險制度。國際學生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學校要求投保。對未按照規定購買保險的,應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學校不予錄取;對於已在學校學習的,應予退學或不予註冊。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學校在國際學生招收和培養過程中出現《學校招收和培養國際學生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所列舉行為時,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其整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並可以限制其招收國際學生。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國際學生,公安等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對違反校規校紀的國際學生,由學校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中的短期學習是指在本市學校學習時間不超過180日(含),長期學習是指在本市學校學習時間超過180日。

  第三十六條 本市教育行政部門批准設立的實施非學歷教育的教育機構招收在京常住國際學生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本市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的招生、培養和管理,按照本市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北京市公安局2000年1月6日發佈的《關於印發北京市中小學接受外國學生管理工作若干規定的通知》(京教外[2000]002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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