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規範性文件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含住房)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2-01-01
  5. [成文日期] 2021-12-24
  6. [發文字號] ​京建法〔2021〕11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1-12-24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2年 第12期(總第744期)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印發《關於執行2021年〈北京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預算消耗量標準〉和〈北京市房屋修繕工程計價依據——預算消耗量標準〉的規定》的通知

字號:        

京建法〔2021〕11號

各有關單位:

  為規範2021年《北京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預算消耗量標準》和《北京市房屋修繕工程計價依據——預算消耗量標準》的應用,建立健全我市工程造價市場化形成機制,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建設工程造價,提高投資效益,保障工程品質安全,根據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制定了《關於執行2021年〈北京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預算消耗量標準〉和〈北京市房屋修繕工程計價依據——預算消耗量標準〉的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21年12月24日  


  關於執行2021年《北京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預算消耗量標準》和《北京市房屋修繕工程計價依據——預算消耗量標準》的規定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築(含裝飾裝修工程、房屋修繕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依據2021年《北京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預算消耗量標準》和《北京市房屋修繕工程計價依據——預算消耗量標準》(以下簡稱《預算消耗量標準》)確定建築安裝工程費的,適用本規定。

  二、本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根據對市場工程造價數據的監測情況,在市住房城鄉建設委門戶網站發佈的《北京工程造價資訊》中,按月動態發佈《預算消耗量標準》未包括的、組成建築安裝工程費的其他費用項目的費用指標(以下簡稱“費用指標”),另有文件規定的費用除外。

  三、招標人編制最高投標限價應遵守如下規定:

  (一)《預算消耗量標準》包括的項目,綜合單價中人工、材料(設備)、施工機械等施工生産要素(以下簡稱“施工生産要素”)的數量,應依據《預算消耗量標準》確定。施工生産要素的價格,應依據招標文件所載明基準期(以下簡稱“基準期”)的《北京工程造價資訊》發佈的“工程造價資訊價”(以下簡稱“資訊價”)確定;《北京工程造價資訊》未發佈相應資訊價的,招標人應通過市場詢價等方式合理確定。

  (二)《預算消耗量標準》未包括的建築安裝工程費用項目,《北京工程造價資訊》發佈了相應費用指標的,其費用應依據基準期的費用指標合理確定,但不得低於相應費用指標的中間值,且安全文明施工費和趕工措施增加費等應符合相關文件的規定。

  (三)風險費可結合發包條件和市場價格波動行情趨勢等因素,合理考慮招標文件規定的可調因素之外的風險,計入相應的綜合單價中。

  (四)稅金應符合國家政策文件的規定,並與工程發包時發包人明確的計稅方式相一致的稅率確定。

  四、招標人編制標底應按本規定第三條執行,但可適當考慮市場競爭因素。

  五、投標人確定投標報價或發承包人確定簽約合同價應遵守如下規定:

  (一)綜合單價中施工生産要素的數量,屬於《預算消耗量標準》包括的項目,應依據《預算消耗量標準》確定;《預算消耗量標準》未包括的建築安裝工程費用項目,應依據擬定的施工組織設計及其措施方案等,自主測算確定,但應符合相關文件的規定。

  (二)綜合單價中施工生産要素的市場價格,由企業自主詢價,參考基準期的資訊價合理確定;綜合單價中的企業管理費、利潤和規費,由企業依據有關規定自主測算,參考相應的費用指標合理確定,但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的各項繳費標準應執行國家和北京市相關主管部門的規定。

  (三)風險費和稅金執行本規定第三條第(三)項和第(四)項。

  六、《預算消耗量標準》實行動態管理,本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將結合市場實際適時進行調整和完善。

  七、本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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