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人民政府,市各相關部門,各相關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北京市新一輪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建設國家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示範區工作方案的批復》(國函〔2020〕123號)要求,提升利用外資品質,促進本市股權投資市場發展,市金融監管局、市市場監管局在原《關於本市開展股權投資基金及其管理企業做好利用外資工作試點的暫行辦法》(京政辦函〔2011〕16號)基礎上,修訂形成《關於本市開展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試點的暫行辦法》,並報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8日
關於本市開展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試點的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北京市新一輪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的決策部署,進一步推動本市金融業新一輪高水準對外開放和擴大利用外資規模、提升利用外資品質,促進本市股權投資市場發展,推動本市科技金融創新,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文件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是指參與認購本辦法規定試點基金的境外自然人、機構投資者等。
試點基金管理企業是指經試點聯審工作成員單位認定並按規定在本市發起成立試點基金,受託管理其投資業務的企業。
試點基金是指由試點基金管理企業在本市依法發起,由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參與投資設立、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並進行投資的一隻或多只私募投資基金。試點基金管理企業和試點基金統稱為試點企業。
第三條 本試點工作在國家有關部門指導下,建立試點聯審工作機制。試點聯審工作成員單位包括市金融監管局、市市場監管局、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外匯管理部。試點聯審工作在有關部門指導下開展,試點聯審工作辦公室設在市金融監管局。
市金融監管局作為試點聯審工作辦公室,負責試點聯審工作的日常事務,牽頭組織試點工作的推進、日常管理和風險防範工作;負責試點申請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的受理,組織試點聯審工作相關成員單位審核申請材料。市市場監管局負責協調指導試點企業登記註冊工作。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外匯管理部負責監管本辦法所涉外匯登記、賬戶開立、資金匯兌、人民幣跨境交易等事宜。試點聯審工作各成員單位根據各自職責負責推進相關試點工作。
第二章 試點申請
第四條 試點基金管理企業分為內資試點基金管理企業和外商投資試點基金管理企業。
試點企業可以選擇公司制或合夥制組織形式,其中,試點基金也可採用契約制等組織形式。
第五條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執行事務合夥人作為試點企業的申請人,向試點聯審工作辦公室提交申請材料。
第六條 試點聯審工作辦公室自收到申請人全部申請材料後決定是否受理;受理後徵求試點聯審成員單位意見,並組織召開試點聯審工作會議,聯合審核試點申請材料,試點聯審成員單位委派相關負責人攜帶書面意見參會。經審核符合試點要求的,由試點工作聯審辦公室向申請人出具同意開展試點、給予試點額度的書面意見,並將相關情況報告市政府。
第七條 試點基金管理企業須滿足下列條件:
(一)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執行事務合夥人應為下列企業:金融企業(須經所在國家或地區監管機構批准從事相關金融業務,具備當地監管機構頒發的許可證明)或管理基金規模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的基金管理企業。
(二)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或其股東運作規範,具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和完善的內控制度,近三年內未受到司法機關和相關監管機構的處罰。
(三)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企業至少兩名高級管理人員有三年以上從事股權投資或股權投資管理業務的經歷,個人信用記錄良好。
(四)存續經營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按照現行規定應到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的,需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
(五)試點聯審成員單位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試點基金須滿足下列條件:
(一)單只基金規模原則上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可認繳一定比例的基金份額。
(二)試點聯審成員單位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試點基金的合格有限合夥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能力、風險承擔能力的機構或個人,具有相關的投資經歷。
(二)機構投資者需具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和完善的內控制度,近三年內未受到所在國家、地區司法機關和相關監管機構的處罰;境外機構投資者凈資産不低於500萬美元等值貨幣,單筆投資金額不低於100萬美元等值貨幣;境內機構投資者凈資産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單筆投資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
(三)境內外個人投資者金融凈資産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且金融資産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或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單筆投資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
(四)試點聯審成員單位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試點的運作
第十條 試點企業應委託經國務院銀行保險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具備資金託管能力和資質的法人銀行機構或在本市設有分支機構且為二級分行級以上(含二級分行)的銀行機構作為資金託管銀行。託管銀行對投資行為、託管賬戶及賬戶資金使用進行監管。
第十一條 新設試點企業,可持試點聯審工作辦公室出具的同意開展試點、給予試點額度的書面意見至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手續。按照現行規定應當到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辦理登記備案的試點企業,註冊後到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第十二條 試點基金管理企業發起成立試點基金,各單只基金募集的境外匯入本金之和不得超過試點工作聯審辦公室同意的試點基金管理企業募集境外資金總規模。除另有規定外,試點基金管理企業可在其設立的各基金之間靈活調劑單只基金募集境外資金規模。
第十三條 試點基金可按相關外匯管理規定向託管銀行辦理結匯,並遵循下列原則:
(一)試點基金須委託託管銀行進行資金託管,託管銀行須將試點基金投資款的繳入與其他資金的使用分開核算,託管銀行定期向試點聯審工作辦公室報送資金流向報告,並抄送相關部門。
(二)試點基金的投資範圍須符合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合夥協議等的相關約定,基金投向應當符合國家産業政策及現行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
第十四條 試點基金募集的境外資金可用於以下支出:
(一)非上市公司股權。
(二)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和交易的普通股(含定向發行新股、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可轉換為普通股的優先股、債轉股和可轉債,可作為上市公司原股東參與配股。
(三)夾層投資、私募債、不良資産。
(四)參與投資境內私募投資基金。
(五)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業務。
試點基金投資的境內項目應符合現行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的要求。如中國證監會或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對投資範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未經批准,試點基金不得使用募集的資金在中國境外進行投資。
第十五條 試點基金募集境外資金應遵守所在地監管部門有關規定,試點基金募集境內資金應遵守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試點基金可以按照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的約定進行利潤分配或清算,投資收益匯出境外須符合國家外匯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試點聯審成員單位應根據各自職責負責開展試點工作的聯合監管和動態監管。
第十七條 試點基金管理企業須定期向試點聯審工作辦公室提交業務報告(包括資金匯兌、投資收益)、託管銀行有關資金託管報告和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每季度投資運作過程中的重大事件報告,同時抄送相關單位。
第十八條 託管銀行應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國際收支申報義務,須完整保留試點企業的賬戶收支資訊,期限為20年,以備相關部門核查。
託管銀行須對試點企業託管賬戶的資金使用情況實施監督,核查資金使用的真實性,核查投資所需相關主管部門的書面意見,發現可疑情況須立即向試點聯審工作辦公室及相關成員單位報告。
託管銀行須每季度編制試點企業的資金跨境收支和結售彙報告,報送試點聯審工作辦公室並抄送相關單位。
第十九條 試點基金管理企業、託管銀行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輕微、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試點聯審工作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對相關主體進行約談並要求其及時糾正;情節嚴重的,試點聯審工作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暫停辦理試點業務,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投資者作為有限合夥人參與試點基金,視同外國投資者,在本市投資設立私募投資基金及其管理企業參與試點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施行。實施過程中出現的相關問題,由試點聯審工作辦公室商相關部門協調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