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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0-10-30
  5. [成文日期] 2020-10-30
  6. [發文字號] 京管發〔2020〕31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0-10-3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1年 第2期(總第686期)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關於做好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審批告知承諾改革工作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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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管發〔2020〕31號

各區城市管理委,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城市運作局: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持續優化營商環境,簡化政府審批方式,完善事中事後監管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關於在全國推開“證照分離”改革的通知》(國發〔2018〕35號)、《北京市政務服務事項告知承諾審批管理辦法》(京審改辦發〔2020〕1號)、《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關於修訂調整生活垃圾行政許可辦理工作的函》(京管發〔2018〕111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市城市管理委制定了《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告知承諾審批實施方案》《北京市依申請政務服務事項告知承諾書(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審批)》和相關文書。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並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認真組織實施,落實各環節工作

  一是各區城市管理委要高度重視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審批告知承諾改革工作,認真組織落實並積極協調解決改革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確保改革工作順利進行。二是優化審批服務實行一網通辦,許可證書發放原則上採取郵寄方式。三是做好企業資訊歸集工作,及時通過北京市企業信用資訊網、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錄入審批、監管、處罰、違諾失信等資訊,建立信用歸集、信用修復、異議處理全流程管理機制。

  二、規範工作程式,優化審批服務

  一是區城市管理部門按照《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告知承諾審批實施方案》,制定本區相關工作辦理指南,並在政務大廳、區城市管理部門網站上公示告知承諾書及辦理指南,便於申請人下載,做好承諾制改革宣傳工作。二是認真組織相關工作人員進行承諾制改革培訓,加強對承諾制改革工作的認識,提高工作效率,確保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審核審批。三是強化事中事後監管,許可證書發放後3個月內完成對企業承諾內容的檢查核驗。四是按照《北京市政務服務事項告知承諾審批管理辦法》,建立失信記錄修復機制,暢通投訴和異議處理渠道。

  三、相關説明

  1.自文件發佈之日起,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審批行政許可按照《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告知承諾審批實施方案》規定辦理。

  2.建築垃圾有關行政許可和備案按照《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關於做好建築垃圾行政許可改革實施告知承諾審批工作的通知》(京管發〔2020〕29號)規定辦理。

  3.原《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關於修訂調整生活垃圾行政許可辦理工作的函》(京管發〔2018〕111號)中有關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審批的全部規定、告知承諾模板和審批工作文書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依申請政務服務事項告知承諾書(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2020年10月30日  

  (聯繫人:馬建驥;聯繫電話:66056282)


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告知承諾審批實施方案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持續優化營商環境,簡化政府審批方式,完善事中事後監管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關於在全國推開“證照分離”改革的通知》(國發〔2018〕35號)、《北京市政務服務事項告知承諾審批管理辦法》(京審改辦發〔2020〕1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特製訂本方案。

  第二條 告知承諾制,是指由審批服務部門一次性公佈告知申請人事項辦理條件、標準、技術要求、申請材料和需要履行的法律責任,申請人以書面(含電子文本)形式承諾其符合辦理條件,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及違反承諾的後果,審批服務部門當場作出決定的方式。

  第三條 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審批實施告知承諾制,按照本方案中明確的告知承諾程式執行,並遵循自主申報、信用承諾、資訊共用、便捷高效的原則。

  申請人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法律、法規、規章,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依法經營,誠實守信。

  第四條 區城市管理部門應依據法律、法規、規章,按照市城市管理部門明確的模板,製作告知承諾書,並在市政務服務網辦事指南和區政府網站公示告知承諾書,告知內容包括:

  (一)告知承諾事項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名稱和相關條款。

  (二)准予辦理應當具備的條件、標準、技術要求、所需材料,以及未履行承諾、虛假承諾等行為的法律後果等。

  (三)政府部門提供的服務內容、諮詢方式、採取的監管方式以及承擔的責任等。

  (四)區城市管理部門認定申請人未履行承諾、虛假承諾的程式和標準,整改期限,違諾失信行為等級劃分標準,以及申請人解釋、説明、申訴、信用修復的渠道。

  (五)區城市管理部門認為應當告知申請人的其他內容。

  第五條 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審批告知承諾行政許可事項依據:

  (一)《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第412號令)第一百零二項。

  (二)《國務院關於在全國推開“證照分離”改革的通知》(國發〔2018〕35號)附件:第一批全國推開“證照分離”改革的具體事項表(共106項)中第13項。

  (三)《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第157號令)第十七條、第十九條(本辦法於2015年5月4日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修改〈房地産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的決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4號〕修正)。

  (四)《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的,應當向城市管理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經營。

  (五)《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從事生活垃圾收集、運輸服務的企業,應當取得生活垃圾收集、運輸經營許可。第三十五條規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將生活垃圾交由有資質的單位收集運輸。

  (六)《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和下放246項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京政發〔2013〕26號)第一百五十四項。

  第六條 結合本市工作實際,按照生活垃圾管理業務環節和生活垃圾品類,特將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審批告知承諾行政許可規範細化為7項內容:生活垃圾清掃收集、家庭廚余垃圾收集運輸、餐飲服務單位廚余垃圾收集運輸、餐飲服務單位廚余廢棄油脂收集運輸、建築垃圾收集運輸、糞便收集運輸、其他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第(一)、(二)、(四)、(六)項條件,從事其他六項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第(二)、(三)、(四)、(五)、(六)項條件:

  (一)從事生活垃圾清掃,應具備機械清掃、沖刷和洗地能力,機械清掃車輛包括灑水車、洗地車和機掃車輛。作業車輛應當具有自動灑水、防塵、防遺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裝車輛行駛及清掃過程記錄儀。

  (二)從事生活垃圾收集,應當採用全密閉運輸工具,並應當具有分類收集功能。

  (三)從事生活垃圾運輸,應當採用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或船隻,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滲瀝液滴漏功能,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

  (四)具有健全的技術、品質、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五)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六)具有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船隻停放場所。

  其他應注意的事項:

  (一)生活垃圾清掃收集中的“生活垃圾”是指在道路清掃保潔作業中清掃塵土等廢棄物。

  (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中的“其他生活垃圾”是指除家庭廚余垃圾、餐飲服務單位廚余垃圾、餐飲服務單位廚余廢棄油脂、建築垃圾、糞便之外的生活垃圾,以及難以辨識類別的生活垃圾。

  (三)從事餐飲服務單位廚余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獲得擬服務地區政府授予的特許經營權,並與區城市管理部門簽訂餐飲服務單位廚余垃圾收集運輸特許經營協議後,再到所取得特許經營權的區城市管理部門辦理行政許可。

  (四)從事餐飲服務單位廚余廢棄油脂經營性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獲得擬服務地區政府授予的特許經營權,並與區城市管理部門簽訂餐飲服務單位廚余廢棄油脂收集運輸特許經營協議後,再到所取得特許經營權的區城市管理部門辦理行政許可。

  (五)在本市從事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所屬車輛應符合本市相關標準、辦法、指引要求。其中,在本市從事建築垃圾、餐飲服務單位廚余垃圾和餐飲服務單位廚余廢棄油脂收集運輸的企業所屬車輛應為自有。

  第七條 在申請資質時,申請人應按照現行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按實名登記制度要求,提供本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明。

  申請人在申請資質提交相關材料時,應認真閱讀告知書後一併提交承諾書,承諾已完全知曉告知事項、願意自行承擔相關法律責任,並配合糾正違法違規及不規範的行為。同時,對下列內容作出確認和承諾:

  (一)所填寫的基本資訊、提交的所需材料真實、合法、有效、完整。

  (二)已經知曉政府部門告知的全部內容,且達到相應的條件、標準和技術要求。

  (三)願意承擔未履行承諾、虛假承諾的法律責任,以及政府部門告知的違諾失信懲戒後果。

  (四)所作承諾是申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

  申請人應當對所提交文件和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必要提交的材料清單包括:

  (一)由XX區城市管理委提供的統一格式的書面申請。

  (二)由XX區城市管理委提供的統一格式告知承諾書。

  (三)《XX區餐飲服務單位廚余垃圾收集運輸特許經營協議》(擬從事餐飲服務單位廚余垃圾收集運輸的企業需提交本項材料)。

  (四)《XX區餐飲服務單位廚余廢棄油脂收集運輸特許經營協議》(擬從事餐飲服務單位廚余廢棄油脂收集運輸的企業需提交本項材料)。

  申請人承諾事後提交的材料,應在區城市管理部門組織日常監管時提供。可承諾事後提交的材料清單如下:

  (一)工商營業執照的複印件。

  (二)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複印件(使用4.5噸以上貨車從事建築垃圾收集運輸的企業,需承諾事後提交本項材料)。

  (三)車輛行駛證的複印件。

  (四)健全的技術、品質、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

  (五)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船隻停放場所説明材料。

  第八條 區城市管理部門收到經申請人簽字、加蓋企業公章的申請書、承諾書和必要提交的材料後,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時審批通過。經審查認為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充相關材料。

  通過網上提交申請的,承諾書及材料須符合網上辦理的相關要求,辦理時限不超過0.5個工作日。

  本行政許可不設有效期,告知承諾事項的履諾情況納入區城市管理部門對註冊企業的日常監管。發現企業實際情況與行政許可條件及承諾不符的,採取將企業違諾資訊納入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予以記錄公示或撤銷企業資質的處罰。如發現企業有《北京市城管執法機關新劃入職權行政處罰案由和處罰裁量基準一覽表》(京城管發〔2018〕31號)中違規違法行為的,按規定進行罰款或吊銷行政許可。吊銷行政許可的企業自吊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在2014年1月1日以前,取得由原市市政市容委審批的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行政許可的相關企業,應在本方案發佈後到企業註冊地的區城市管理委換取新的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九條 申請人未履行承諾,有以下行為之一的按輕微違諾失信行為處理,由區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其在15日內進行整改,納入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予以記錄不公示;整改後仍未達到條件的,撤銷企業資質:

  (一)未按時提供承諾提交的材料。

  (二)未建立或執行技術管理制度。

  (三)未建立或執行品質管理制度。

  (四)未建立或執行監測管理制度。

  第十條 申請人未履行承諾,有以下行為之一的按一般違諾失信行為處理,由區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其在15日內進行整改,納入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予以記錄並公示,公示期間1-6個月;整改後仍未達到條件的,撤銷企業資質:

  (一)申請從事生活垃圾清掃收集的企業

  1.機械清掃車輛未安裝行駛及清掃過程記錄儀。

  2.不具備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停放場所。

  3.未建立或執行安全管理制度。

  (二)申請從事建築垃圾收集運輸的企業

  1.不具備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停放場所。

  2.未建立或執行安全管理制度。

  (三)申請從事家庭廚余垃圾收集運輸、餐飲服務單位廚余垃圾收集運輸、餐飲服務單位廚余廢棄油脂收集運輸、糞便收集運輸、其他生活垃圾收集運輸的企業

  1.不具備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停放場所。

  2.運輸車輛或船隻未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

  3.未建立或執行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申請人未履行承諾,有以下行為之一的按嚴重違諾失信行為處理,由區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其在15日內進行整改,納入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予以記錄並公示,公示期間6-12個月;整改後仍未達到條件的,撤銷企業資質:

  (一)申請從事生活垃圾清掃收集的企業

  不具備機械清掃能力或機械清掃車輛不具備自動灑水、防塵、防遺撒、安全警示功能的。

  (二)申請從事建築垃圾收集運輸服務的企業

  1.運輸車輛非企業自有。

  2.運輸車輛不符合本市建築垃圾運輸車輛標識、密閉、監控等技術標準的。

  3.使用4.5噸以上車輛的企業不具備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的。

  (三)申請從事家庭廚余垃圾收集運輸、糞便收集運輸、其他生活垃圾收集運輸的企業

  運輸車輛或船隻非全密閉,不具備防臭味擴散、防遺灑、防滲瀝液滴漏等功能的。

  (四)申請從事餐飲服務單位廚余垃圾收集運輸、餐飲服務單位廚余廢棄油脂收集運輸服務的企業

  1.運輸車輛非企業自有。

  2.運輸車輛或船隻非全密閉,不具備防臭味擴散、防遺灑、防滲瀝液滴漏等功能的。

  3.未取得擬服務地區政府授予的特許經營權的。

  一年內,申請人在本領域發生輕微違諾失信行為3次以上(含),按一般違諾失信行為對待;一年內,申請人在本領域發生一般違諾失信行為2次以上(含),按嚴重違諾失信行為對待。

  第十二條 區城市管理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申請人作出虛假承諾,通過提供偽造變造的證件證明、虛假數據和資料或者採取其他手段騙取許可的,包括但不限於偽造車輛行駛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購置或租賃合同、停車及辦公場地租賃合同或證明材料、特許經營授權文件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手續及材料等,將依法進行調查處理並撤銷企業資質,移送城管執法部門,按照未取得決定擅自從事相關活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有關情況納入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並對外公示,公示期視情節為6-12個月。

  第十三條 對採取告知承諾方式取得許可的企業,審批區城市管理部門應在3個月內對申請人履諾情況進行檢查,之後每年進行不少於一次的日常檢查。發現實際情況與行政許可條件及承諾不符的,按照本方案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個人或單位向城市管理部門舉報承諾制申請人的實際情況與公示的承諾書承諾內容不符的,核發許可的區城市管理部門應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核查屬實的按照本方案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對於本方案第十條的情形,申請人在15日內整改完畢,可向轄區城市管理部門提出信用修復申請。區城市管理部門接到申請後,應組織現場檢查,認為確已修復完畢的,根據其修復情況可縮短公示期1-6個月。

  第十五條 申請人認為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記載的申請人違諾失信資訊與事實不符或者依法不應當公開的,可向市經濟信息化部門提出異議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按照相關程式處理。

  申請人對未履行承諾、作出虛假承諾的認定有異議,可通過12345市民服務熱線電話投訴舉報,或通過書面方式向轄區城市管理部門提出異議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區城市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後,應在7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並向申請人反饋處理決定。

  在區城市管理部門作出決定後仍有異議的,可向市城市管理部門提出異議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市城市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後,應在7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並根據核查情況作出處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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